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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制

外汇网2021-06-24 11:03:07 171

                    什么是政府机制

政府机制是指国家和政府运用国家权力系统通过行政法令等手段,来确立和推广国家所推崇的价值观念,策划和推行发展的目标,建立和调整社会结构,策划和实行社会运行规则,进而对整个社会发展执行管理、调节的过程和方式。

">编辑]政府机制的内容

政府机制是达到协调发展的重要机制,但只靠政府机制很难保证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条件协调发展目标的达到,由于,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情形。

政府机制失灵一面显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规模和强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保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面,则显现为政府的过分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规模和强度胜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保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制约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分;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压抑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同期,受于政府机制在开发蕴藏在群众中间的各种发展潜力上具有很大的局限,因此与以人为本的成长要求存在差距;政府举动并不是永远代表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有机会被少数人所利用,因此政府也或许是不公正的;受于信息不完全和政府

">编辑]政府机制的特点

一、具有相对独立性

纵观国内外各种政府机制,无论是大是小,都有相对平稳的组成主体,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关系结构、作用方式和功能作用,均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运转系统。在政府管理中,一个政府部门中会计与出纳之间的互动关系可看做是一种简单的财务管理机制整个政府系统的信息传输交流关系可看做是一种信息机制。之所以说独立性是相对的,是由于政府机制需要依托政府的体制、制度和机构等要素来建立和运转,不或许另起炉灶,与其余政府要素截然分开。否则,就不应称之为政府机制,而是其余领域的什么机制。明了该种相对独立性的意义在于,民众可以在既定政府结构框架下,依照政府管理的需要灵活地设计和建立具有特定功能作用的机制,使之形成政府管理中可以经常采取的运转载体和手段。比如,在原来鲜有往来的政府机构之间,在政府机构与政府以外主体之间通过构建新的联结和互动关系,就能够在不更改原有政府结构前提下,愈加灵活地设立相对独立运转的机制以处理特定困难,而不必去费尽力气去更改政府法律框架,也不必费尽心机地去增设机构或争取额外财政拨款。我国各级政府针对特定事务设立的各种临时性协调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均为这方面比较显著的例子。

二、具有平稳性

政府机制是一种平稳的管理模式,其组成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方式一般均为固定不变的,并反复依照同一种方式运转。在正常情形下,政府机制全将依照民众预先设置的方式运行并造成相应的功能,持续地循环往复。政府机制具有平稳性,原因在予它的设立和运行均为通过制度安排事先规定好了的,相关主体都应该遵照实施。假使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的互动式政府管理模式,就是一种法制化的政府机制,具有显著的规范性和不可违背性,平稳性更强,所以法制化的机制往往被当作政府机制建设的目标。假使政府内部主体之间、政府与外部主体之间导致偶然地或者不规则地发生某种联系和作用,既不平稳,又不规范,就不应该作一种机制,而应是一种行政举动。把握机制具有平稳性的特点,将有利于民众故意识地通过制度安排将政府机制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固定下来,使之发挥经常性作用,进而提升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预见性,降低违规举动和消极不作为举动。

三、具有双向互动性

双向互动是政府机制的最重要特质,也是区别于其余政府管理模式的根本标志。不具有双向互动性的政府管理模式,如行政管制、行政强制,都属于单向行使权力,都不应作为机制看待。有人把所有政府运行方式和过程都称为机制,不加区别地运用机制概念,事实上有些只有机制之名而无机制之实,不利于民众故意识地利用机制,设计机制。

政府机制的双向互动性首要表当下:政府机制组成主体之间的作用过程是互动式的、双向运行的,每个主体都处在持续调整的过程中,一方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势必引起其余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相互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有机联系。假使仅仅是一方主体的单方面作为,引不起其余主体的必然反映或者联动,就不应将其看为机制,或者起码是一种不起作用的机制。

在横向关系的政府机制中,双向互动性较为显著,也容易理解。在纵向关系的政府机制中,自下而上的作用往往相对弱些,但同样存在着互动关系,如在上下级行政机构之间形成的信息沟通机制中,不仅上级要朝下级输送决策信息,而且下级也要往上级反馈信息,该种信息交流是双向的,互相的。再如,在上下级之间建立的责任机制中,假使下级机构有不当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失职举动,上级机构就应追究该种失职的责任;假使上级机构没有追究下级责任,如予以相应的处罚,那么,该种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关系就形成不起作用的虚置,没有起到联动作用,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执行改革,加强其联动性,使之真正发挥机制的作用。

">编辑]政府机制失灵的根源

第一,政府机制所形成或秉持的价值观以及所追求的成长目标并不是天然合理的。政府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管理和调节,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如果,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现象的确存在,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状况,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消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机会。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举动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该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形成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是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第二,政府机制为寻租举动的造成给予了机会。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本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助于本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长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尤其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谋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更改而得到政府特许或其余政治庇护,垄断性地运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该种情形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机会“受非法供应的金钱或其余报酬引诱,作出有助于供应报酬的人进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举动”。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形成或许,又必然因该种干预的过分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形成现实。其首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运营者提升经济效率的活力消失,而且还极易致使整个经济的资源大批地耗费于寻租活动,而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放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进而形成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第三,政府机制容易产生垄断。政府所处的“某些急切需要的公共产品(比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执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该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仍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行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大量机构或部门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问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看法,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作效率。

第四,政府机制易导致政府范围的膨胀。政府要承受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含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士。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来说,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尤其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政府的该种内在扩张性与社将对公共产品日益上涨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致使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加深及其机构和人士的上涨,自此而产生越来越大的预算范围和财政赤字,形成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第五,政府机制缺乏对效率的有效刺激手段,容易导致效率的低下。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质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清晰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首要是依靠财政开支保持其生产和运营,很难计算其成本,所以缺乏减弱成本提升效益的直接利益驱使。

第六,政府机制失灵还常因为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事实上是一个涉及面很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或者说是公共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过程)。正确的决策务必以充分牢靠的信息为根据。但受于该种信息是在无数分散的个体举动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上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长了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处理的难度。此种情形很容易致使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必然对市场经济的运转造成很难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仍需要制定人具备很高的素质。政府执行宏观调控,务必基于对市场运行情况的精准分析,策划调控政策,采取必要手段,这在实践中是有很大难度的。即便分析精准,政策工具选择和搭配适当,干预强度也很难确定。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分,均会产生“政府失灵”。现实中的政府官员很多并没有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影响政府干预的效率和效果。

正由于政府的干预存在着上述缺陷,所以让政府机制形成替代市场机制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又会致使“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使失灵的市场更深一步失灵。但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又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守夜人”似的“消极”政府同样无补于市场失灵,同样会产生政府失灵。所以,政府不干预或干预乏力与政府干预过分均在摒弃之列。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问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的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期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进而达到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的有效组合。

参考文献 ↑ 1.0 1.1 陈洪泉.改观民生与科学发展.青岛出版社,2008.8. ↑ 沈荣华.政府机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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