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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

外汇网2021-06-21 23:36:57 60

背景

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专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试图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渐建立起了以弥补、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根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从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得到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专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努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首要助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首次被邀请到达中国,阶段,他介绍了美国正在执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起源

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起因为美国。美国经济专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处理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冲突,在达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降低信用”这一概念,并环绕排放降低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策划了一连串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缩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执行费用最小的污染缩减给予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陆续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目前承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问题

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

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期间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规模内排污源造成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施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务必高达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相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答应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阶段全国首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依据不同期期、不同地区的情形,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加紧策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发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规模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给予了土壤。

发展

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试图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达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就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助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行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2007年11月10号,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该平台的成立,代表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达到范围化、制度化。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兴,任何市场主体新添的排污权务必从中心交易得到。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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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专家科斯[Coase,Ronald(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

1968年,美国人戴尔斯(J.H.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Pollution,PropertyandPrices,1968年发表)中对排污权交易执行了详细阐述。随后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对此做出立法性规定,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获得了很好的效果。

70年代后期,美国环保保护局(EPA)开始策划排污权交易程序。[1]

80年代,汽油铅排放交易程序达到。

90年代早期,联邦政府开始了有关移动源的ABT(mobilesourceaveraging,banking,andtradingprograms)计划。

90年代中期,电力行业控制酸雨计划实行SO2排放交易,洛杉矶烟雾控制计划实行NOx同SO2的排放交易。

90年代后期,美国在东北部实行NOx排污交易预算计划。

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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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初为了控制酸雨。

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助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行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4+3+1项目”。

2001年9月,在多方付出下,江苏省南通市顺遂实行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交易双方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双方在2001—2007年阶段交易SO2排污权1800吨。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促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2007年11月10号,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渐迈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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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角度看,依照政治学理论,政府存在一个自我扩张的倾向,总是期望多管事。同期,政府总是期望手中的钱越多越好,通过环境税、排污收费等手段,在保证环境效果之外还可以得到一笔不错的经济收入。而实行排污权交易,只能得到环境污染产权卖出的收益。而且,达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漫长的时间并造成大批的交易费用。所以,政府会偏好政府干预的手段,也就不将对排污权交易如此的靠市场机制处理困难的方法太感兴趣。

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困难之一就在于如何合理地将初始排污权分配给多个污染源。初始分配权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以来得到:它可以在现有的排污者中分配;或者可以通过拍卖或抽签的方法在规模更广的申请者中分配。对于局部的污染物来说,其中一部分许可证可以免费发放;而对于全局性的污染物来看,许可证应当执行拍卖。但是,如何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呢?假使采取免费发放的方式,政府管理部门就不能获得经济利益。而假使对初始排污权都执行拍卖,则有机会增长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压力。由于排污企业给予了就业机会,交纳了税收,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却需要以较高的竞标价格购得初始排污权,也或许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人越少,拍卖者所能得到的单价就越低。怎样确定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对政府管理部门也或许形成难题。

在实行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中,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否则,政策就会偏离目标。受于排污权交易中容量资源转变为有价值的财产,企业的牟利动机将表现的愈加强烈。假使监管不严,违规或许得到利益,比如卖出非减排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就会被损坏,也就不或许高达预定的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怎样达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怎样分配好初始排污权,既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又要监督人士自身的素质高,更高的要求在当前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下仍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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