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次生效时间: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新修订时间: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有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策划本规则。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下方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有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准许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方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余证券的登记及有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有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该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依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该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有关权利,同期应该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受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达到其有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有关权利时,应该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供应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有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该保证其所供应的资料真实、精准、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施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供应的登记申请材料执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该保证其所供应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精准、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含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余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供应的登记申请材料包含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供应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余机构间接向本公司供应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方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形、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该在本公司规定的时期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第九条证券初始登记包含股票第一次公开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基金募集登记、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下方简称国债)发行登记以及股票增发登记、配股登记、基金扩募登记等。
第十条股票发行人申请办理股票第一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登记时,应该供应下方申请材料:
(一)股票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
(三)承销协议;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数据(包含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渠道发行(下方称网下发行)证券的,仍需供应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持有人名册应该包含证券代码、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此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
(六)证券有限售条件的,仍需供应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
(七)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仍需供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准许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人定向发行股份的,仍需供应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准许文件;
(八)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仍需供应司法协助实施、质押登记有关申请材料;
(九)证券第一次发行的,仍需供应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运营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十)指定联系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本公司要求供应的其余材料。
第十一条权证发行人申请办理权证发行登记,除应该供应第十条(五)至(十)项有关材料外,还应该供应下方申请材料:
(一)权证登记申请;
(二)有权机构有关权证发行的核准文件;
(三)本公司要求供应的其余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募集登记,除应该供应第十条(三)至(十)项有关材料外,还应该供应下方申请材料:
(一)基金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本公司要求供应的其余材料。
第十三条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除应该供应第十条(三)至(十)项有关材料外,还应该供应下方申请材料:
(一)债券登记申请;
(二)国家有权部门有关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
(三)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有关免予担保的准许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供应的其余材料。
第十四条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余方式发行后,本公司依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证实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后,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易所证实的分销结果,办理国债登记。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供应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依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报告,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下方称网上发行)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向本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看为证券发行人向本公司供应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本公司依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本公司依据证券发行人供应的网下发行证券持有人名册,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本公司完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受于证券发行人供应的申请材料有误致使初始登记不实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受,本公司不承受任何责任;证券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执行更正的,本公司根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余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一节证券过户登记第十七条证券过户登记包含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下方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下方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
第十八条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第十九条证券因下方原因发生转让的,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一)股份协议转让;
(二)司法扣划;
(三)行政划拨;
(四)继承、捐赠、依法执行的财产分割;
(五)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
(六)上市公司的收购;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八)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二十条股份协议转让或行政划拨双方获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证实文件后,应该向本公司提出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执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该向本公司供应有效的证券归属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余材料,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扣划,由托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证券公司等机构受理司法扣划要求后,应该对有关证券实行交易冻结,并在协助司法扣划当日将协助司法扣划的有关报告发送本公司,本公司依据证券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报告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扣划,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受理司法扣划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扣划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执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引起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依照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二节其余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其余变更登记包含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放开式指数基金(下方简称ETF)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证券因被司法冻结、质押等原因致使其持有人权利承受制约的,本公司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中给予相应标识。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的变更登记按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托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证券公司等机构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应该对有关证券实行交易冻结,并在协助司法冻结当日将协助司法冻结的有关报告发送本公司,本公司依据证券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报告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第二十八条未在证券公司等机构托管的证券的司法冻结,由本公司协助办理。本公司受理司法冻结要求后,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清算交收程序完成后对司法冻结涉及的持有人名下的证券执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第二十九条投资人证券质押,应该依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合同在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消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已办理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三十条权证创设人创设或注销权证的,本公司依据有效的创设或注销申报,办理权证创设恐会相应权证给予注销。
第三十一条权证行权期内,本公司依据有效的行权申报和交收结果办理权证行权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本公司依据有效的转股申报结果,办理转股登记,将相应股份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同期注销其持有人名下的相应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登记的,本公司依据其申请以及公告约定的赎回方式或有效的回售申报,在证实其用于赎回或回售的资金已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后,将赎回或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注销,并依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资金划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申购或赎回ETF份额的,本公司依据有效的申购或赎回申报以及交收结果,办理ETF份额申购或赎回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退出登记
第三十五条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该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应该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在结清与股票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困难促成协议后,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报告资料移交备忘录,将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有关报告和资料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
前款所称持有人名册清单包含但不限于证券代码、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量、股份托管机构、限售情形、司法冻结状态、质押登记情形、未领现金红利金额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报告和资料送达该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并由公证机关执行公证,视同该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三十八条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终止为股票发行人供应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债券提早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四十条其余证券的退出登记手续参照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证券登记有关服务
第一节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定期向证券发行人供应证券持有人名册。
发生证券初始登记、召开股东大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分派、股权结构发生巨大改变、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时,本公司依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供应相应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供应的证券持有人名册首要内容包含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等。如证券发行人仍需本公司供应与证券持有人名册有关的升值服务,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答应后给予供应。
第四十三条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本公司在供应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对该持有人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证券可以给予合并统计后再行供应。
第四十四条证券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供应的上市公司网络服务系统、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获取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四十五条证券发行人应该妥善保管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许可的规模内运用。因证券发行人不当运用证券持有人名册致使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发行人承受,本公司不承受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有关公告,向本公司申请获取其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召集人不得将所获取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余用途。
第二节权益派发服务
第四十七条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应该向本公司供应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申请、股东大会会议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余材料。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依据其申请派发相应股份。
第四十八条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股票或基金的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应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在本公司规定的时期内将用于派发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的资金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本公司证实证券发行人的相应款项到账后,依据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资金划付手续。
第四十九条国债派息兑付的,本公司依据财政部有关国债派息兑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息划付手续。
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有关款项的,应该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表明原因。因证券发行人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受,本公司不承受任何责任。
第三节查询服务
第五十一条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供应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证券登记信息。
证券持有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查询服务系统得到的查询结果不作为其持有证券的法律根据,证券持有人如需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该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
第五十二条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士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证券及变更登记等情形。
第五十三条证券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持有人本人证券持有及变更登记等情形。
第五十四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本公司查询证券登记有关报告和资料。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向本公司查询证券登记有关报告和资料。
第四节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设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下方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供应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运用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应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可以依照本公司网络投票业务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执行投票,应该依照本公司投资人身份验证业务操作程序的规定办理身份验证后,方可执行网络投票。
第五节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依据国家有权部门的有关规定,供应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第六十条前条所称持有人类别包含“国家”、“国有法人”、“国内非国有法人”、“国内自然人”、“国外法人”、“国外自然人”等。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依据证券发行人或持有人的申报,执行必要的形式审核后,加设、变更相应持有人类别标识。证券发行人或持有人申报加设、变更“国家”、“国有法人”标识的,应该供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界定文件。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加设、变更持有人类别标识。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且持有人类别标识存在不统一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有关证券发行人、持有人从新核定。
第六节其他服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证券登记有关服务,依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依法供应与证券登记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证券登记申请人应该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证券登记及有关服务费用。证券登记及有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证券登记申请人违背本规则以及本公司有关业务细则、指示等规定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供应证券登记及有关服务。
第六十七条证券登记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登记及有关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举动的,应该对其举动所造成的后果承受责任;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供应证券登记及有关服务。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要求供应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凡用外文书写的,应该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准许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条原由本公司颁布的涉及证券登记及有关服务的规则、细则、指南、指示及通知等,内容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