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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

外汇网2021-06-24 10:53:52 79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予以在其国国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候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达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候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当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在平等候遇的原则。

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含三个首要内容:

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好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余费用。

第二,在相关销售、分销、买入、运输、分销或运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务必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运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制约,或强制规定优先运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看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组成歧视,违背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余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供应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在实行中还应特别注意三个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自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务必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所以,不能以某种产品得到了其余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余出口产品得到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施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予以进口相同产品。

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行也有例外规定:

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没有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助。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没有禁止相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制约。

最后,世贸组织允许低收入国家从1995年1月1号起的5年中对运用国内产品执行补助。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

受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及其本身的复杂性,世贸组织对二者相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促成协议,依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对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余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供应的待遇不得差于其予以本国国民的待遇。同期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相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困难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予以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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