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利包含公司设立不能和公司设立无效两种形式。
公司设立不能,顾名思义,即公司设立没能成功,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于某种原因,致使公司不能成立。这首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转而致使的必然结果。
">编辑]公司设立不能的状况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于实质方面或程序方面的欠缺,以及创立大会的会议,而引起公司设立不能。其首要显现为:
1、资金未能按期募足。资金未能按期募足有下方情形:其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没能认足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并缴纳股款。其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按期认足,或股份虽已按期认足,但未能缴足股款。受于资金没能按期募足,使公司设立缺少法定必备的物的要件,公司诚然设立不能。
2、没经国家主管机关准许或国家主管机关不准许。采取许可设立原则的国家,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准许,这是公司设立必经的法定程序。此外,假使公司设立,没有被国家主管机关准许,那么公司诚然不能设立。
3、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一般被觉得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会议机构。召开创立大将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必经的法定程序。创立大会应由发起人在法定期限内负责召集和主持。假使发起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不仅违背了法定程序,而且使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不能造成,公司机关无法建立,公司也不能设立。
4、创立大会做出不设立公司的会议。各国公司法大都规定,由认股人构成的创立大会,有权做出不设立公司的会议。该会议一经做出,公司便设立不能。诚然,不设立公司的会议,一般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运营条件发生巨大改变,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情形下才做出的。
5、没有执行或不予以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必经的最后一同程序。假使公司没有到法定登记机关执行设立登记或法定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公司则不能成立。
">编辑]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责任
受于某种原因致使公司设立不能,其法律后果首要是对公司设立阶段所造成债务的履行困难。公司设立不能,由谁对债权人承受责任呢?本文觉得,这首要应由发起人来承受。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最重要的当事人。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处的地位应该从下方两个方面来确定:先从发起人作为个人来看,其法律地位表当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中。多个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结合在一起。他们为设立公司往往要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各发起人基于设立公司协议,制订公司章程,履行其余义务。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从性质是讲属于民法的合伙合同。所以,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从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法律地位表当下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中。每个发起人,均为设立中公司原始构成人士。设立中的公司是无权利能力社团。发起人作为整体是设立中公司的实施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设立义务。当公司设立不能时,设立中公司消失,对设立公司举动所产生的后果,诚然要由全体发起人依照合伙合同承受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