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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

外汇网2021-06-24 10:54:19 63
目标

通过贷款分类应高达下方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事实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应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增强贷款管理。

(三)为分析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否足够供应根据。原则

贷款分类应遵循下方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应贷款的风险情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依据借款人运营管理等情况的改变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原因,要依据本指示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核心原因执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很难精准分析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向下调整其分类等级。历史与发展

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差不多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胜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运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值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我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多部分已形成应当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困难。该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该种办法的弊端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能否实际上有困难,都看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疑似又太严格了。此外该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胜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显现为不良贷款。所以,它对于改观银行贷款质量。提早对困难贷款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伴随不良贷款困难的突出,这蛾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策划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事实还款能力执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该种分类方法是银行首要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该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原因的接连监测和分析,分析贷款的事实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根据贷款期限来分析贷款质量,能更精准地反应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形,进而提升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2007年银监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示》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依据本身事实策划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差于要求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类方法具有清晰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当前已有多家银行实施了贷款风险多级分类,比如中行实施的是52221的十二级分类,工行实施的是43221的十二级分类,交行实施的是52111的十级分类等。五级分类要求

商业银行应起码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足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即使借款人当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部分或许对偿还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显现显著困难,完全依靠其正常运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便实施担保,也或许会产生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便实施担保,也肯定要产生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机会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商业银行对贷款执行分类,应首要考虑下方原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向。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情况。

对贷款执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运营收入作为贷款的首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含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原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原因。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首要采取脱期法,根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期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形等执行风险分类。

同一笔贷款不得执行拆分分类。分类具体规定

下列贷款应起码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仍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余融资方式偿还。

(三)更改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余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下列贷款应起码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胜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起码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受于借款人财务情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假使依然逾期,或借款人依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起码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起码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终结后,应严格依照本指示规定执行分类。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该做到:

(一)策划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行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行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士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精准、接连、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接连、牢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实施、贷款分类的结果承受责任。

商业银行应起码每季度对全部贷款执行一次分类。

假使影响借款人财务情况或贷款偿还原因发生巨大改变,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依据贷款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增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实施情形执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往上级行或董事会做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商业银行策划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执行报备。非信贷资产的分类

对贷款以外的各种资产,包含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依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形和担保情形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执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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