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从2006年5月8号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胜过此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允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取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允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高达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发行人应该依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规定
本章第一节的规定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不错,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数据的牢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巨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士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举动,且近期三十六个月内未承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期十二个月内未承受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事实控制人的人士、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运营管理;
(五)近期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供应担保的举动。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连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近期三个会计年度接连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对比,以低者作为计算根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平稳,不存在严重依靠于控股股东、事实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运营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连续发展,运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首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不错,行业运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巨大不利改变;
(四)高级管理人士和核心技术人士平稳,近期十二个月内未发生巨大不利改变;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余巨大权益的获得合法,能够连续运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巨大不利改变;
(六)不存在或许严重影响公司连续运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余巨大事项;
(七)近期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运营利润比上年下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不错,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近期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心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明意见的审计数据;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心见审计数据的,(或)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巨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巨大不利影响已经清除;
(三)资产质量不错。不良资产不足够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巨大不利影响;
(四)运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证实严格遵循国家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近期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运营业绩的情形;
(五)近期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总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期三年达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上市公司近期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巨大违法举动:
(一)违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承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承受刑事处罚;
(二)违背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承受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承受刑事处罚;
(三)违背国家其余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举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运用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胜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此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卖出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首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行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事实控制人造成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运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务必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此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巨大遗漏;
(二)擅自更改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近期十二个月内承受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事实控制人近期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人做出的公开允诺的举动;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余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