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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察

外汇网2021-06-24 11:02:06 75
沿革

中国财政监察源起于秦代。秦始皇在中国有记录以来第一个建立了御史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负责审查各郡上报的相关财政收支、钱粮出入等经济情形的数据,地方按三十六郡分设监察御史,直接监督检查地方的财政收支、钱粮出入等情形。此后的各个朝代也设有相似的官位,并策划相应的监察制度,如隋、唐、宋、明等朝代的“审计”就实施财政监察任务。中华民国期间,南京国民政府在监察院之下设审计部,各省设审计处,构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纵横交错的全国性审计网,履行财政监察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0月12号经政务院准许,在中央财政部设立专司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财政监察司,在地方各大区、省、市财政厅(局)设监察处,多地、市、县财政局设监察科(室),配备大批专职财政监察干部,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财政监察系统。1958年,财政监察工作被错误地觉得是障碍经济发展的一项原因,全国财政监察机构自上而下陆续被撤销。1978年拨乱反正,经国务院准许复苏了财政监察工作。为加深财政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纪律,1980年国务院要求全国多地建立监察机构,并清晰了财政监察的机构设置、人士配备、职责任务及相关政策性困难,更深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察制度。职责任务

中国财政监察部门的职责任务是:①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实施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形和困难;②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背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和财政纪律的案件;③办理财政干部财会人士因认真贯彻实施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而遭受冲击报复的案件;④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士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形和困难,并依据发现的困难提出健全财政财务制度的建议;⑤办理财政干部在工作中以权谋私、弄权渎职、违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案件;⑥受理对违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举报事宜;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遵纪守法和为政清廉的宣传教育;⑧对下级财政监察工作执行业务指导。方法

财政监察首要是通过审查、检查两个手段来达到。它贯穿于财政工作组织收入、分配、调节,运用核算的全过程。按财政、财务各个环节的活动过程来划分,监察方法包含:

①事前监察,即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开始前的监察。包含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策划能否合理合法;计划安排能否妥善;预算审批能否切实可行;资金分配能否有助于经济的成长。

②日常监察,即针对财政、财务收入、开支活动执行的监察。首要是检查参与财政、财务活动的单位和人士能否按财政规章制度办事,监督其遵守财政计划和财政纪律,防止制止违背财经纪律的举动,保障及时完成收支任务,促使其增强经济核算,节约支出,避免铺张浪费、挪用贪污。

③事后监察,即是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完成后的检查监督。着重考核各类收入能否合法;各类开支的资金来源能否正值;运用过程中各种手续能否完备;运用结果能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原定的计划、方案,效益如何;分析实施好坏的原因,归纳经验教训,找出改进财政、财务工作的办法,改观财政、财务管理。划分

按检查的性质划分可分为:①执法检查,即对相关单位和人士实施财政、财务法令规章的情形所执行的正常业务检查,上述的事前、事中、事后监察检查都属于执法检查。②专案检查,即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士立案检查,依据调查核实的材料,做出结论,定案处理。形式与机构

监察形式和机构为:①形式。专业监督和民众监督是财政监察的两种基本形式,一般是两种形式相结合,以专业监督为主开展财政监察工作。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设置财政监察处,地(市)级财政局有三分之二设置财政监察科,县(市)级财政局有二分之一设置财政监察股(室)或专职监察人士。在人士配备上,除在各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干部,积极有效地开展民众监督外,还聘请兼职监察人士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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