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制-简述
经济责任制指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它是一种责、权、利相结合,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
中国股份制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是依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将公司、企业生产运营计划总指标加以分解,层层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及职工个人的运营管理制度。
责,是指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承受的经济责任以及自此所担负的生产工作责任。首要包含计划规定的生产任务和履行经济合同承受的经济责任。运用各类资金承受的经济责任,对生产运营成果承受的经济责任等。实施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的每个职位,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的生产工作责任及经济责任都应有清晰规定。
权,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依据其承受的经济责任相应享有的经济权力以及自此而在生产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决策权力。首要包含:适当的生产计划权、资金运用权、物资支配权以及人事管理权等。实施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享有的各种权力,不但应与其承受的责任相适应,而且应具体通过他的生产就业岗位来行使。其权力规模和大小也应由其就业岗位的性质来决定。
利,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依据其承受的经济责任以及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形和获得的经济效果所得到的经济利益。实施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所得到的经济利益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即薪资和奖金,其首要形式是奖金。薪资奖金均为按劳分配的具体达到形式。经济责任制-社会背景
经历三十年的改革发展,中国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制不仅成功地处理了十几亿人口的吃饭困难,而且为中国的粮食安全、经济发展与社会平稳作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但是,困扰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两大制度短板困难在深层次上制衡了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强度,影响了城乡一体化的成长脚步,具体表当下下方两个方面:
一个是传统的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的基本运营制度长期以来单兵作战、单兵突进,即使获得了十分辉煌的成就,但受于缺乏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积极稳健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统筹规划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高效有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和强力配套,很多地区的合法土地权益不时遭到基层政府与资本联手的不法侵害,其制度威力伴随耕地的持续被蚕食以及土地单位产出量的日益极限化而渐渐降低,导致了有识之士对国家粮食安全、农村社会平稳等困难的忧虑;加上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承包制期限、土地流转方式、农业的适度范围运营、农民的自组织能力、现代农业的成长迈向等一连串深层次困难缺乏前瞻性思考和大胆探索,进而致使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承受了广泛的质疑,农村社会发展深陷了从来没有过的窘境。
其他是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水平多年来严重落后于城市,政府的欠账既很久又很多,农村的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与环境等公共服务体系不仅初始水平低下,而且彼此之间缺乏有机配套,地区之间发展程度更是极不平衡。更为严重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差距鸿沟不仅致使农民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而且依附在农民身上的户籍困难、自由流动与迁徙困难、教育困难、就业困难、社会保障困难、医疗卫生困难、文化娱乐困难以及自此而衍生的社会文化心理困难,并没有伴随时代的前从而得到有效减轻,反而有更深一步加深之嫌,其结果是更深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分化程度。据国家统计局前不久发布的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事实上涨9.5%,为1985年至今涨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高达9646元(农村居民年收入4140元,城市居民年收入13786元),也是改革放开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这一客观现实深刻地显示了即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环境下,我国依然显现了农村社会的成长已然外在于整个国家的成长局势之严峻情况,农村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已然外在于城市高速发展的成长局势之严峻情况。
为切实破解农村改革发展难题,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改革上获得巨大击穿,给农村发展导入新的活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动力,真正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勾勒了新一次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路线图”——“大力推动改革创新,增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综合生产量力”、“加速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超越传统的农村基本运营制度与初始水平低下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双重目标之基础上,使广大农民真正达到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之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也就是说,创建双重超越环境下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基本路经在于两慷慨面:一是在对传统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基本运营制度执行超越之基础上,全面建构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系统制度体系;二是在对初始水平低下、覆盖规模狭窄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执行超越之基础上,全面建构广大农民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新型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要达到第一个超越目标,就要求我们在完善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的基本运营制度的基础上,把眼光放得更开阔和长远些,付出构建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积极稳健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统筹规划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高效有序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并将其与农民自组织与谈判能力的培育与提高、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农业的适度范围运营、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等有机结合,进而为创造性地迈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奠定根本的制度基础。
要达到第二个超越目标,就要求我们务必把发展置放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当中,切实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责,彻底破除千百年来缠绕在中国农民身上的非国民待遇困难,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规模,在处理多年的历史欠账的基础上,构建以民生为着重、惠及全体农民、全覆盖、高水准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就在此时,积极推动农村小城镇建设,加速城乡协调发展脚步,进而为创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经济责任制-经济法理
(一)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部门制度
现代国家日益趋向于混合经济、后现代主义、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化和合作主义,这致使国家法律模式越来越趋向于公私混合型,越来越注重对组织的协调与促进,注重对组织内部举动的管理与钳制,经济责任制正是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形成政府达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国家内,经济责任制与国家所有权紧密融合,致使其以法律的形式来达到,公有国家的特性致使其法律持续地对组织加以宏观和微观的调控管理,经济责任制正是在这一前提下与经济法完全融为一体。经济责任制自身是在经济法的理论、原则和价值观上建立起来的,它在公有社会内部,以制度的建设,达到了经济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会中经济法的核心制度。
之所以说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是受于:
第一,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制度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作为经济法上的核心原则,强调经济法律举动的合法性、受国家强制力的评价性,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各经济法主体对国家、对社会都负有义务(责任),务必首先尽责,责字当先。这一原则能够集中反应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能够全面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它清晰解释了经济法的本质,使之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区别开来,使经济法形成一个有着明显独立标志的法律部门。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制度,作为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仅是描述性的,从根本上来说,经济责任制的所有法律规范都要基于原则性法律规范来建立。现在级法律规范同上级法律规范相矛盾时,应该遵循上级法律规范。
不可否认,经济法在其造成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源头,在私有国家内部,经济法显现的根本动机是维护公平竞争,维持自由的市场制度,制约垄断对于经济的消极影响,无论是美国的“谢尔曼法”依旧德国的制约卡特尔法律规范的显现,其目的均为在于达到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在公有国家内部,经济法显现的动机则是达到经济管理的有序化,达到国民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即使,一度在私有国家内,凯恩斯主义力争的国家干预致使经济法能动的达到国民经济管理有序化,但是事实证明,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条件,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制度均为不可缺少的。从“战时经济法”、“统制经济法”到“复兴经济法”的成长,直至最近世界的经济合作主义,平衡协调的经济法的显现,市场制度对于国家和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经济责任制无论是在公有依旧私有社会,均为以市场为基础的。在私有国家内部,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体现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而在公有国家,受于国家所有权的发达,致使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形成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因此经济责任制作为这一原则的体现,形成公有国家经济法的核心制度。
可以说,经济法的不同源头致使经济法在不同经济制度下体现出不同的侧着重,进而致使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公有国家内,强调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制度,并没有突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而恰恰相反,我们觉得,将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正是通过对政府的经济管理举动纳入法制轨道,达到对公有组织的有效约束,使之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达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公平和自由的竞争。因此,在公有社会中,经济责任制同维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联系的,通过在具体法律部门上的促进,致使经济法的两大原则并行不悖,共同达到经济法作给市场基本法的使命。
第二,经济责任制是与现代法律的成长趋势相统一的,是与经济法的显现及其调整对象紧密相符的,它从根本上反应了经济法的精髓所在。
传统理念中的法律,实质上是在国家(政府)--私人之间的二元世界中建立起来的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欧几里德式"的演绎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分野极为清楚,从罗马法以来,由私法中发展出来的近代法律体系,尝试采取"类科学"性质的法律体系来完成对社会事实的诠释,并获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伴随企业组织范围的扩大,组织越来越形成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异化物,组织的成长致使国家和个人的传统权利承受制约,组织对于个人的权利达到了制约,对于国家则越来越具有对话的能力[24]。组织的成长显然击穿了传统法律的公-私的二元结构,打破了传统法律部门的结构,法律体系内部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就是这一趋势的典型表现。
组织的扩大致使经济法的显现形成必然,国家对于组织的立场,从制约和管制发展到今天的合作和引导,更为重要的是,组织的成长直接助推了组织管理的成长,致使传统法律中的以个体为基础,达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必须转向以前从未涉足的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国家的角色的分离,政府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经济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学化的要求,致使经济法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经济民主与促进竞争,其精髓在于对国家管理和参与经济的有序化控制,规范政府经济举动,防止滥用职权”。经济法的视野亦在持续的扩大,经济法一开始是作为对组织的钳制的手段显现的,伴随人的认识和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制度的成长,致使经济法对于国家这个最大组织的举动执行调整。可见,理解组织的成长,是理解经济法的核心。
组织的显现是与经济的成长,与专业化、分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世纪以来,组织显现了更为复杂的改变,即专业化和分工的更深一步增强和组织一体化的显现,这以貌似冲突的两个趋势,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专业化和分工提升了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而组织一体化则节约了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这两个趋势实质上是一个困难的两个方面,分工和专业化的趋势,致使人的角色化和职业化更为突出;而组织的一体化致使其组织管理更为复杂,现代管理学从它造成迄今已经历经的两次革命就典型的表明了这一点。经济责任制是同这两个趋势紧密相连的。分工和专业化致使经济责任制越来越强调责任的角色化,它实质上代表着将法律责任概念逐渐达到积极化,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角色来确定职责,是法律对社会生活发展的一个回应。而组织的一体化则致使对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内部,组织一体化、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联营企业和跨国企业雨后春笋般的显现,致使单纯依靠于法人制度来确定组织这一原则力不从心,对这些组织体的法律调整,经济责任制的显现就是必然的。而经济责任制对这些组织的调整,正是在经济法的理念下完成的。
应该认识到,分工与专业化和组织一体化的进度,是合而为一的,任何对其偏颇的理解均为对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片面的理解,自此出发,市场同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经济责任制正是在这意义上,是以市场为基础并非是排斥和不兼容的。
公有制国家显现,一开始就注意到了组织的这一特性,它没有采取私有社会那种将组织的成长与扩大看为洪水猛兽,对之采取一种又恨又爱的立场,而是自然的将其纳入了国家所有权的规模,因此经济法基于它对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自但是然的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调控,自此致使经济责任制得到了发展,并形成经济法的核心部门法律制度。
第三,经济责任制是克服激励窘境的重要渠道,是提升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因此它在经济法的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中居于核心地位,自此决定了它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经济责任制以组织管理关系作为首要调整对象,在公有组织内部以及公有组织之间实施经济管理,这一目标的达到依赖于激励手段的完善和发展。激励在广义上与管理是统一的,它是通过一定机制来对人的举动加以引导,不错的激励对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均为不可缺少的,“激励原因无所不在,承认它也罢,不承认它也罢,它总是在无声无息地影响着经济系统的运作”。对于既定经济制度来说,自觉的避免和清除不利的激励原因,采取和创制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经济效益以及经济个体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激励困难的显现,从根本上来看是与个人主义相联系的,它是受于个人对于私人目标或利益追求所致使的。因此,在公有国家显现之后,经济个体经济利益与经济目标的矛盾往往致使组织利益与目标得不足达到,因此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来达到对经济个体举动的引导,就是公有国家经济生活中所要面对的首要困难。激励与管理的统一性,致使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国家的经济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对于激励,我们觉得,有必要在更为大量的意义上来理解,激励的提出和研究,往往局限于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因此经济激励往往局限于竞争性组织当中,我们觉得,经济激励从根本上来说,是与组织和管理相连的,因此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来说,经济激励同样是极为必要的。对于我国这个行政属性极强,政府的经济管理无从约束的国家来说,通过有效经济激励来达到对政府举动及其成员举动的引导不只有重要的意义,更是更深一步达到经济上涨方式转变、良性制度变迁的必备条件。
公有国家存在着激励窘境,它是指在国家所有权的达到方式中,国家所有权的自益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不相兼容,它实质上显现为竞争性组织的独立性困难,即国家达到其共益权目标,则对竞争性组织的钳制增强,反之,若达到其自益性权利,则势必应该放松对竞争性组织的约束,而竞争性组织的管理往往相似于官僚层级组织,因此,经济效益无从体现,竞争性组织往往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势必是对国家所有权中自益权的侵蚀,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升值目标无从达到,同期致使资产的流失。这就代表着,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济管理者的自益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在通过单一行政约束机制达到国家所有权方式中存在反比关系,以相互牺牲为代价。在宏观上,则形成“国有企业资金陷阱”,它又显现为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连带关系的恶化,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因此,致使经济改革仅仅是一种增量式改革。激励窘境,实质上是理解公有国家的种种弊端,以及经济制度变迁特性,和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的核心所在。其根源在于政府经济管理举动方式不合理,没有相应的制度建设来达到对经济管理举动的有效约束,没有相应的分权式资源配置方式作基础,这两个基础条件的缺乏,致使公有国家激励制度不能达到对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整。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所显现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国有企业独立运营权的很难达到,国家必须采取“粗放式上涨”、“通胀式上涨”等等现象,其根源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经济责任制同各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关系
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同其余经济法律部门之间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说,经济法的每一个法律部门及其下属的法律规范,都包含有适当的经济责任制法律规范或其原因。
第一,经济责任制同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权达到方式从根本上来说,是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凡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无论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改革,依旧依法掌握特定国有资产的机构,企业与其它主体合资运营公司企业,都离不开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制度”。同期,在国家所有权制度内部,国有资产的运营形式等法律规范就是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所谓资产运营形式,是指用以落实企业法的规定,具体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的企业运营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国家所有权的管理和达到要依靠于经济责任制,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不能在法律仅仅保护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权”的基础上自己达到组织管理关系安排,因此它必然依靠于经济责任制对于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所以,国家所有权制度形成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也是必然的。
国家所有权制度同经济责任制是不可分离的,任何离开经济责任制的国家所有权必将显现种种官僚主义、内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蚀人,在国家所有权制度内,受于国家作为一个拟制体,它在现代国家必然依靠于科层制度(官僚制度)来达到,因此,无论是对于代表所有权的政府,依旧享有运营权的竞争性主体,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趋势,因此,要达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对这些组织加以约束。经济责任制将责任放在第一名,强调法律上受强制的义务。所以,国家所有权与经济责任制是相辅相成的,是表里的关系。
第二,经济责任制与经济管理制度的关系。经济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经日益参与经济调控和直接运营的今天,尝试复苏纯粹的自由主义是不或许的,现代各国均采取了“混合经济”。国家采取主动式的经济管理也是经济法的根本所在,而国家一旦采取了主动介入的立场,就不或许回头。因此,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政府经济管理的理论根据在于“市场失灵”,但是,政府参与经济管理,并没有代表着它必然能够将经济管理好,同期,政府的经济管理并没有能代替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场应该是互补的。政府官僚机构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自但是然的以经济效益作为经济管理的目标。
应该目睹,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其中相关经济管理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组成了经济责任制中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我国的既有法制中,这部分的规范往往是通过行政法来达到的,因此,在经济改革持续深入的同期,经济责任制的确定是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经济责任制-意义浅论
一、经济责任制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中我国的经济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经济制度变迁中核心的存量变迁发展的本质性内容。经济责任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所在。
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落后是致使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之所以这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是根本所在,其资产负债率过低,致使其依靠于银行的贷款和财政的救助,因此当国家的银根缩紧时,就会致使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匮缺,进而致使其经济效益下滑。从根本上表达,国有企业多年至今一直处在资金投入不足的境地当中,因此事实上是一种低水平发展情况。那种觉得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天然落后的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质上就是旧有体制的转轨困难。既有制度下的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连带关系决定了企业改革的事实问题,中国的企业改革分别采取过“放权让利”、“承包租赁制”和股份制等形式,不可否认,产权改革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运营权的思路迈向法人财产权的思路是正证实识到了改革的困难所在。即达到国有企业的独立地位,达到法人制度同运营权的结合。法人财产权的达到,对于国家所有权中企业组织的独立性做出了制度的规范性规定,但是制度的变迁,是由制度事实和社会运动所决定的。“不可想象,在一个官僚主义和腐败盛行的国家,会存在高效率的、充满动力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机构多而重叠,人浮于事、职责不明、缺乏科学和严格的考核,工作效率不高的管理制度,而且它在改革中没有承受多少触动,形成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的温床。在该种情形下,相关机关对于国有资产的责任包含持股责任、资本保值和升值责任、监督责任等不落实,微观的企业制度就是设计得再好,也是没有用的”。不仅这样,部分国有企业依靠于不错管理获得经济效益的例子屡见不鲜,而同期大量企业显现的“斯密克现象”也显示了国有企业管理不善是其经济效益不高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我们觉得,对于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改造其目的同样是为了间接达到管理水平的提升。
国有企业改革,使之与市场经济相兼容,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样是与政府举动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不错的文官制度作为基础性的保证,没有完善的竞争市场对其实施有效的约束,任何单方面的改革全会是一相情愿的。正是这样,经济法及其经济责任制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令各种各级国家机关都做到责、权、利结合,科学地分工、合作,层层制衡、相互制衡。对任何一个机关或其首长、工作人士,都不允许存在职责不清-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情形……完善的、制度化的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经济责任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核心困难;即一面,它通过对经济管理主体的约束来要求其依法依照经济规律来执行经济管理,另一面通过对国有竞争性组织的规定来达到其管理水平的提升。因此,它对于处理当前的所有权代表人以及运营者之间的举动不规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济责任制是达到经济法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目标的基础性的制度,在公有国家内,没有有效的经济责任制制度约束,在既有社会和文化水平下,是很难达到劳动者的权利,很难达到积极的、昂扬的、充满动力和自由精神的经济上涨和经济发展的。
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国家增强经济纪律,达到有效经济秩序的有效渠道。“恰好相反,没有什么可以像民主化那样,对咄咄逼人的官僚主义化和更深一步的异化这样有力的抵制作用。民主化不应仅仅理解为权利的民主化,而且应理解为义务、责任和一切物质后果的承受方面的民主化”,这正是经济责任制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经济责任制与中国的制度变迁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政府助推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主导型制度变迁的色彩。而与此有关的法制改革,则采取了政府主导型的“变法'的特色。经济责任制的完善与发展对于制度变迁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中国的制度变迁是要达到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融合,市场经济的精髓是决策权的分散化,而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权的缺乏是我国经济改革和法制改革的历史和起点,而政府官僚行政机构的发达,国家本位和国家所有权在各个领域的主导地位,决定了中国法制的基调。在借鉴其余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同期,认识到本土文化的特性及其缺陷所在,才是达到依法治国的根本所在。z中国从1895年至今,尝试通过法律的变革,采取德国法系的模式来达到依法治国的理想,这一思路从根本上忽视了中国社会和政治、经济生活的特色和根本缺陷,即管理水平的低下。
文官制度的不发达和管理水平的落后,以及由其控制的国有企业的庞大,致使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管理混乱极为突出,同期也致使文官制度很难适应制度变迁的要求。从根本上表达,这是受于责任的不确定所致使的,管理的提升依赖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经济责任制通过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的要求,达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它是更深一步达到经济改革的必要前提。不仅这样,改革应该是通过主体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来达到的,认识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自此可见,若是国民经济能够在它的内在活力-经济利益的助推下富裕效率和效果地灵活运作,务必改革经济体制……各个管理经济的国家行政组织要更改为实施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各种经济组织应当具有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真正形成独立的经济核算的主体,实施独立的全面的严格的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这正是经济责任制的精髓所在。通过保护个体的利益来改革才可使改革有效地执行,“假使我们都能认识到该种利益的差异并尊重他人追求本身利益的权利,改革过程中的矛盾或许会缓和一部分,由于这是民众会将许多的精力放在同别人商量寻到更可行的出路上,并非是放在相互攻击对方和阻拦改革上”。
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改革的重要性更表当下对经济上涨模式更改上,我国的经济上涨中的经济效益困难一直极为突出,“粗放式”、“外延式上涨”始终是中国经济上涨的重要特质,转变经济上涨模式,达到“内涵式经济增”,提升经济效益式经济转轨的内在要求,“中国经济的首要困难是资本利用效率过低……而这里的制度原因,就是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预算软预算,亏损了仍能生存下去,大家花国家的钱不心痛,资本损失无人承受责任,借钱可以不还”。提升资本的利用效率,达到经济效益的提升,需要经济责任制的有效约束,经济责任制通过对经济利益的引导,通过经济核算,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目标切实的体当下制度当中。
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在于它针对中国的具体弊端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约束方式,在于从根本上是基于中国的事实的,在于它是中国经济体制更深一步改革的核心和基础所在。
对于迈向新世纪的中国,要达到经济的上涨,务必依靠于管理水平的提升,在一个管理水平低下的国家,不可想象能够显现具有高效益的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