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够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造成巨大影响的股东。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没有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的分类
1、绝对控股股东(absolute holding stockholders) :控股股东拥有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能绝对保证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运营。
2、相对控股股东(relative holding stockholders):拥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决定子公司的高管和运营,一般情形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余股东委托,合计具有最多投票权。
控股股东的举动规范
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转施加剧大影响,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下方举动: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保证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运营性资产,非运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余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余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更多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会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会议履行任何准许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
5、股份有限公司的巨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运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余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施人士、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受责任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