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院期货交易股指期货文章详细

股指期货交割规则

外汇网2021-06-17 18:58:51 292

附件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供应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示(修订)

甲方: 证券公司

乙方: 期货公司

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供应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下方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商量,就甲方为乙方供应中间介绍业务(下方简称介绍业务)相关事宜促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士、运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执行介绍业务供应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允诺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运营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施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精准性,并允诺承受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产生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获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士、运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供应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精准性,并允诺承受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产生的损失。

第二章 介绍业务规模

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供应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二)为客户供应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余服务。

介绍业务的报酬及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商量确定。

第四条 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承受介绍业务受托责任,甲方与乙方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造成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乙方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受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得代理客户执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也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执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甲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供应融资或担保。

第三章 介绍业务规则

第七条 乙方应该向甲方供应与期货交易业务相关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表明书》、《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期货交易流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方式和要求、期货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必要的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为甲方供应开展介绍业务所必需的业务培训以及其余相应业务支持。

甲方可以依据开展介绍业务的需要,要求乙方供应公司基本情形介绍、相关主管和业务人士简历等资料,以备客户咨询。

第八条 甲方应该依照合规、审慎运营的原则,策划并有效实施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保证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余业务的风险。

甲方应指定相关主管和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运营管理,配备充足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士资格的业务人士,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士资格的业务人士从事介绍业务。

第九条 甲方应该在其运营场所明显位置或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规模;

(二)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士和业务人士的名单和相片;

(三) 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 客户交易结算结果的查询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余信息。

乙方也应在其运营场所明显位置或其网站,对前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相关信息给予公开列示。

第十条 甲方在为乙方介绍客户时,应该向客户明示其与乙方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甲方、客户、乙方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乙方也应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清晰注明甲方、乙方、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甲方在开发客户过程中,应该向客户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并没有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允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该建立并有效实施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执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执行有关知识试探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实施投资人适当性制度。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量确定客户开户审查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甲方设专人负责协助开户及开户审核工作。

甲方应该及时将客户资料提交乙方。乙方在复核甲方提交的客户开户资料无误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据双方约定为所介绍的客户供应必要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甲乙双方应各自对期货交易涉及的行情、交易系统及设备负责,并共同作好期货交易报告传送的安全保密工作。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平稳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报告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十四条 甲方应告知所介绍客户获取期货交易结算单的途径或方式,提示客户有义务及时查看,并协助有异议的客户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当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巨大改变或者客户或许显现风险时,甲方协助乙方从事向客户提示风险等工作。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必要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报表等,以便甲方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被监管机关采取制约、取消有关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时,应自事发之日起 个工作日间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章 保证金存管

第十七条 客户出入金务必在乙方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客户所指定期货结算账户的银行账户之间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向客户公开乙方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和要求、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基本情形。

乙方变更或撤消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该在向监管机关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之日起, 个工作日间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法向客户披露变更或者撤消情形。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代乙方或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拨期货保证金。

第五章 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该建立健全各自的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制度以及双方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清晰具体的部门和人士负责双方的客户投诉情形的沟通与联系。甲乙双方应将各自的客户投诉方式或途径对外给予发布。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依照约定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本着服务客户、服务合作伙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客户投诉;对投诉本方的应及时处理不推诿,对投诉合作对方的应及时移交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对投诉涉及双方的应及时会同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而给对方所产生事实损失的,应该承受赔偿责任。一方严重违背本协议,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消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消除。

第二十三条 因显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没有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显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期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行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原因,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改变的一方或双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改变后的 日间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供应相应证明,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消除本协议。除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力争消除协议的一方应该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依法不能从事有关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协议消除或终止后,介绍业务的报酬和有关费用的支付等善后事宜,由双方商量处理。

第七章 其余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或客户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或客户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表露或供应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违背本约定给对方或客户产生损失的,应该负赔偿责任。

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供应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二十八条 相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处理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余相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有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余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实施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也可以采取下方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依照该会仲裁规则执行仲裁。

(二)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商量处理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报监管部门或其余有关机构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