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就基金资产托管一事促成的协议书。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清晰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首要目的在于清晰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转、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比如,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规模、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举动、基金参与银行问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等执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履行账户开设、净值复核、清算交收等托管职责情形等执行核查。
第二,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比如,当事人在净值计算和复核中重要环节的权责,包含管理人与托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估值未能维护持有人权益时的处理、估值错误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等。
基金托管协议的首要内容
(1)托管协议当事人;(2)托管协议订立的根据、目的和原则;(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基金资产保管;(5)投资指令的发送、证实及实施;(6)交易安排;(7)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相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2)基金托管人的数据;(1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4)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5)禁止举动;(16)违约责任;(17)争议的处理;(18)托管协议的效力;(19)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0)其余。
2. 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根据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余相关规定。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清晰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转、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3.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变更和终止的相关事宜,包含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显现的情形。
订明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4. 基金托管协议的违约责任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就违约责任方的认定、违约赔偿、具体责任划分等事项执行约定,包含但不限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受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损害的,应该分别对各自的举动依法承受赔偿责任,因共同举动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损害的,应该承受连带赔偿责任。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背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的,应承受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订明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包含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准许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份,除上报相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