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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

外汇网2021-06-22 14:28:24 65
什么是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薪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首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与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应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的分类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体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含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接连工龄)是指员工、职员在本企业内接连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含接连工龄,能计算为接连工龄的,同期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接连工龄。

接连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部分差别,即接连工龄不仅包含本企业接连工作的时间,而且包含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事实上接连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工龄的计算

据1953年颁布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细则修正草案》相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员工职员以薪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首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来说,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体工龄”也可称为总计工作年限。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员工或职员在本企业接连工作的时间。

计算“本企业接连工龄”只须把握如下要点即可:

1、企业经转让、改构成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达让、改组合并前后的本企业界工龄 ;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阶段,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阶段,在6个月在内者,作为本企业接连工龄计算;

4、胜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胜过6个月的阶段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5、职工留职停薪阶段、留用察看阶段,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计算工龄的方法

1、接连计算法,也叫工龄接连计算。比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接连工龄。假如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接连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接连计算为接连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接连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历经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员工和职员,退职前和从新参与工作后的接连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非凡工种和非凡工作环境工作的员工,接连工龄可执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下方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接连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接连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计算接连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下方情形,其前后工龄接连计算:

1.凡经企业治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维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接连计算;

2.经企业治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阶段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接连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治理机关调派到其余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接连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接连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阶段,在6个月在内者,接连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胜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胜过6个月的阶段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接连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阶段,应全部计算为接连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接连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阶段,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士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阶段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与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与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与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接连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接连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牢靠确认,报经中侨委审核真实者,其在国外参与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接连工龄。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形

职工在下列情形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期间,任适当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举动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 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阶段;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接连工龄应自复苏政治权利之日起从新计算。

工龄同各种福利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接连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接连工龄 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日;工龄15-25年,休假10日;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日。”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接连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号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任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相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 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依据下例规格化定予以医疗期:

(1)总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总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总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号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任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予以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运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阶段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长1个月,但不胜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该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差于24 个月。

病假薪资

依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接连休假在6个月在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薪资:接连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薪资的90%计发;接连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薪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接连休假胜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助费,其中接连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薪资的40%计发;接连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薪资的50%计发;接连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

探亲假

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作出如下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予以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予以假一次,假期为20日,假如由于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予以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日。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予以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予以假四个月;三年一次,予以假70日;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日,不予总计。

(4)归侨职工回国参与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首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又一次出境地探亲,按上述规格办理。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年16号文规定: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与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没有在大陆会见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首次出境地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又一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此外,按事实需要予以路程假。

工龄认定、工残鉴定办事公开制度

(一)承办单位

人事处主办。

(二)政策根据

中心、省人事、劳动部门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士工龄困难认定和因公(工)伤残人士医疗技术鉴定等文件规定。

(三)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程序

1.要求认定(变动)工龄者或要求评定因公(工)伤残者写出书面数据交人事处。

2.评定伤残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并取回鉴定结论。

3.人事处认真调查情形和审查相关材料。

4.按人事治理权限上报审批。

5.反馈认定或评定结果。

(四)办事职责

负责接待要求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人士,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提交人事处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审批,相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五)违章处罚

1.对工作人士处罚。工作人士有弄虚作假的,被发现或检举核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2.对认定和评定对象的处罚。对象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骗取的相关一切待遇外,还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六)公开形式

1.政策根据公开。

2.结果公开,将审批认定的结果在所在单位发布。

(七)公开时间

及时。

企业职工工龄计算

(一)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参与革命工作时间计算

1、国营(即国有,下同)企业中,公私合营前原在民营企业接连工作的职工,建国后参与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参与社会义义建设时算起,即:建国前在民营企业接连工作,后所在民营企业转化为公私合营或国营企业,并接连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从1949年10月1号算起;当地解放是在建国后的,从当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国后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从最后一次参与工作算起。

小商、小贩、小业主、小手工业者、独立劳动者及其雇工,均不属于民营企业规模。

2、公私合营前的工商业者参与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公私合营时计算

(二)中小学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1、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号调动(招收)到其余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其余部门工作之日起计算接连工龄;1979年7月 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余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准许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接连工龄。

2、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准许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接连工龄。

3、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到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阶段的时间,计算为接连工龄。

(三)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

1、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阶段(指本人和户粮关系均转至农村社队),凡于1970年到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阶段可以计算为接连工龄。

2、城镇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阶段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或管制的,其接连工龄应从从新参与工作(仍回农村插队的,应从从新插队)后开始计算。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在消除劳动教养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接连工龄。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回农村参与劳动的,缓刑阶段可计算为接连工龄 。

(四)受处分职工工龄计算

1、企业职工因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刑和劳动教养,并由企业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士,刑满解释或消除劳动教养的,又由原企业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接连工作时间和回原单位安置就业的接连工作时间,合产计算为接连工龄。其参与工作时间,可从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参与工作之日起算起。

2、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其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接连工龄,可与从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接连工龄 。

(五)退伍义务兵工龄计算

1987年12月12号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接连工龄。1987年12月12号以后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接连工龄。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值理由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士对待。

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参与工作的,其年纪与参与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接连工龄。

临时工有没有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细则修正草案》(简称《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员工职员以薪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首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自此,假如是以在单位的收入为全部或首要生活来源的,临时工诚然应当有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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