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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价

外汇网2021-06-17 23:27:17 93

什么是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依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分析分析,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举动,它是审计数据的重要构成部分。

审计评价的评价事项

一、审计评价内容务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审计人士作为经济监督部门的实施者,在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时,务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查证工作,获得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态度上,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审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有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杜撰。在执行评价时,依据获得的审计证据(包含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对被审计单位(包含相关人士)实施国家财经法规的意见,用事实说话,用审计证据支撑。不能凭审计人士的主观臆断甚至个人好恶信口开河,影响审计数据的权威性。

二、审计评价语言务必严谨规范、语意确切审计数据是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是审计机关对外公布的审计法律文书。所以,要求评价语言要严谨规范、话风要庄重,要尽量用法律规范性语言,杜绝运用口语、俗语,以免减弱审计数据的权威性;要语意确切,正确把握“基本、较为、未能、严重”等词语的确切含义,正确运用;避免运用“很好、很多”等词语。要尽量运用短句,运用精练、概括性语言,使人读起来郎朗上口,让人容易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士在工作中增强学习,如多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其中的语言,持续提升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审计评价要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依据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审计评价要环绕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执行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数据中,还要对被审计对象内控制度、巨大经济决策、廉政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执行评价;对任期内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等困难,领导干部应承受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执行合理的划分,清晰责任。其中需要涉及对被审计对象之一“人”的评价,更要慎之又慎。

(一)真实性评价。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形,以及有关会计信息与事实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业务运营成果吻合合的程度做出的评价。真实性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基础,它是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前提,没有了真实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无合法性、效益性可言。即便有临时的效益,但最终也会让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如评价基本真实,要表示存在的困难,可用搜集到审计证据给予证明;如评价不真实,要表明原因、清晰责任,表示是财务人士责任依旧领导人士的责任。

(二)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能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余规范性文件,能否遵守了相关的财经法规。如评价基本合法,应表示存在的个别重要的违纪违规举动,可表示该举动与何种财经法规不符,做到有理有据;如评价不合法,应表示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举动,同样表示该举动与何财经法规不符,并举出违规违纪的事例给予证明,做到有理有据。

(三)效益性评价。效益审计是审计机关多年来一直探索的课题,涉及各方各面。但当前审计数据中效益性评价首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资金的运用效益,以及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能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高达了预期的目的。评价标准可以运用预算标准或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评价时应对选择评价根据的标准和具体内容做出表明。

四、审计评价要环绕审计事项、紧扣审计职责

在事实工作中,有时显现对被审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甚至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形发表评价意见,远大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要坚持“四个不评价”,即对在审计过程中,未获得确凿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充分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评价根据或者标准不清晰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超越审计职责规模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

总之,在执行审计评价时,应该环绕审计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执行表述,秩序不可颠倒,注意段落层次,不益长篇大论,将意思表述明白即可。要运用规范性语言,可用“审计结果显示”或“审计觉得”作为引语开头,结尾处干脆利落,意尽言止,不要拖泥带水,画蛇添足。

审计评价中存在的困难[1]

1.审计评价的规模过宽。依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的规定,审计部门评价的规模应该依据不同的审计目标而有所不同,评价的对象务必是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而不得对超越审计职责规模的事项和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执行评价。但在审计实践中,有很多审计人士往往对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嗣的事项执行评价。如反应某被审单位内控制度健全时,则在审计评价时列举很多与财务制度无关的其余制度,诸如人事管理制度和会议制度等。

2.审计评价的内容过空。即评价内容缺乏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力支撑。在审计实践中经常显现不论什么审计项目审计评价千篇一律,根本不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形做出分析,而是从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归纳中摘录部分内容充实到评价中去的情形。

3.审计评价的表述过分散。首要显现为一面审计评价缺乏必要的着重,对于应该着重评价的内容没有做出必要的评价,导致单一笼统的做出介绍,而对一部分无关紧要的内容做出评价。另一面,在审计评价中用词不严谨,喜欢用一部分绝对化的描述。如“通过审计,该单位不存在违纪违规困难或通过审计,某某领导无任何经济困难。”

4.审计评价的根据不统一。在现行审计评价准则中,有关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评价,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形,即真实(较好地遵守相关财经法规)、基本真实(基本遵守相关财经法规)和不真实(未能遵守相关财经法规);对效益性的评价,则规定的比较含糊,仅规定可以运用预算或计划指标、历史指标、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该种抽象的标准在审计实践中往往令审计人士很难把握。

处理审计评价存在困难的对策[1]

受于审计评价在审计数据中的特殊地位,审计机关做出审计评价时务必依法评价、客观评价和审慎评价。

1.完善审计评价准则体系建设。为保证审计评价能够客观、公正、精准,应适应审计改变的新事态,对现行的审计事项评价准则执行修订,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或者是在保持现有准则的基础上,允许和激励地方审计机关增强探索和研究,依据多地工作实践,制订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操作指南(办法),进而使某一地区审计评价标准相对统一,更改当前受于无具体标准、各自为政的局势。

2.增强审计基础管理。一是审计人士在实行审计时要依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搞好审前调查,依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工作着重,合理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严格审计证据收集,为做出精准的审计评价奠定基础。二是增强审计复核,进而保证审计评价的精准性。三是充分发挥业务会议制度的作用。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务必经相应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保证审计评价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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