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策划的有关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有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从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一)增长净资产指标退市制度的指标要求
上市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的,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长运营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运营收入差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差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运营收入差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运营收入差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长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数据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明意见的,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数据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明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数据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者保留心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长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接连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达到的总计股票成交量差于500万股或者接连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差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接连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达到的总计股票成交量差于100万股或者接连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差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期刷新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刷新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历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人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或许刷新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或许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运营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刷新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数据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复苏退市制度的复苏与重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运营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刷新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该起码同期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复苏上市申请:
(一)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都是正值;
(二)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运营收入不差于1000万元;
(三)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四)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数据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者保留心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显示确意见,觉得公司具备连续运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显示确意见,觉得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转规范、无巨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复苏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苏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复苏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阶段。
重建制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清除,且同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从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胜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近期3年无巨大违法举动,财务会计数据无虚假记载;
(四)近期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都是正值且总计胜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根据);
(五)在申请从新上市前执行巨大资产重组且事实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近期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近期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数据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心见的审计数据;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显示确意见,觉得公司具备连续运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显示确意见,觉得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转规范、无巨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余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有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从新上市的申请。
从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决定。
公司股票从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