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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

外汇网2021-06-22 20:47:00 50
什么是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纪初中叶,现代意义的集体合同制度事实上是完善于二十世纪中叶,业已形成世界各国调整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关系的最首要和最有效的手段,被各国广泛采取。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一般被称作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就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双方共同关心的困难,依法经历谈判促成统一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治理举动的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取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集体合同制度应该包含如此一部分内容:

(1)谈判代表团的承认;

(2)集体谈判;

(3)集体合同;

(4)集体合同的履行;

(5)集体合同的监督;

(6)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等。

集体合同制度的成长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因为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以领导员工运动为己任。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抓住北洋军阀民国政府发布复苏国会策划宪法的可能,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发出了有关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掀起了中国有记录以来的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证实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最早提出了争取集体谈判权的呼吁。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运动在中国有着重要的影响,争取集体谈判权是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1924年11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这个条例证实了员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这是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规定了中国员工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9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在广州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劳动法大纲会议案》,会议案重申了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的各个军阀政府颁发的相关劳动的立法如《工厂通则》、《工厂条例》以及统领西北的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的《劳动法》中,都相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的内容。国民党又一次获得民国执政权以后的1930年颁发了《团体协约法》,这是在中国有记录以来的第一部真正具有国家意义之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民国期间颁发的《工厂法》也包含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其建立的苏区或革命依据地也策划并实行了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首次全国代表大会,依据《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确立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和苏维埃政权的劳动政策,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苏区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一面由职工会代表员工和职员与另一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主对于聘用劳动者的条件,并规定将来聘用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工作人士,无论他加入了工会与否都发生效力。”“经劳动部注册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合同上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企业“聘用员工须经历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依据集体合同实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心实施委员会在1933年4月组织了劳动法起草委员会,从新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的劳动法在1933年10月15号发布实行。这个文件规定,集体合同就是一面以职工联合会为员工及职员的代表与他方的雇主所缔结的契约,目的在于规定各企业、各机关、各商店中的聘用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聘用条件,并确定将来订立各个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款适用于各该企业、机关、商店内的全体工作人士,无论这些人士是签订了合同的职工会的会员依旧不是签订了合同的职工会的会员。签订集体合同的期限由中心劳动部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给予规定。该法还规定,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类条款较之劳动法的规定低,对员工或职员不利的话,应该以有助于员工或职员的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政策的规定为准,集体合同的条款看为无效。集体合同务必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还须劳动部所属的机关执行登记,该机关觉得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或劳动政策相抵触或有不利于员工或职员的内容时,有权给予取消。集体合同登记的手续由劳动部门规定。业已登记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根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各企业、各机关、商店转移给新业主时,已经注册登记的集体合同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依然有效。无论由于什么原因,未在劳动部所属机关登记的集体合同,将来工会与雇主发生与合同相关的争议,其处理办法不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以现行的各类劳动法律、法令和劳动政策为根据。

依据抗日战争期间的劳动政策和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劳动立法原则,中国共产党所属的边区也颁发了一部分相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劳动法令。如《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集体合同所订之劳动条件不得与劳动政策规定的条件相抵触。还规定,除非在非凡的情形之下,征得了员工答应,雇主不得要求员工做与集体合同内所规定工作无关之其它工作;各企业变更业主时,不得废止原订立的集体合同,但是双方都有权提出从新审议原合同,在新的集体合同未成立以前,原集体合同任然有效;经当地工会之要求可以消除集体合同。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策划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这个准则供各公营工厂的厂长与公营工厂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期参考。1942年5月陕甘宁边区区政府准许实行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

解放战争初期,原各依据地差不多沿用了抗日战争期间的劳动法令和政策以及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1947年以后,一部分解放了的地区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依据多地方的事实情形,各解放区也策划了一部分集体合同制度文件,也调整发生改变了的劳动关系。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有关中国职工运动目前任务的会议》。在这个会议中规定了相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这个文件事实上起到了劳动法令的作用。文件规定:劳动务必要有契约并尽或许地采取集体合同的形式,以便约束双方的举动;集体合同应该包含劳动条件、职工的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这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会议的助推下,各解放区也开始劳动及集体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公布了《有关颁布旅大地区工会与企业工厂签订集体合同基本要点的命令》,该命令表示:“集体合同之签订,对本区今后之发展生产与劳动保护方面均有巨大意义”。这个法令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在近现代中国革命的历史中,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化运动也持续地发展进步,这个进步在当时的民国政府中也有所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依据地中更进步明显,差不多完全符合了当时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统一的。但是也务必承认,在战争的年代,这些法律法令虽好,却很难得以真正的实行。

参考文献

张喜亮 《集体合同制度在中国的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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