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举动。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进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企业分立的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力争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受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尽管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该承受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受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受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公司分立的法律特质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正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举动,也不是为拓展运营而设立分公司的举动。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分立依旧派生分立,均无须经历清算程序而达到在原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在无须消灭的情形下达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所以,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执行的举动。受于公司分立将令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也必然涉及有关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利益,分立举动务必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执行。
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能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举动。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依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规模执行从新分配组合。同期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运营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举动。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受,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受。新公司获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程序
与公司合并一样,分立也属于公司的巨大法律举动,务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做出会议。公司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大会做出分立会议,务必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由分立各方,即原公司股东就分立的相关具体事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务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准许。
4.处理债权、债务等各类分立事宜。包含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做出分立会议之日起10日间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间在报纸上起码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间,未接到通知书的自首次公告起90日间,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供应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5.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该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该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该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应该自分立会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举动,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连串的法律后果,首要有:
1.公司主体的改变,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而务必执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改变。受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或许跟随发生改变,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来说,尽管股东身份没有改变,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或许发生改变。受于公司分立一般要致使原公司范围的缩减,所以,伴随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降低,余下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长。
3.债权债务的改变。伴随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改变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企业分立的筹划
社会生产的分工会致使企业的分立。企业的分立可以两个方面来探悉有利之处:一是企业分立有助于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量力的提升;二是企业分立又能有效地执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的税负。这是一般所说的“一加一大于二”的逆向应用。所以,企业分立的筹划活动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巨大。此处所介绍的筹划则首要是指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化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举动。这里需要着重解释的是企业分立绝非企业简单的“分家单过”,原企业一般不会完全消失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其分立渠道有多种,如在原企业基础上完全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原企业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构成新企业等。
自此可知,企业分立导致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变动情形,企业的生产运营仍是保持的,这就是企业分立纳税筹划的存在根据之一。
此外,企业分立使原企业在形式上面发生改变,按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所以,企业分立又会让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如此,为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给予了其他存在根据。
我国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首要体当下两类税种上面:一类是所得税,另一类是流转税。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均为从高适用税率。低税环节征收高税,诚然对企业发展不利。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理论根据有两条:一条是降低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先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许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降低,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进而使分立企业的总的税收负担差于分立前的企业。另一条是降低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如此就致使企业的税负降低。
比如,甲企业是一家制药厂,兼营生产免税的精神药品等项目。该厂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其中药品及用具等项目占所得额中的2.5万元。那么甲企业应如何执行纳税筹划呢?
正确的做法是将生产运营精神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立出来设立新企业。从所得税角度来讲,两家分立的新企业,一家应税所得额为9.5万元,另一家则为2.5万元,按各自适用适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共计只有3.015万元,而分立前应纳税额为3.96万元。税负的差别就在于分立企业单独的应税所得额降低了,税率减弱了。再以升值税角度看,甲企业生产运营免税项目,在计征升值税时往往会由于未独立核算等困难而一并征收升值税,于是免税项目便没有享承受应有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于企业来讲是极为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新企业后,必然要求执行独立核算,如此免税项目的产品便不用再因“从高适用税率”而缴纳升值税了。该案例中,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对所得税和升值税减负都有好处。
企业剥离与分立的动因
剥离与分立的动因:
(1)适应运营环境改变,调整运营战略;
(2)提升管理效率;
(3)谋求管理激励;
(4)提升资源利益效率;
(5)弥补并购决策失误或形成并购决策的一部分;
(6)获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收益。剥离卖出的超标收益率在1%~2%之间,而分立造成的超标收益率为2%~3%之间。
企业投资与企业分立的区别
企业投资与企业分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当下,企业分立和企业投资都要从原企业分离出一部分财产。
1.最终产权的归属不同
企业投资后,其分离出的财产或者最终产权依然归属于企业;而企业分立后,分立双方相互之间不再有财产上的联系。
2.权益性质不同
企业投资后,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享有的是债权或者股权,其享有的权益属于债权或者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权益;而企业分立后,相互之间并没有存在债权和股权权益。
3.对外责任承受不同
企业投资后,投资主体或者对被投资企业享有债权,具有债权人的地位;或者享有股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受有限责任;或者设立独资子公司,由子公司对外承受民事责任。
企业分立后,分立后的企业对外债务承受的是连带责任。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处理
伴随我国企业产权重组举动的日益频繁、规范,通过企业分立来执行税收筹划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立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按各自所适应的税收规定执行纳税。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执行税收筹划给予了适当的空间。
一、分立后纳税人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二、分立后资产的计算
企业分立后的各类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达到分立而对相关资产等执行评估的价值计算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算,并在余下折旧期内按该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执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看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证实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好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证实,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执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证实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胜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执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证实的价值执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下方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下方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获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下方两种方法中选择:
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四、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看为新办企业,产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仍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亏损弥补的处理
分立前企业未弥补的运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余下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六、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含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运营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下方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余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执行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