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执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单位仍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已兑付但仍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