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
《2008年经济平稳紧急法案》(英文: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是经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并于2008年10月3号由美总统乔治·沃克·布什签署。法案涉及七千多亿美元的金融救援方案。
10月3号,继10月1号晚美国参议院(86票赞成、13票反对)高票通过救市新方案后,美国白宫的救市计划终于在众议院(263票赞成、171票反对)的二次投票中过关,得到参、众两院通过。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已经普遍地深入到了美国社会的各阶层、各领域,已经远不是金融领域内的困难了,所以,《2008年紧急经济平稳法案》也普遍地涉及了金融以外的领域。自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行以来,美国的金融业内部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务普遍地相互渗透,而金融各子部门、资产、业务类别的监管依然还处在严重分散状态,尤其金融危机处理的职责依然普遍分散,以至于发端于次级贷款、传播于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增大于资产衍生工具市场、渗透于金融、经济领域的全面危机,必须建立一个大量的紧急平稳法案来应对,这是百年金融、经济危机处理所未见的现象。
分析
一、《2008年紧急经济平稳法案》的首要特点 (一)《法案》中经济平稳措施的层次、着重改变 现代经济金融干预措施一般为三个层次或三个级次,首先是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措施,即通过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导入方式,为流动性不足的机构供应支持;其次是财政部门或下属专门的救助机构供应困难资产买入、资产互换支持,将困难资产从困难机构中剥离,并执行有关的资产处置;第三是注资,从内部、外部得到资本导入,或通过购并、重组方式复苏困难机构的资本足够水平和财务健全性。《法案》首要规定了第二级的平稳措施内容和实行细则,其余第一级、第三级的措施导致稍微提及,或重申、强调。经济平稳措施的着重也强调了第二级措施的内容,即通过财政手段的运用,达到平稳经济的目标。 (二)《法案》中经济平稳措施实行主体的改变 受于《法案》中的首要平稳措施是第二级的财政措施,所以,经济平稳措施的实行主体也首要是财政部及其下属机构,财长被授权策划实行本法案的政策、机制和程序,组建有关实施机构,拟定所买入的困难资产类别和困难机构名单,决定困难资产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在财政部国内金融局内部建立金融平稳办公场所,该办公场所由一名助理部长负责,在部长领导下直接承办平稳评估、困难机构认定、困难资产买入、困难资产处置事务。 财长授命公布困难资产救助计划的指导原则,包含买入困难资产的机制、困难资产的评估和定价方法、选择资产管理者的程序、识别所买入困难资产的标准,等等。财长仍需要策划对2008年3月14号前发行的困难资产(包含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担保计划,内容包含对困难资产的担保规模和收费标准,为达到本法案目标,财政部可向困难资产担保支付不胜过资产面值100%的本金和有关利息。授权财政部对被担保的资产和机构收取担保费,并存入“困难资产担保融资基金”,收费水平由财长依照预期的支付要求、事实分析和保护纳税人等条件确定。该基金的余额可以依据需要由财政部投资于国债、以现金持有或存款形式存放。 (三)《法案》中经济平稳措施监督的改变 在发挥原有监督机构职能的基础上(由总审计长负责监督法案授权的实行、资金运用,FBI负责困难机构中的欺诈、虚假陈述、渎职举动等刑事犯罪的调查),国会授权新建多家审查监督机构严格全面地监测、评估、数据法案实施情形和效果。 1、金融平稳监督委员会(FSOB)。其职责是评估本法案要求的救助计划实行情形,针对财长和金融平稳办公场所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形,包含人士的任命、需要买入的资产类别的设计、用于买入资产的工具结构计划,以及上述行动在援助房主保持产权、平稳金融市场和保护纳税人方面的效果。该委员会还应就财长行使本法案的权力提出适当的建议,委员会还应就任何或许的欺诈、虚假描述、渎职举动向该计划的特别总检察长或联邦总检察长数据。 该委员会由美联储主席、财长、联邦住房金融机构理事长、证券交易委员主席、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长构成,主席由全体成员从财长以外的成员中选出。委员会在财政部买入第一批资产的两个星期后召开首次会议,此后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该委员会仍有权监督财长实施的政策能否与本法案统一、能否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能否符合纳税人的利益。假使必要,委员会可以任命一个信用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资产买入权力行使情形。该监督委员会应以不差于每季一次的频度向国会专门委员会提交工作数据。 2、困难资产救助计划(TARP)的特别总检察长办公场所。其负责实行和协调对财长决定的资产买入、管理、卖出过程的审计、调查,并收集财长决定买入的资产清单、类别、原因等情形信息,收集管理困难资产的个人、机构的详细信息,总览救助计划中的困难资产总范围、财政部簿计系统中困难资产范围、每一次资产处置、销售的资产数量、损益情形,收集担保合约的清单和范围。TARP特别总检察长依照忠诚度和公认的会计、审计、金融分析、管理分析、公共管理、调查能力标准选择,经国会认可答应后,由总统任命。其任免和职责还务必遵守《1978年总检察长法案》。 3、国会监管专家组。在立法机构内部设立专职监督小组,从社会聘请5名专家,负责评估金融市场和监管系统的最新情况,每月向国会提交本法案实施情形、效果和影响的数据和建议。并特别要求监督小组不迟于2009年1月20号前,向国会提交监管改革的特别数据,就监管系统的现况、有效性、改革原则、方向提出专门数据。 二、《2008年紧急经济平稳法案》对将来经济干预的影响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甚至是经济危机,已经普遍地深入到了美国社会的各阶层、各领域,已经远不是金融领域内的困难了,所以,《法案》也普遍地涉及了金融以外的领域。《法案》或许对将来的金融、经济危机处理形成如下的影响。 (一)经济金融危机处理的世界化 受于金融世界化在市场世界化、分支机构世界化、资产分布世界化、资产价格影响的世界化方面的具体现实,美国金融经济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扩大为世界金融经济危机。危机现象首要体现为世界性的区域金融市场动荡,世界性的同类资产显现大比例的违约和不良资产,吞噬了各种机构的资本,世界性的困难机构分布、倒闭和救助,致使了世界性遏制金融经济危机的协调性或自主性金融紧急干预行动。今后相似的首要国家金融危机,致使世界性的危机干预行动,或许形成一种世界性的常态。 (二)经济平稳措施实行主体的单一化 《法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把经济平稳干预的权力和责任授予了一个机构,即财政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把权力和责任赋予了财长。在财政部内部,亦在国内金融局内建立金融平稳办公场所,首要人士需要临时聘用求职。其余对金融平稳负有责任的联储、货币监理署、证监会、存款保险公司在经济平稳计划中都导致配角。尤其联储当前差不多没有了利率向下调整空间,完全成了一个供应流动性支持的机构,而存款保险公司差不多成了一个关闭、重组困难存款类银行的机构,其余的平稳措施差不多完全由财政部控制和操作。在此次危机处理终结后,受于金融服务的全面混业导致了复杂的局势和风险关联,将来的金融监管也或许也高度统一和集中于单一机构,以便于监测、分析和处理全面的金融混业导致的复杂风险情况。 (三)经济平稳措施融资困难国际化 由于美国当前累积的国债水平和当年的财政、国际收支赤字水平都很高,严重制衡了美国遏制经济金融危机的财政能力,所以,该《法案》清晰要求财政部与其余国家财政部、中央银行,协调危机处理所需的融资困难,显示美国金融危机处理成本或许需要国际分担。无论危机处理融资以国债、货币互换、贷款形式得到,都需要首要国家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但奇怪的是美国《法案》仍未要求财政部与国际金融组织商量融资困难,也许美国国会觉得国际组织如IMF本来就是自己控制的机构。 三、危机后的改革领域和方向 此次世界性的经济金融危机后,受于其影响深远和损失的惨重,或许致使一连串根本性的货币政策调控、金融监管和运转观念、运营方式的反思和改革。 (一)货币政策操作的反思 此次美国危机起因于次级抵押信贷业务,增大于抵押资产证券化和有关衍生品的发行、投资方式,起因于传统业务,增大于结构化证券和衍生工具。即使根本原因在于传统信贷业务的失控,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当的货币政策操作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次要作用,显现为2001年来美联储在应对高技术(IT)泡沫时,迅速的加息、减息、再加息节奏和程度,消极地影响了信贷机构和借款人的适应能力,恰逢美国房地产十年来上升阶段,损坏了部分信贷机构和次级借款人对信贷风险、利率风险的正确分析。所以,货币政策即使是一个短时间的总量控制工具,但并没有适合于迅速改变的操作,在每次操作的间隔,应当留出适当的时间,观察政策效果和让市场参与者适应利率的下滑或上升周期。我们觉得像利率这类工具,调整的频度不能好于每月一次的频率,否则负面的效果将不可忽略。 (二)金融监管的反思 此次金融危机历经了从传统业务风险,通过结构化证券工具,再到复杂衍生工具的传播过程,逾越了信贷市场、结构化工具发行、交易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市场和交易环节。风险传递过程涉及了传统信贷机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就是在这么复杂的业务、机构、市场传递过程中,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者,可以有效监测、分析、评估和牢靠地掌握风险的情况。这首先表明,在一个全面混业的金融市场内,需要一个掌握全局业务、机构、风险的监管者。其次,任何复杂的金融创新或工具,无论其数学过程和交易过程多么严密和精密,都需要把或许的例外条件考虑进去,起码要适度地控制各种例外条件同期发生的机会性。第三,任何金融业务都应当适度控制杠杆程度,不能违背风险与收益成比例的经典原则,放任高杠杆度的套利、保险举动无制约地发生、发展。 (三)金融混业运营的组成与协调 1999年11月4号,美国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制约,允许不同金融机构逾越类别制约开展业务,自此显现了很多逾越传统金融业务界限的新景象。比如,投资银行不再专注于证券媒介和投资购并咨询服务,开始涉及高杠杆、高利润的杠杆贷款、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或投机,推出较高收益的信贷违约互换、利率和汇率衍生品。部分保险公司也开始出售信用违约互换等基于信贷业务的保险产品,而且投资于各种结构性产品。各种机构普遍地推出创新性的服务和产品,但并没有接受严格的监管审查,业务方面也不需要详细披露自己的财务和资本情况。而且,少数高风险产品导致在极少数对手方执行交易,如此的机构一旦缺失一个,其余的机构必将很难幸存。如此的混业运营把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都通过信用、价格影响联系在一起,甚至把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产品、价格联系在一起,形成了重大的关联风险。所以,金融混业运营模式和监管务必执行重构和调整,原则是减弱风险、增长透明度和适度的范围控制。 (四)金融世界化与监管的世界化协调 金融世界化的运营、资金流动、市场联动,加之单一储备货币和汇率,必然要求国家中央银行、监管者的世界协调和配合,这在此次世界性的市场波动和危机传染过程中,体现得愈加充分。早在十年前就露出端倪的部分国家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国际贸易失衡,国民积蓄和消费的失衡,国家之间的积蓄和消费失衡,以及国别的财政赤字严重恶化的期间,即使讨论较多,IMF也曾经召开过一个国际失衡困难的多边磋商和咨询会议,但除了发表一个会议公报以外,未能促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或措施。而且,我们目睹的是少数国家长期在货币汇率、国际收支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严重缺乏自律,处理国际性失衡困难时的双重标准,以及危机情况下的首要国家之间危机处理行动的各自为政,自行其是。而现有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差不多未能发挥任何作用,G8、G20等跨国组织也未能发挥建设性的作用。危机过后,加深国际性的调控和监管协调,建立有约束力的协议、措施和标准,严格国别的自律和统一标准,应当是各国中央银行和监管者共同付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