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诺(Commitment)
什么是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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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诺是指受要约人答应要约的意思表明,即指受要约人答应接受要约的条件进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明。允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显示可以通过举动做出允诺的除外。
允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允诺一经做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婉拒。允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允诺的条件
1、允诺务必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请注意务必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若要约是向多个特定人做出,则多个特定人均可形成允诺人。此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允诺,第三人做出的“允诺”看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允诺务必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假使要约是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允诺人应该即时做出允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请考生了解掌握。
3、允诺的内容务必与要约的内容统一。允诺是对要约的答应,允诺务必是无条件的允诺,不得制约、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组成允诺,应该看为对原要约的婉拒并做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允诺务必显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允诺务必清楚清晰,不能含糊。
5、允诺的方式务必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余形式做出允诺。但是当要约规定允诺务必以适当的方式做出,否则允诺无效时,允诺方式便形成允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允诺的方式
允诺方式是受要约人将其允诺的意思表明传达给要约人所采取的方式。对一项要约做出允诺即可使合同成立,所以允诺以何种方式做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没有对允诺务必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导致一般规定允诺应该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做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明允诺。一般说来,假使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务必以书面形式表明允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明允诺。如德国民法典等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明时,意思表明以通知高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依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即使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清晰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行适当的举动和其余形式做出了允诺。如台湾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允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期间内,有可觉得允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允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国际公约也有大差不差相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统一。如公约第18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余举动表明答应一项要约,即为允诺。沉默或不举动自身不等于允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允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显示可以通过举动做出允诺的除外。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统一的。允诺应该以明示通知的方式做出,依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所谓以举动允诺,假使要约人对允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允诺可以清晰表明,也可由受要约人的举动来推断。所谓的举动一般是指履行的举动,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明,即不举动,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依然是表明的一种方法,而沉默与不举动是没有任何表明。所以不组成允诺。但是,假使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允诺以沉默与不举动来表明,则沉默与不举动又形成一种表达允诺的方式。但是,假使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假使不答复就看为允诺是不行的。《国际商事通则》在对这个困难的解释上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表明这个困难。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号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末以前,假使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答应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已所建议的条件均不可接受,所以未予答复。如此,当事人间未能促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清晰表明允诺。11月15号,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进货。此时乙违约了,由于依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沉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允诺。
假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允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允诺人做出允诺时,务必符合要约人规定的允诺方式。即便是该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或许,受要约人都务必遵守。比如,要约人限定允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允诺的效力。但假使要约人仅仅是期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假使某些交易习惯上对允诺的办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假使要约人清晰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该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做出允诺。假使要约规定了一种允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允诺方式,则一般来看,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则为无效。对于允诺的特定方式困难,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当要约人对允诺要求特定形式时,假使允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允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明或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来。
允诺的生效
允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允诺生效的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指允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规模内,要约人能否事实阅读或了解允诺通知不影响允诺的效力。若允诺不需要通知,则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当受要约人做出允诺的举动时允诺生效。
允诺迟延和允诺撤回一般不发生允诺生效的效果。
允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允诺期限(要约人规定;未规定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内做出允诺。胜过允诺期限发出允诺的,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若受要约人不承认其允诺,迟到的允诺为新发起的要约。
允诺撤回是受要约人在发出允诺通知以后,在允诺正式生效以前撤回其允诺。允诺撤回务必在允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前或者与允诺通知同期到达要约人时,才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