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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

外汇网2021-06-24 10:56:26 87

概念

典当行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获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举动。

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是首要以财物作为质押执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公司的成长为中小企业供应快捷、便利的融资手段,促进了生产的成长,繁荣了金融业,同期仍在增长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质和运转模式。当户把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交付典当机构事实占有作为债权担保,进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运用,当期届满,典当公司一般有两条营利途径: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余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

典当行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机构,融资服务功能是显而易见的。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首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货币交易功能。另外典当公司还发挥着当物保管功能和商品交易功能,另外典当行仍有其余一部分功能,诸如供应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

发展历程

起源

典当在我国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是《后汉书》,书中描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甘陵相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发生冲突。“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刘虞原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外族,却被公孙瓒劫掠。这是有记录以来将“典当”二字最早连用的一次,是把典当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加以记载的。它显示,典当在中国至迟兴起于东汉,中国是典当举动造成最早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

造成

被称为典当行或当铺的典当机构在中国造成于南北朝期间。《南史·甄法崇传》中记载,宋江陵令甄法的崇孙甄彬(时届南宋),“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质钱,后赎苎还,于苎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这里提及的寺库,指的就是寺院运营的专门当铺。另在《南齐书》中记载:“渊薨,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韶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幌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总之,佛寺兼营典当或专门的典当机构。中国典当行至迟起因为南朝,最早的运营者是佛寺僧人,但当时并没有典当行或当铺的称谓,一般叫做寺库。至于外国典当行的建立,依据现有史料的记载,应该晚于中国,但至迟起因为欧洲中世纪前期。这是各国专家和学者最基本的共识和定论。

形成

中国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曾表示,伴随南朝佛寺典当运营活动的兴起和普及,一个专门从事以物质押借贷的行业即典当业渐渐形成。然而,南北朝期间的典当业还处在萌芽阶段,属于寺院经济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国典当业才真正跳出仅为佛寺独家运营的狭小圈子,形成整个社会十分走俏和蓬勃发展的古代金融业。在外国,典当行的形成同样是在中世纪。犹太人大办典当行,使典当业日益兴起,并使欧洲形成世界典当业的发祥地之一。

外国发展情形

外国典当行的显现,一般觉得是在欧洲中世纪前期。如10世纪~11世纪,流亡欧洲多地的很多犹太人便操此营生。据史料记载,西欧多地的犹太人都变成了典当业者,以物品质押为条件放款取息。

即使各国所运用的文字多有差异,但对典当行定义的阐述却是基本相同的。 《美国百科全书》表示:典当行是“借款给以个人财产作质押者之机构”。并采取欧元兑美元国家流行的做法,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商,觉得“典当商是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借贷生意的?” 。另如美国《华盛顿州典当法》规定:“典当商指任何一个全部或者部分从事以个人财产质押担保、或者以押金或出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或者以买卖个人财产作为担保而放贷生意的人。”《印第安那州典当法》则规定;"典当商指任何从事以押金或个人财产质押、或者以出卖个人财产作为还款保证而供应贷款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公司。"

英国对典当行的表述大同小异。《1872年典当商法》第6条规定:典当商指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动产质押发放贷款的人。这家店铺即典当行指典当商的住所和仓库或者其余做生意的场所或执行交易的场所"。加拿大从英制,该国《1996年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第2条,照搬100多年前英国典当法律中有关典当行的定义,概念丝毫不差。

在法国,典当行属于政府授权的六类信贷机构之一,其官方名称为市政信贷银行。《1984年法国银行法》第18条规定:经准许作为信贷机构的包含银行、互助或合作银行、积蓄节俭机构、市政信贷银行、财务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这显示,法国的典当行是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典当行在德国和意大利则非属于政府金融机构,而是民间金融业的一员。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信用业法》规定:典当行是依据动产出质供应贷款的典当业企业。 《意大利民法典》表示:典当行是"被授权运营典当业的机构"。而在澳大利亚,该国《1997年新南威尔士州典当商与旧货商法》也规定:"典当行是特色突出的典当业载体和二手货交易者。"

中国发展情形

典当行典当行内部

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差不差可划分为三个首要阶段,即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国建立。每个阶段又各有其时代的显著特点。

唐宋至明初的典当

典当自南北朝造成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但是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显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仍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进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速,货币需求快速扩大,这些均是私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私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当期极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运营。

与私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运营者对比,皇亲国戚、高官显宦就不大相同了。比如,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则天之威,不但横征暴敛,田园遍于近甸膏服;而且热衷经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她又在家里开设质库,其范围、实力可以想见。这是官僚资本最早向金融业转移的典型例子。

唐朝政府也涉猎典当,即所谓公私质库并举,此风亦波及五代十国。

宋朝也有官办典当行。北宋时,政府所设质库称“抵当免所,后又改称抵当库、抵库。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还曾下诏,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由于这些地方”井邑翕集,属于"商贩要会处,客源足够,生意兴隆。

然而,宋朝典当行最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改变和僧办,典当行的复兴。

金代历史虽短,但其典当的成长却颇具特色。其一是广设官办典当行。据《金史》载,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63年),政府在"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又在"京府节度州添设流泉务,兄二十八所"。开设这些官办典当行即流泉务的目的,名义上是为减轻私营典当行收取高额利息给当户产生的危害,而事实上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廪给之费,由国家来垄断对广大人民民众行使典当融资的权益。其二是颁布典当法规。大定十三年,政府在开设流泉务的同期,还出台了一项相关官办典当行的法规: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差于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定实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收赎日勒合于人,验元官本,并合该利息,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93年)曾以钞5000锭为资本设立公典,称广惠库,放贷收息。这是《元史》中披露的元代官办典当行的若干史料之一。

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的典当

元末明初,僧办典当行急剧降低,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首要是民办典当行。自明中叶起,典当行无论是从数量、资本方面,依旧从种类、业务方面来看,都有十分明显的成长改变,堪称中国典当业史上的分界线。明中叶时,民办典当行中的商营典当行最为兴旺发达,组成这期间典当业的一个新的特点,

即商人纷纷投资运营典当行而且形成典当业的一支首要力量。

明代当商,还具有浓厚的地区专业色彩,其中最著名的是徽州当商。论分布规模,其触角遍及全国。《明神宗实录》载:令徽商开当,遍于江北。在江南,常州府质库拥资孳息,大半徽商;又浙江平湖县,“新安富人,挟资权子母,盘踞其中,至数十家。”论资金后盾,其实力名列前茅。 《明季北略》上表达:在北京的徽商汪箕,"家资数百万,典铺数十处。江苏江阴县的徽商程壁,广有资财,“开张典铺十八处。小说《豆棚闲话》中的那个徽州典商汪彦家,不只有数十万的资本,而且大小伙计都有百十余人”。论运营方法,其灵活技高一筹。拿利率设定来看,《金陵琐事剩录》描述,南京"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人情最不喜福建,亦无可奈何也"。可见,福建典当行坚持高利率,是很难与徽州典当行竞争的。

进入清代后,典当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三足鼎立的局势。这是典当自造成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所没有的现象。民当,即所谓地主商人出资开设、运营之民办典当行;官当和皇当则均属官办典当行,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清末明初至新中国建立的典当

近代以来,受于承受钱庄、票号、银行兴起和发展的影响,很多信誉卓著、财力强盛的典当行还开始从事兑换、发行信用货币等业务,这与接受存款一样,均为比当年一部分官办典当行执行多种商业运营更便捷繁杂的金融活动。

典当行收当时,有时不付现钱或现银,而是付给当户本行发行的、可以随时兑换的同额钱票或银票充顶,一期间颇为流行。信用好的典当行,其钱、银票均可上市流通,因此成了信用货币。民国期间,山西省政府曾特准一部分典当行享有发行之权。1930年晋钞跌价后,山西全省510家典当行有158家获准发行典当行兑换券,总发行额134.6247万元。当时规定一般以不胜过典当行资本数额的3倍为限,但是其中忻县民生当,因后台老板是山西王阎锡山,故虽资本仅为1.5万元,却发行了达到27万元之多的兑换券。这是典当行依仗官势大搞金融投机活动的典型例子。

存在条件

典当行伴随社会经济的成长而兴起,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史期间,典当行的存在务必具备适当的条件。这些条件包含客条件和主观条件、一般条件和个别条件等等。

1.客观条件

客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经济物质条件,首要有下方两个方面,

(1)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存在

民众的融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同是个人融资,又有多种层次、多种类型之分。必然产生多元化融资方式和多元化融资途径的显现,进而满会上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客观存在甚至上涨。就典当行来说,它是采取以物质押的融资方式即典当方对外发放小额、短时间贷款的一种融资途径。从世界规模看,行的贷款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一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后二者往往从其余融资途径得到贷款。

(2)不同融资方式比较优势的存在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在有记录以来,典当业曾一枝独秀,发挥过重要作用。迄今,与这四大金融产业、尤其是银行业对比,典当业仍有适当的相对优势,双方在很多方面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始终不可替代。

以融资方式而论,典当行与银行差异十分显著。

其一,典当行放贷不以信用为条件,不审核当户的信用程度,只注重当户所持典当标的的合法性及价值如何;而银行放贷往往以信用为条件,审核客户的信用程度,包含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规定资质条件、以存定贷等。

其二,典当行既接受动产质押也接受权利质押,充分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而银行一般只接受权利质押,无法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

其三,典当行发放贷款不制约用途,悉听当户自便;而银行发放贷款往往制约用途,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旅行贷款等指定用途贷款。

其四,在时间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程序简单,方便快捷,最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要求;而银行发放贷款程序复杂,不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需求。

其五,在空问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的地域性制约不强,当户凭有效证件可以异地融资;而银行发放贷款有较强的地域性制约,客户异地融资阻碍较多,往往很难达到。

2.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个别的、独特的政策法律条件,首要有下方两个方面。

(1)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生存

我国最早的典当行造成于南北朝期间的佛教寺院,而当时也正是佛教在中华大兴之时。封建统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普遍参与地产业、商业和高利贷的运营。在运营高利贷的同期,典当行因国家政策法律的保护,便迅速形成社会上流行的金融机构,并渐渐迈向僧办、民办和官办三名一体的高成长阶段。

15 世纪在欧州,天主教分支方济会依靠政府的支持开办慈善典当行,最初发放无息质押贷款,目的是为了对抗穷凶极恶的高利贷。后来这类公益典当行也开始适当收息,并于1515年承受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会通过的教会法律的承认,进而使典当行征收利息具备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期间,革命政权曾立法关闭典当行,致使法国的典当业进入了一个暂时的空白期。

我国解放后取缔典当,同样使典当业的生存承受国家政策法律的强大制衡。直到改革放开以后,我国的典当业才得以复出而重见天日。

这些都显示,典当行的存在不能脱离一国政策法律的大环境。世界各国和地区政策法律环境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典当行生存空间的大小和生存质量的高低。如法国政府立法规定,禁止民营的独资典当行存在;而美国各州立法则允许不同产权性质的典当行运营,无论是实施独资、合伙依旧公司性质的企业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阶段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和第10条曾分别规定:"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而当前国家经贸委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只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所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2)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成长

典当行的生存和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策法律不同,典当行既能生存又能发展的情形有之;而典当行生存易、发展难的情形亦有之;甚至典当行面对生存和发展两难的情形也并没有鲜见。

美国《得克萨斯州典当法》规定:新开设典当行所在地区务必满足"每县25万人口以上"的硬性条件。且"每家典当行之间的距离务必维持在2英里以上"。这就是说,典当行在人口多的地区可以依法生存和发展,而却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区布点营业及发展。对此,《内华达州典当法》的规定是:"每5万人口地区"才允许设立典当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亚州典当法》则干脆规定:从当年10月30号之后,该州政府不再批设任何典当行,彻底断绝了投资人在该州继续上马和发展新典当行的念头。

对比之下,当前国家经贸委新颁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则在入市门槛、股权结构、负债运营、业务规模、分支机构、死当处理等诸多方面,为我国典当行给予了空前重大的成长空间,它必将更深一步放出典当行的能量,进而引导典当业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作出新贡献。

历史作用

典当行当今典当行

典当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该种作用可以从旧时典当行所具有的社会职能方面体现出来。

典当行是货币流通的重要途径

马克思主义觉得,货币在流通领域中持续地离开出发点,又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转手的运动,叫货币流通。货币流通的过程是货币持续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为商品流通服务的过程。货币。一经问世就形成流通手段,即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伴随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货币又形成支付手段,如农民运用货币缴纳地租,债务人运用货币支付利息等。人类早期货币借贷活动的频繁,致使货币的支付手段作用日益增强,而该种增强又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达。正是封建社会货币流通发展到一定高度,才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惟一的、专营货币借贷的信用机构--典当行。

典当行显现以后,在原有的货币流通途径之外,又形成了一个新的货币流通途径,即以典当举动中心、完成货币投放和回笼的途径。当年最早的典当行--寺院质库的运转,就深刻地反应了该种情形。

佛教自东汉初期传入中国以后,历代统治阶级对其推崇备至,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到隋唐,广为传播,渐布全国。上至帝王下至平民,皆笃信佛教,并对寺院施舍大批钱财。如南朝梁武帝,在位阶段曾三次舍身同泰寺为奴,每次又由群臣公卿凑足一万万钱或两万万钱将其赎回。官僚富豪也竞相把他们的私蓄托僧尼保管,或由其代为放款取息。而平常百姓则觉得寺院神圣不可侵犯,丝毫不敢赖债或盗窃寺院财物。另外,政府还予以僧尼种种优待,如免役、免税等。这些都使寺院财产最为稳妥且快速膨胀,堪称"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为其运营货币借贷创造了有利条件。

寺院质库利用手中握有的巨额资本,在社会上大范围放债取利。它一面满足统治阶级上层如官僚地主的需要,另一面也满足城乡下层人民如农民、小工商业者的需要。作为信用机构,质库把货币贷给不同类型的当户,使货币得以从质库流向社会;经历一定期间的周转,当户则将这些货币以债和利息的形式返还质库,进而使货币又从社会流向质库。正是这一过程,形成了封建社会前中期特有的货币流通途径。据史料记载,中国5-10世纪时,寺院僧侣大都程度不同地利用质库从事放贷活动,其目的并没有在于谋得生活必需品之买入费用,而在于发财致富。这无疑是使以典当举动中心的货币流通途径得以畅通无阻的基本活力。如唐中期福田寺的常俨法师,"与常住铺店,并收质钱舍屋,计出镪过十万余资,便是明证。

典当行是商业募资的有效渠道

典当行在本质上是具有商业性的金融组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必然要参与商品交换并为其服务,进而赚取利润,保持本身生存。

典当行的商业性首先显现为,它在造成初期首要担负着筹措资金的任务。自南北朝(420-589年)以来显现的质库,尽管是人类最早的信用中介,但颇受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制衡,故事实上依旧仍未独立的、完全依附于寺院的一个经济部门,或者说,是寺院经济多种运营方式中的一种。

当时,佛教与商业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是由于,上层僧侣坐食空谈,奢侈腐化,过着不拼而食、不织而衣的寄生生活,平均每人一年的衣食费用“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而要满足僧尼这样庞大的支出,寺院除了勾结统治阶级、欺骗善男信女获取布施外,务必自筹资金,充盈无尽藏。出于该种目的,寺院的三大经济部门--地产、商业和高利贷便各显神通。但是,广占良田,导致的导致实物地租,这使运营商业形成寺院积攒货币的首要手段。就在此时,初具范围的质库作为高利贷的一个分支,则起着为商业募资的作用。

早期的寺院庙宇,常常坐落在市场附近或城乡商业最繁华的街道上,因此大大便利了寺院运营的商铺、邸店、质库开展的运营活动。质库为南来北往的客商人等供应服务,通过放款收息,增长寺院的总的财富,进而为寺院经济更重要的部门--商业的兴旺发达供应适当的资金保障,这也是后世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渗透、融为一体的开端。

典当行的商业性还显现为,它在一定条件下直接从事市场活动。伴随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成长,典当行的财力日趋增强。尤其是在其形成独立的金融机构之后,典当行便开始兼营商业或其余副业,进而于借贷生息之外,另辟一条增殖其本身资本的新渠道。

执行粮食买卖就是典当行经商的典型例子。明末清初,手工业中资本主义原因的持续上涨,极大地刺激了商业资本的活跃。一部分“豪商大贾,挟其金钱,买贱卖贵,子母相救,岁人或数万金”,甚至"富者或以数百万数十万计"。商业资本的嚣张,突出地显现为对重要生活资料如盐、粮的垄断。在该种垄断过程中,典当行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乾隆初年,江浙、安徽一带的典当行与商人相互勾结,大搞粮食投机,相似宋朝“谷典”。即商人每到秋收粮贱时,便以较低的购入价收购大批谷米,然后转手以较高的出售价当给典当行,获得质钱后再去买粮,好比批发商,通过“随收随当,辗转翻腾”,“资本无多,营运甚巨”。而典当行则得以先利用当金折扣赚取差价,再将收当的粮食囤积起来,待到青黄不接之际、商人未赎之时,高价抛售,有如零售商,只等“市价一腾勇,顿取数倍息”。对此,一部分朝廷命官也感觉到恐慌。乾隆十二年(1747年),陕西道监察御史汤聘在《请禁囤当米谷疏》中表示:"近闻民间典当,竞有收当米谷一事,子息甚轻,招来甚众,囤积甚多。在典商然而多中射利,而奸商刁贩,遂侍有典铺通融,无不乘贱收买。"这段话,生动地描述了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彼此结合、共牟其利的景况。

典当行是国家财政的补充来源

在封建社会里,受于统治阶级穷奢极欲,加上各种战争比较频繁,致使国库空虚、入不敷出。为了处理财政问题,封建统治者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执行搜刮,或通过加剧赋税来支撑局势。

朝廷搜刮的对象遍及各行各业,典当行自然亦在劫难逃。唐朝中期以来,自安史之乱后,中央大权旁落,藩镇割据日盛,兵祸连年持续。建中三年(782年)四月,唐德宗因虑河南、河北"用兵月费度支钱一百余万",而府库不支数月,于是下沼,“大索京畿默商”,并美其名曰为"借"。规定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但受于承受商民抵制,政府虽动用严刑酷法,甚至逼死人命,产生"京师嚣然如被盗贼搜刮"的惨况,也仅得到八十万贯。在该种情形下,为了高达筹措军费、充盈国库的目的,政府便把罪恶之手伸向典当行等信用机构,遂有"少尹韦祯又取僦柜、质库法拷索之,才及二百万"。可见,即使典当行的钱是被抢走的,但是其资金储备却是很丰厚的,它和柜坊中专门代人保管贵重财物的僦柜,在暴力剥夺之下,已形成封建国家保持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

典当行形成国家财源的其他标志是交纳当税。封建国家的赋税剥削非常严酷。除了作为正税的夏税、秋粮之外,历朝历代仍有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不只有中央政府的公开加派,而且仍有地方官吏的暗中加派。明朝末年,内廷宦官多达10万人,宫女9000人。其宗室的消费无限扩大,仅工部每年用于内廷的营建费便需银200万两。最小的开销,即宫女的胭脂费,每年用银也达到40万两。为权转颓势、新辟税源,天启年间(1621-1627年),政府曾拟向典当行征税。具体办法是,依照典当行资本数额税1/10,预计全国每年可收20万两。即使此举仍未实行,明王朝就土崩瓦解了,但典当行纳税困难却已经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清朝入关执政后,国家迅即开征当铺税。据《大清会典》记载:“康熙三年题准,当铺每年纳银五两”。当时每年可征得11万多两,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财政不足。雍正六年(1728年)政府又规定,见民间开设典当,均须领取“当帖”,即运营执照,并缴纳“帖捐”,同期照例按年缴纳当税。清朝末年,当税改为预支缴纳。光绪十四年(1888年),因河工需政府令各省每家典当行缴银100两,作为预完20年之税;光绪二十年(1894年),复因海防等饷,每家典当行又须捐银200两。除此之外,当税税额亦开始相继提升,且多地仍有很多陈规陋习。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亦在当税上打主意。1913-1925年,中国每年平均当税预算为70万元左右,其中山西、山东两省,年缴数额约达三、四万元。即使当税收入不多,但它毕竟已是政府一项不愿放弃的税源。

典当行是调节经济的辅助部门

古代典当行是特殊形式的信用机构,故常承受统治阶级的倚重。封建国家有时还把它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推行某种经济政策的辅助部门加以利用。

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该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含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和办理业必须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运营管理人士及鉴定评估人士;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设立典当行的程序

1、确定总量。商务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多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2、接收材料。申请人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3、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执行复核。

4、办理批件。依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运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运营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表明理由。

5、企业持商务部准许文件和《典当运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运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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