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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外汇网2021-06-17 22:49:39 53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升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该能够单独计量和卖出。投资性房地产首要包含:已出租的土地运用权、持有并准备升值后转让的土地运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下列各类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供应劳务或者运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升值收益证实为企业的主运营务收入但对于多部分企业来说,是与运营性活动有关的其余运营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证实的条件

将某个项目证实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该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期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两个证实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牢靠地计量。

投资房地产的价值

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含采取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核算

企业应该依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执行核算。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总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中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采取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执行核算。 (二)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首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获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 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 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期,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差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余业务成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余业务成本”科目。 将自用土地运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土地运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总计摊销或总计折旧,借记“总计摊销”、“总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期,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差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余业务成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余业务成本”科目。 3. 投资性房地产执行改良或装修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4.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好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差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 将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6. 卖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事实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余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余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期,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余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余业务成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的规模

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规模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运用权,持有并准备升值后转让的土地运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显示房地产用途发生更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余资产或者将其余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运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升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该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该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依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算,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差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运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获得经济利益时,应该终止证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卖出、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该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有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该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取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形。 (三)采取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根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形、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2006) 财会[2006]3号 2006-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证实、计量和有关信息的披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策划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升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该能够单独计量和卖出。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运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升值后转让的土地运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类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供应劳务或者运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类适用其余有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证实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期满足下列条件的,才可给予证实: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牢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该依照成本执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含买入价款、有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余开支。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高达预定可运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开支组成。 (三)以其余方式获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依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后续开支,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证实条件的,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证实条件的,应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采取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执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取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取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运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显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连续牢靠获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执行后续计量。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该同期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获得同类或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余有关信息,进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预期。 第十一条 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执行摊销,应该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该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预期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显示房地产用途发生更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余资产或者将其余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运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升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该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该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依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算,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差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运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获得经济利益时,应该终止证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卖出、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该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有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该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取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形。 (三)采取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根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形、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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