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证实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事实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余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执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证实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事实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事实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证实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运营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取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发出商品的事实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