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生产商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务必先纳税,待产品出口后,对出口产品中原材料、零部件已缴税款先在生产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给予退税。二是出口商为出口而收购的产品在收购时务必先纳税,产品出口后,再按进货发票所列已纳税额直接计算退还。实施该种方法的首要代表国家是智利和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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