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准许,向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含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依据国务院《有关增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建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 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下方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策划本办法。
一、有关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运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调整以前,相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当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当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当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类税费附加,依据国务院〔1996〕29号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有关预算编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取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开支依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开支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运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依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总览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准许后实施。
3.基金预算内容包含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开支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应。基金收入预算依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形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改变情形等确定;基金开支预算依据基金收入情形,按规定的用途、开支规模和开支标准编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开支预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准许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10日间,将总览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财政部。
三、有关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开支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开支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体内容由我部另行规定。
四、有关预算实施
(一)有关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各类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农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或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各类基金由财政部驻多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即原由财政部驻多地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的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仍由专员办监缴入库,原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收缴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门征收,并依据基金收缴情形每月分次办理缴库。原由地方部门收缴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缴。缴库时应按基金所属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即属于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中央总金库,属于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基金预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将留归地方的收入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收入的部分,汇解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对于规定缴纳税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办理缴库。
为增强基金收入缴库的管理,防止显现混库,各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收款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尤其是要严密共享收入汇解的对帐。
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积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缴库一律运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类内容务必填列完整、正确。其中: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 “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二)有关开支管理
基金的开支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类基金开支的拨付,应依据核定的开支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程办理,并应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运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途径,在规定的支出规模与支出标准内运用,不得与单位其余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更改开支用途。
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应增强对基金开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保证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运用。
(三)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基金运用部门与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基金收入、开支情形的报表和文字表明材料。
财政部驻多地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基金收入的征收缴库情形及运用管理情形。各基金收入部门和基金运用部门应按要求如实供应相关资料。对查出的违纪困难,专员办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就地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混库困难,应就地及时给予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形无法就地更正的困难,按财政部《有关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文件中相关规定上报,由财政部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五、有关决算编报
各基金征收部门和运用部门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依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开支执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基金决算各类数字务必以经历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总览编报,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一个部门管理运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各单位应该依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基金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总览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表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在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预算资金部分增设下方会计科目:在资金来源类增设“基金收入”一个总帐科目,用于反应各类基金的收缴入库及结存情形,总帐下按基金种类分设明细科目;在资金运用类增设“基金开支”一个总帐科目,用以反应各类基金的拨付运用情形。基金收入依据同级国库报来的入库情形记帐;基金开支按事实拨付数记帐。
七、其余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号起实施。
1996年各类基金按我部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继续实施原规定。1996年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止1996年12月31号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1月30号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相关各类基金的征收运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策划。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策划地方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我部及各相关部门以往策划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统一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