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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取回权

外汇网2021-06-22 10:38:21 77
什么是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一般是指仍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假使买受人在仍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事实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出卖人取回权是因为英美货物买卖法的中途停运权而由破产法规定的一项特殊权利。中途停运权是《英美货物买卖法》为了担保出卖人得到货物价金而赋予其的权利。出卖人在仍未收到全部买卖价金前,发现买方有违约的机会时,可以通过行使中途停运权复苏对在运途中买卖标的物的事实控制。破产法根据中途停运权制度,创设了出卖人取回权制度。

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依据本条的规定和中途停运权的性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快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仍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假使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达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没有问原定清偿期限能否已到,由于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或许再得到全部货款。

第三,在事实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布破产。买受人被宣布破产,务必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仍未受领之间。假使买受人在事实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布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组成,而只能以仍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务必仍未现实地受领、事实地占有,若仅收到出卖人寄出或送出的货物提单或者载货证券,不能认定为“业已受领”,即使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相反约定, 在该种情形下也是无效的。

出卖人取回权的首要作用是保证出卖人的价款可以全额得到支付,所以,假使破产管理人向出卖人全额支付了价款,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已经没有必要。所以,本条清晰规定,管理人可以全额支付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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