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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

外汇网2021-06-17 22:50:10 97

简述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仍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

应收票据的分类依照到期时间可分为短时间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如无特指,应收票据即为短时间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常显现于3种情形:(1)应收账款缓期;(2)为新顾客供应应用;(3)赊销商品。长期应收票据因长期合同而发生,包含销售机器设备等大型商品、供应贷款等,我国尚无长期应收票据业务。

能否带息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带息应收票据是票面注明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应单独计算;不息应收票据是柰面不利息的应收票据,其利息包含在票面本金当中。

应收票据的计算应收票据应以将来现金收入的现值计算,带息的短时间应收票据的现值等于其票面本金,不带息的短时间应收票据的面值就是到期值,现金值。受于现值与其到期值有关不大,不带息的短时间应收票据均以期到期值计算。

长期应收票据以交换商品或劳务的公允市场价格计算,或以票据的公允市场的格计算,假使这两种公允市场价格均无法确定,则以票据的现值计算。

期日与到期价值的确定

应收票据

1、到期日的确定

应收票据的到期日应按不同的约定方式来确定。如约定按日计算,则应以足日为准,在其计算时按算尾不算头的方式确定。比如4月20号开出的60日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6月19号。如约定按月计算,则足月为标准,在计算时按到期月份的对日确定,若到期月份无此对日,应按到期月份的最后日确定。比如8月31号开出的6个月商业汇票,到期日应为下年2月28号(若有29日为29日);若此汇票为8个月时,到期日应为下年的4月30号。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采取商业汇票支付渠道执行商品交易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其能否带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

应收票据获得的核算

获得应收票据时,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依旧银行承兑汇票,也无论是带息商业汇票依旧不带息商业汇票,一般应按其面值入账。其账务处理为:

1、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获得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贷:应收账款

2、因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贷:主运营务收入〖不含升值税的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票据期末计算

对于带息应收票据,期末按应收票据面值和确定的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并增长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到期收回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到期值的计算

不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

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下面我们首要分析带息应收票据到期值中票据期限的计算困难

应收票据期限有两种表明方式

一、是以“天数”表明

即采取票据签发日与到期日“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的方法,按事实天数计算到期日。

比如:7月18号出票60日到期,求到期日

“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

7月:31-18+1=14日7月:31-18=13日

8月:31日8月:31日

9月:15日9月:16日

合计:60日合计:60日

所以到期日为9月16号

应收票据

二、是以“月数”表明

即票据到期日以签发日数月后的对日计算,而不论各月是大月依旧小月。比如:4月16号签发、3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7月16号。假使票据签发日为月底的最后一天,则到期日为若干月后的最后一天。比如1月31号签发、1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月28号或29日;若2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3月31号;若3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4月30号,以此类推。

比如:20×2年4月30号以4月15号签发60日到期、票面利率为10%、票据面值为600000元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6%。计算过程如下:

1)票据到期值=600000+600000×10%÷360×60=6100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

先计算到期日:4月15号签发,60日到期,到期日为6月14号。计算过程为:

4月:30-15+1=16日

5月:31日

6月:13日

合计:60日

再计算贴现天数:

方法一:从贴现日4月30号至到期日6月14号,共计45日,计算过程如下:

4月:30-30+1=1日

5月:31日

6月:13日

合计:45日

方法二:贴现日数=票据期限-已持有票据期限=60-15=45日

贴现利息=610000×16%÷360×45=12200(元)

3)贴现所得=610000-12200=597800(元)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97800

财务费用2200

贷:应收票据600000

再比如:前述例题A企业20×2年10月1号获得应收票据,票据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12%,6个月期限;当年底已计提3个月的利息,20×3年1月1号将该票据贴现,贴息率为10%。

1)票据到期值=10000+10000×12%÷12×6=10600(元)

2)计算贴现利息=10600×10%÷12×3=265(元)

3)贴现所得=10600-265=10335(元)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335

贷:应收票据10300

财务费用35

贴现

是持票人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通过背书手续,请银行按贴现率从票据价值中扣取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的贴息后,以余额兑付给持票人。是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形式。背书的应收票据是此项借款的担保品。票据价值就是票据的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的面值,带息票据为票据到期的本利和金额。用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持票人务必在票据上“背书”。票据到期值与贴现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叫贴息或贴现息,一般记作财务费用。贴息的数额依据票据的到期值按贴现率及贴现期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贴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票据实收金额=票据到期值-贴息

持票人在票据背书后,如出票人到期拒付,背书人有代偿的责任。就背书人来看,是一项或许发生的负债。在会计上称为“或有负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或有负债,应在补充资料中加以列示。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例解

[摘要]本文结合相关会计准则、财政部财会[2004]3号文件和财政部财会[2003]14号文件,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两种不同形式的应收票据贴现分别举例表明。

《解答(四)》规定:假使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卖出,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解答(四)》同期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有关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下方简称《暂行规定》)对不附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执行了规定。应收票据比照《解答(四)》和《暂行规定》执行会计处理,顾虑到应收票据不存在提取的坏账准备、贴现金额是依照考虑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含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后依据公式计算的等原因,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一般不会涉及到“坏账准备”科目、“运营外开支——应收债权融资损失”、“运营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科目。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将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应收票据贴现值(即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或许在借方,也或许在贷方)。对已贴现的无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受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1、协议中没有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含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与账面价值之差额,或许在借方,也或许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现举例表明如下:

[例6]仍以[例1]为例,企业收到购货单位交来2004年12月31号签发的带息商业票据一张,票面利率为4%,金额900000元,承兑期限5个月。不带追索权,2005年1月31号企业持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5%。

到期值=900000×(1+4%×5/12)=915000(元)

贴现息=915000×5%×4/12=15250(元)

贴现净额=915000-15250=899750(元)

2005年1月31号期末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3000

贷:财务费用3000

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899750

财务费用3250

贷:应收票据903000

2、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含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

贴现时的基本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贴现所得金额)

其余应收款(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含现金折扣)

借或贷:财务费用(贴现所得金额加之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与账面价值之差额。或许在借方,也或许在贷方)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3、对已贴现的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因贴现企业不承受连带偿付责任,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总之,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解答(四)》和《暂行规定》的要求,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形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应收票据

(一)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

[例1]2005年4月1号,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汇票,票据面值为58.5万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6个月。2005年6月1号,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不带追索权)给银行,银行支付48万元的贴现款。甲公司预计乙公司会退货10%,2005年9月6号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2.34万元所退货物商品成本为1.6万元。目前较通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号获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48、其余应收款5.85、运营外开支4.65,贷:应收票据58.5

2)9月6号乙公司退货时:

借:主运营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0.34,贷:其余应收款2.34

同期: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运营外开支”:

借:运营外开支3.51,贷:其余应收款3.51

所退货物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1.6,贷:主运营务成本1.6

在事实工作中,企业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很难预计某一特定客户能否会退货的比例,除非交易双方已经促成了具体的退货协议。在没有促成具体的退货协议时,就不应证实“其余应收款”。所以,6月1号甲企业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

借:银行存款48、运营外开支10.5,贷:应收票据58.5

若日后真的发生退货,按正常的退货业务执行会计处理,并将调减的价税证实为“运营外收入”,以调减前期多证实的“运营外开支”:

借:主运营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0.34,贷:运营外收入2.34

同期,所退货物入库:分录略。

改进后的做法避免了对退货机会及其发生金额的预估,也无须执行预估金额偏差的调整,简化了会计核算,符合审慎性原则和交易的事实情形。若企业在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已经与购货方促成了退货协议,则退货形成确定事项,为避免虚增“主运营务收入”及“主运营务成本”、精准证实票据贴现损益,贴现日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

借:银行存款48、主运营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0.34、运营外开支8.16,贷:应收票据58.5

同期,转回“主运营务成本”:

借:发出商品1.6,贷:主运营务成本1.6

9月6号乙公司退货时:

借:库存商品1.6,贷:发出商品1.6

现行的做法在证实“其余应收款”时,并没有同期冲减“主运营务收入”等,不符合配比原则和审慎性原则。本文的做法在贴现时就对已促成协议的退货执行了会计处理,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应收票据

(二)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

[例2]承[例1],若2005年6月1号,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带追索权)给银行,银行支付52万元的贴现款。2005年10月1号乙公司未能兑付票款,由甲公司按协议代为偿付此票据的到期值。则甲公司与应收票据贴现相关的较通行账务处理如下:

1)6月1号获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52,贷:短时间借款52

2)10月1号乙公司无法兑付票款而由甲公司代为偿付时:

借:短时间借款52、财务费用8.255,贷:银行存款60.255

同期,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60.255,贷:应收票据58.5、财务费用1.755

假使乙公司到期如约兑付了票款时,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时间借款52、财务费用6.5,贷:应收票据58.5

贴现业务与一般的贷款业务不同的地方之一,就是贴息要从贴现贷款总额中直接扣除。所以,贴现企业事实得到的贴现金额(52万)并没有是贷款本金,而是票据的到期值([58.5×(1+6%%×6/12)]=60.255万)。所以,上述相关分录应做改进如下:

1)6月1号获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52、财务费用8.255,贷:短时间借款60.255

在这里,企业已从借款额中扣除了借款的利息(贴息),而该借款又是短时间借款,所以,应将所支付的借款利息(贴息)证实为“财务费用”。

2)10月1号乙公司无法兑付票款而由甲公司代为偿付时:

借:短时间借款60.255,贷:银行存款60.255

同期,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58.5,贷:应收票据58.5

假使乙公司到期如约兑付了票款时,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时间借款58.5,贷:应收票据58.5

受于付款人到期无力兑付票款,银行将要求贴现企业偿还借款。受于该笔借款的利息(贴息)已从借款的本金中扣除,所以只须偿付借款本金60.255万元;同期,受于票据已到期,应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并非是按到期值)将其转为“应收账款”,这与“商业汇票到期时,如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未计提的票据利息不再计提”的有关规定是统一的,体现了会计处理的审慎性原则。若付款人兑付了票款,由甲公司就不必偿付银行的贴现借款,应收票据也应同期注销,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时间借款60.255,贷:应收票据58.5、财务费用1.755

对比两种做法,本文的会计处理既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审慎性原则,又与票据贴现贷款的经济业务实质相相符,显得愈加合理,易于接受。

设置明细账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供应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该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三栏式明细账执行明细分类核算。

为增强应收票据的管理,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形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该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收回和背书转让

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票面金额给予结转;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

2、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仍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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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供应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执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供应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证实的运营收入,贷记“主运营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升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执行相应的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事实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时间借款”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获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获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升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执行相应的处理。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事实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该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形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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