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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外汇网2021-06-18 00:17:12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运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运用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公布,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施行。首要内容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拥有而且运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运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下方简称纳税人),都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运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程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运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胜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预防疫情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相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准许免税的其余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问题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运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余非运营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运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运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运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运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策划,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从1986年10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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