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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

外汇网2021-06-17 21:23:41 94

简述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信托基金 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人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范围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执行分散投资,得到的收益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受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基本简介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表达,基金是机构投资人的统称,包含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和放开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升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由于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向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信托基金的特点

1.集合投资2.专家管理、专家操作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4.资产运营与资产保管相分离5.利益共享、风险共担6.以纯粹的投资为目的7.流动性强.

证券投资基金

我们当下说的基金一般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人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依据基金单位能否可增长或赎回,可分为放开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放开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范围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阶段基金范围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一般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一般称为契约型基金。当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

———依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因为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运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造成纠纷后,受于普通法院根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执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所以,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运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达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民众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看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不是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得到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所以,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尽管获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导致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余人利益,依照信托委托人的意向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与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矛盾防范原则。

美国是投资基金比较活跃的国家,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并没有精确、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在很多场合,导致一种笼统、宽泛的称谓。它首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个企业、居民募集资金,集合之后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或买入其它形态财产(如不动产物业),以获取的收益向投资人分配。它不仅包含非上市公司(已处在平稳发展阶段)投资基金,也包含了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等。

产业投资基金

依据基金的组织方式划分,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分为信托制与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也有人称为契约型与公司型。前者根据信托法律制度,而后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信托制能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灵活性要求,而公司制能很好地保护投资人(股东)利益。在美国,产业投资基金首要采取公司制,由于"纸面公司"作为特设实体被允许存在。也有部分采取信托制,其中一部分以受益凭证这一证券形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动性很好。

信托制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证券投资基金,它在美国被称之为共同基金(亦有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最为普及。由于美国的证券市场发达,企业股权已经高度证券化,法制相对健全、规范,上市公司质量相对较高,能够执行价值投资,所以美国的大环境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大发展。

相形之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并没有显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首要投资对象是中小企业、高科技成长企业,首要运营业务是企业创业、重组并购、MBO、房地产等,这些对象及其业务风险相对大。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可以对目标企业执行多次连续投资。由于美国证券市场IPO便捷,可以致使产业投资基金顺遂退出,所以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用方式首要为股权投资。一般,基金管理人士会在目标公司担任董事,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活动,对企业有较大影响力。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转过程中,受于基金经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基金管理人(法人)与投资人之间,易显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形,造成利益矛盾,为了避免这一困难,产业投资基金多采取有限与一般合伙人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资充当有限合伙人,基金经理出资充当一般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与分享项目收益比例却不同,以此激励基金经理,也保护投资人利益。

观察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成长,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避免融资过分集中银行,致使社会融资结构比较合理;为企业给予了长期、平稳资金,形成多元化融资途径;促进了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丰富了投资人理财选择。

信托基金

在我国,最靠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基金(注:本文所称信托基金,是为了反应其实质,并与国外称谓统一而定义,与当前国内业界运用的概念 "信托计划"、"信托产品"、"信托品种"含义统一)。其开发根据是《信托法》,全部采取信托制形式,这是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差异。观察2002年7月以来我国信托基金的成长,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融资途径,也为投资人给予了一种价值投资的途径,致使投资人分享了我国经济上涨的成果。

我国信托基金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一样,首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首要投向汇聚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运营模式具有适当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我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士职业历经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没有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运营管理。

尽管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同,首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范围企业,缺乏对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这是由于,一面小企业运营不平稳,信托基金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又较弱;另一面,对于大型企业执行股权融资不现实。受于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没有显著优惠,与银行贷款对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当前还没有兴趣向信托公司融资。

依照相关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面,监管部门审慎心态显著,不愿放开;另一面,我国一部分人员承受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觉得对信托基金的发行规模应给予制约。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即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股东)人数不得胜过100人。这本是针对公司制基金来说,受于我国一部分人员对此不求甚解,所以要求我国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发行时,信托公司不能执行营销宣传。

当前的信托基金资金运用方式首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而且有持续萎缩的趋势。即便在只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没有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所采取各种控制措施,比如派驻董事,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范资金风险。股权投资项目的终结方式首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目标公司分红与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显现,也不或许等候IPO。该种回购型股权投资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股权投资之所以较少显现,由于该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时间(1-2年)内第三方今后购回存在很大未知性,退出途径不畅,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愿意采取。

信托期限较短,基本为1-2年。其实,我国居民的长期资金并没有缺乏,用于养老、子女教育、婚嫁等积蓄十分可观,但产生信托期限短的首要原因是:投资人期望短时间内获取收益,对长期理财心存疑虑;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品牌尚无法让投资人信服。受于信托合同数量的制约,信托公司为了募集足额资金,只得寻求企业机构客户,而企业机构客户的资金往往均为短时间的。我国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大型机构尽管有长期资金,但当前不能买入信托基金。此外,贷款信托无法开发成长期理财品种。

银监会不允许信托公司采取受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人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当前的规章对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所以信托合同属于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繁琐,流动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仅负责本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没有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当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动性需求尚不显著;假使信托期限较长,在信托阶段交易需求将变得急切,流动性不足的困难将比较突出。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开发长期理财品种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项目数量较少,一般只有一个,风险过于集中。承受信托合同数量200份制约,信托融资范围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而且,现阶段信托公司在一个信托基金中管理多个项目的能力也有限。

无论发行范围的大小,当前信托公司、信托实施经理很少出资认购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额。如此对业务人士缺乏制衡机制。业务人士开发信托项目的初衷或许首要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业绩提成,存在冒险冲动,所以,业务人士、其所在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矛盾的机会。

英文参考:mutual fund

单位信托基金

为一种并不是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其组织架构容许处理基金所赚得的收益。当前在台销售的海外基金,依其设立结构可分为两大体系,一为英国系统的单位信托基金,以信托形式设立;一为美国系统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其结构有如一间有限责任的公司。两者皆由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依基金成立时所载明的投资准则执行管理,对投资人来说,差别不大。有些基金公司称呼其产品为“Mutual fund”,有些则是“Unit Trust”。差不多,两者是等同的。不同之处,首要是其法律根据。单位信托基金起源自英国工业革命后,借用的是“信托契约法”,一般欧洲的基金公司会惯用单位信托基金这称统。相反,共同基金则以投资公司的形式成立,以“公司法”为依据。一般北美洲的基金公司惯用此称号。尽管单位信托基金与共同基金的构成方法有所不同,但是在经济持续发展下,两者功能渐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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