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实物证据是民众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民众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执行翻 译和注解,这同期表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显著;而且,受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应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 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应案件的全貌。所以,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 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运用。对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明文规定。但对于以非法手段得到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能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却只字未提。在英国,对非法搜查、扣押的物证,只要与待证事实相关,原则上不予消除,将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而对违法的警察官员由相应的被侵害者另行控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觉得对非法物证也应该经历一个从新审核的程序,这个程序包含听取承受非法取证举动侵害的受害人意见、调查查明取证人士与案件能否具有利害关系、从新组织涉案人士执行辨认以及提交集体讨论等程序,本着审慎的立场,依然以消除合理怀疑为标准,来确定该实物证据能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假使并没有能消除该证据已经改变或者伪造的机会性,依然不能给予认定。而假使能证实获取证据的方法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并没有直接影响,则所获取的凭证材料仍应作为证据运用,具有证明效力。首要特点
依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该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规模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依旧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部分。实物证据具有下方特点:1、实物证据客观性、平稳性强,不易失真证据自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伴随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很难,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原因的影响而显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 证据在很多情形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士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确认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j受于各 种自然原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机会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比如气味或其 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或许永远灭失而不能再形成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自身所具有的弱点。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民众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民众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执行翻译和注解,这同期表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显著;而且,受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应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应案件的全貌。所以,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运用。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规模与人类的认识能力紧密有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此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规模和证明的精准程度。运用规则
实物证据本身客观性较强,但它是哑巴证据,不能自动对案件事实做出证明,进而难以易为司法人士和当事人所直接了解,而且还或许被伪造、变造或发生变催所以,。为保证某证明力和判明其真实性,司法人士和当事人等务必遵守下方规则:其一、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取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执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首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供应等 方式执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务必依照法定的程序执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取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执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获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务必及时执行,以防止受于自然或人为原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而且,.我们还应该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其二、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凭证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相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其三、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首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牢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形 本案相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形,查明能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余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是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 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期,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士业务素质以及运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形,以便做出精准的分析。其四、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执行质证并经历法庭查证真实后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运用实物证据时,要注意运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如用鉴定、辨认的方式,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用当事人的陈述表明现场的情形,等等,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平稳性,一旦其证明意义被揭示出来。便形成证明力很强的凭证。移交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证据运用的实物应该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该将其清单、相片或者其余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款项及其孽息的移送困难,是办案中的老困难。以往受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财物、款项及其孽息的返还、移送、没收等困难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经常显现扯皮等情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些困难作了一部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施中,对哪些是应该移送的,哪些可以不移送,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为了更深一步清晰这个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刑事诉讼法实行中若干困难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务必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应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有关“对作为证据运用的实物,应该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该将其清单、相片或者其余文件随案移送”的规定实施。作为证据运用的实物,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实物,首要是一部分物证、书评等,原则上这些实物应该随案移送,但有些实物受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该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或者相片以及其余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首要包含:(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或其余货物、物品;(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对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应该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相片,随案移送。实践中各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不应再要求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实物,更不应以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婉拒受理案件,影响对犯罪的冲击。参考资料
[1] 广东法律咨询网 http://www.cnlawyer.cn/x/j/6663.html[2] 刑事证据学 http://zjx.hngazk.edu.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3[3] 法易网 http://abc.laweach.com/Abc_17044_1.html[4] 法律常识库 http://abc.laweach.com/Abc_17044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