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基金
正文
中国国营企业为改观职工生活设施、公共消费、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此项基金在不同期期的具体提取比例、列支途径、运用规模等几经改变。 ①1950~1957年,对国营企业实施按薪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薪资附加费(包含福利补贴金和医药卫生补贴金)处理企业劳保福利的需要。1952~1957年,实施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从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基金运用规模包含集体福利事业开支,如职工问题补贴、新扩建职工宿舍、医院、托儿所等。 ②1958~1961年,实施企业利润留成制,废止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规定利润留用多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生活问题补贴。 ③1962~1968年,复苏企业奖励基金办法(但商业仍实施利润留成制度),清晰企业奖励基金的运用规模包含:职工问题补贴;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医药卫生补贴金。 ④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并入职工福利基金。从1969年起,确定国营企业原来按薪资总额3%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按薪资总额2.5%提取的福利费、按薪资总额5.5%提取的医药卫生费合并,统一按薪资总额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从生产成本中列支。以前的奖励基金不能用于对先进个人和集体发奖,而是依据需要统筹安排,分别用来处理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支出。在此阶段财政部清晰职工福利基金的运用规模是:职工及家属的医疗费;幼托及医疗机构等福利设施支出;食堂用具购置及维修费用;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及亏损补助;职工生活问题补贴;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支出的其余开支。 ⑤1978年实施企业基金制。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均纳入企业基金。 ⑥1979年开始实施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按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应建立包含职工福利基金以内的三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在利润留成中的比例,按薪资总额的11%计算核定。实施这个办法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能从成本中提取,而是随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实施企业基金和盈亏包干办法的企业,仍按薪资总额的11%从企业成本中提取。 ⑦1983年国营企业广泛实施利改税,在企业留利中建立包含职工福利基金以内的五项基金。规定大中型企业(不论是盈利依旧亏损企业)一律按薪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中列支;胜过薪资总额11%的部分,在税后企业留利中处理,不准计入成本。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薪资总额,不包含副食品价格补助、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薪资和生活问题补贴费,假使企业留利降低较多影响正常福利费支出时,也可动用一部分企业留利中的后备基金用于职工福利。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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