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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

外汇网2021-06-21 12:43:25 60

金融案件(financial cases)

什么是金融案件

金融案件是指案件的申请实施人为金融单位。

金融案件的特质

一、在作案种类上,票据诈骗案件上升。与以前期间对比,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银行票据,伪造印鉴钻银行规章制度落实不足位的空子,诈骗银行或开户单位资金的案件显著增多。

二、在作案手段上,智能化犯罪上升。很多案件是银行工作人士或外部人士违规进人银行运营室,利用计算机安全技术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篡改原始帐务记录,虚增存款,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有的盗取储户资料伪造客户证件,骗取储户资金;有的虚开帐户,骗取利息。

三、从作案人士上,银行雇员内盗案件上升。1998年至今,很乡大案要案为银行内部人士所为,这些人多数平时就有赌博、炒股等举动,有的与社会闲杂人士关系紧密,但未引起相关领导充足重视,以至因其它原因遭受经济损失或他人怂恿作案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向银行资金伸出“黑手”。

四、在作案形式上团伙作案增多。单个犯罪分子情绪化作案有所降低,多数案件为犯罪团伙所为。作案人士分工清晰,组织严密,对作案机会、作案工具、地点选择、赃款藏匿、逃跑路线等大多都经历周密策划。

我国金融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基础制度缺陷

银行应建立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发达的信用制度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之上,应有一连串的制度安排做保障。我国银行不是西方国家的市场催生型而是政府主导型,这使其在短短的10多年时间里走完了西方国家用了上百年才完成的历程。伴随银行持续发展,其先天不足和内在冲突日益暴露出来。我国银行制度的缺陷根植于传统的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转轨过程中所造成的制度缺损,是银行发展内在规律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内生性缺陷。

1.信用制度缺失使银行发展缺乏坚实的信用制度。我国国有银行是政府强制改造的结果,并非是信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市场自发催生的结果,国有银行微观组成先天不足。在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变迁中,政府为国有银行的成长供应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是国家信用在银行的过分倾抖和滥用,用国家信用取代市场信用和银行信用,实质为国有银行发展给予了一种隐形的制度担保,致使合约关系极不正常,进而给市场主体举动异化和银行过分投机埋下了制度根源。

2.产权制度缺陷是致使金融生态劣化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是具有排他性的产权制度,产权界定和明晰是有效的前提。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缺陷,一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不是根据主体权力平等的基本原则,而是将国家财产所有权凌驾于其余一切财产所有权之上;二是国家财产所有的客体差不多是无所不包的;三是国家是政治权力的拥有者,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还可以利用政治权力来行使财产权力,结果是国家权力泛化。

国有银行实施单一公有金融产权,产生其产权虚置,使国有银行从总行到基层各级分支行的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非人格化。产权主体非人格化,使各级运营者权利与风险不对称、激励和约束软化,另外,资产的非己性也弱化了其对财产保值升值的活力。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形成的前提。当前我国市场的微观基础不实,即占国民经济主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是模糊的,这是企业举动“非理性”的根本原因。在公有产权下,国有银行经常造成谋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可能主义冲动,而该种冲动又是一种缺乏风险约束的单方面的趋利举动,搭便车、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盛行。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必然产生交易成本上升,市场效率下滑,就不或许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防范金融案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产权界定。

3.法律制度不健全,银行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法律制度是最强硬的制度。假使从一个零交易费用体制迈向正交易费用体制,那么法律制度在这个世界中立刻变得显著重要。

法律最重要的任务是对个人的产权执行有效保护。任何市场交易均为产权交易,假使银行参与者的财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侵权举动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那么,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就无从建立,更不用说银行健康发展了。其实,市场经济就是有效的产权制度加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产权和法律是市场经济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二、银行合约主体缺陷

平等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是合约的精髓所在。我国银行合约主体存在种种缺陷,首要显现为,在合约设计中存在责任主体缺位、合约主体地位严重不平等。在金融市场合约关系中,国家处在压倒一切的主体地位,其余当事人处在从属地位;在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关系中,国有银行处在主体地位,非国有银行处在从属地柱;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存款者关系中,国有银行处在主动地位,国有企业尤其是存款者处在从属地位。受于合约不是自由商量的结果而是政府强制干预的产物,所以产生合约主体的合约意识缺乏。

从法律角度看,银行是拥有产权十分清晰的独立财产法人,有签仃契约的自由,有以独立的人格自由从事一切合法运营活动的权力。我国国有银行与西方国家之所以不同,是受于政府通过行政程序组建并非是由各个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签仃契约形成的。在国家作为所有者与国有银行行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合约关系中,国家与国有银行是“父子”关系,国有银行搭国家的“便车”享有特权。国有银行的合约关系没有调整或没有走上合约化之途,还在旧体制下运转,所以也就不或许有真正的金融市场。金融活动主体的有限理性结果是金融举动异化,突出表当下金融活动中大批造成内部人控制困难,进而致使金融制度功能异化、金融生态劣化、案件频发。

三、市场约束制度缺损

在有效监管这一同防线后面,防止发生金融案件的第二道防线就是市场约束,它是监管者的重要盟友。市场约束是指机制自动发挥作用,属于银行外在约束。政府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当银行显现违规和支付危机,演变成困难银行时,银行管理层务必承受责任,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应该作为管理人接管困难银行。假使对困难银行再注资的成本好于其预期收益,则这家银行就应当破产。如不赶紧建立银行退出机制,日本式的“鬼魂银行”将于我国大行其道—它们的净资产为负数,在技术上已破产,但政府担保其免于破产。该种隐性成本远远大于银行破产清算的损失。

对有困难银行机构的处理首要是中央银行(2003年银监局成立后,由银监局负责)一手操办,没有建立利用市场手段或法纪手段共同处置有困难银行的机制,而是处理有困难银行机构的损失首要依靠中央银行来弥补。显现为:(1)处理有困难银行机构首要依靠银监局的金融监管权力,采取关闭、破产等极端的处理手段;(2)没有在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之间建立风险分摊机制,结果一旦某个银行机构显现流动性清偿或资本清偿困难,不能通过风险分摊该种手段消解其风险。

对比较,运用行政手段处置有困难银行虽来的快,但不规范、成本高、道德风险严重,容易留后遗症。而运用市场手段虽慢一部分,但规范,成本相对低,道德风险不严重,没有后遗症。

四、金融安全网制度缺损

金融安全网一般是指在银行本身的风险内控之外,由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银行同业编织的一种带有公共性质的安全保护网络,所以又称“公共安全网”。它是在长期反金融危机实践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一种危机防范、处理机制,是各国金融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

1.监管制度缺损。我国当前对银行的监管仍沿袭以往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观性太强,伸缩性过大,显著不规范。其缺陷首要有:(1)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缺陷。在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极少发生的同期,市场准入标准要么很松,要么很紧。(2)资本足够标准定得过低,不具有权威性。(3)监管目标不清晰,仍以合规性为主,风险监管未引起充足重视。(4)监管手段不灵活,搞一刀切,未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随意性大。(5)监管过程不接连,时紧时松,有时对人不对事。(6)重视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够。

2.最后货款人制度缺陷。近年来,我国较频繁地运用了最后货款人手段,通过再货款和准备金,向深陷窘境的金融机构供应流动性救助,对维护我国金融的平稳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较多的困难:一是救助标准不清晰。哪些机构应当拯救,哪种程度应当拯救没有清晰的规定,带有较大的决策随意性。二是救助权过于集中。当前我国显现困难的多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监管。但当前处在监管一线的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准备金、再货款的动用上没有决策权和相应清晰的授权,每一次的救急都得层层上报总行,往往延期了救助的最佳时间。三是救助带有被动性。一般均为在金融机构风险暴发出来以后才被逼出手救助,往往贻误了最佳的处理机会,加大了处理的成本。四是救助的手段单一。一般均为通过再货款、准备金直接货出,而公开市场、再贴现、担保等手段运用不多。五是协同效应不显著。差不多均为中央银行孤军作战,很难通过最后货款人手段的政策导向作用,带领商业银行共同对深陷窘境的金融机构给予救助。

3.存款保险制度缺失。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增长存款人的信心,但它不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替代,而是更深一步加深和补充,它一出生就存在制度缺陷,即道德风险,不利于银行严格自律,这也正是我国没有该制度计划的理由。我国尽管未建立公开的、具有本质性赔偿条款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从近年来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的实践来说,我国政府作为银行的后质,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是给予保护的,其实质是国家的信用担保。这在金融结构比较单一,金融风险不突出,存款人金融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形下是可行的,但是伴随经济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入,其不适应性越来越显著。

首先是不能有效地维护公众信心。受于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清晰的“游戏规则”,含蓄的保险制度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每当某家金融机构有个风吹草动,公众总免不了造成猜疑甚至参与挤兑的强烈动机,不利于维护公众的信心。其次,在含蓄存款保险下,损失最终均由国家负担,金融机构不承受运营失利的成本,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约束机制。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清晰的游戏规则,它对存款人的保护是看得见的。其与风险相联系的费率定价方式,有助于压抑银行内在的趋险性,警示银行运营者注重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而且更具备对经济主体的激励相容性。所以,建立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已越来越急切。

五、其余制度缺损

1.风险管理制度缺损。金融核心功能之一就是风险管理。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缺乏科学的制度基础,致使金融生态劣化,金融体系腐败严重。其缺陷首要表当下:(1)风险管理目标不清晰,存在以行政管理手段取代市场风险管理的倾向。(2)风险管理预见性不够,没有前瞻性,总是出了困难起到“消防队”的作用。(3)风险管理接连性差,没有做到全过程管理。一个银行出个案子,紧一阵子,几年侥幸无事,就松半辈子。(4)没有涵盖所有风险,首要考虑信用风险,基本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5)风险管理存在“盲点”,一是新业务“盲区”,二是行长“盲区”,行长尤其是“一把手”有超越制度的特权,近几年发案绝大部分是行长所为就是证明。

2.激励与约束制度缺损。制度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国有银行存在多重制度缺损,其激励与约束制度也必然缺损。我国国有银行的运营者除了薪资和适当的奖金外,其余的物质利益比较少,甚至是承受制约的,这是致使银行运营者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好官激励”需要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让银行运营者主动想做“好官”,不想不敢也不能做“坏官”。

2004年初,国家向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导入450亿美元资本金,两大国有银行将以以前的资本金冲抵积压多年的呆坏账,新一次剥离不良资产也行将开始。应该目睹,用国家外汇储备向商业银行注资,尽管是着眼于起步银行改革的必要措施,但将导致道德风险,于规范信贷举动是一种“反向激励”。而为了有效冲抵该种风险,应在核销或剥离不良资产时一定要建立呆坏账责任追究制度。帷其这样,才可真正约束信货交易中的寻租举动。

3.行业自律制度缺损。行业自律制度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属于非政府组织范畴。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行业自律组织具有越来越强盛的生命力。行业自律指商业银行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一般通过同业公会或协会形式执行。行业协将是采取自愿原则建立的非盈利组织,其职能首要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合作与交流、行业监管。

由于银行同业自律组织建设的国际惯例,以及自律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的广泛适用性,2000年5月10号,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宣称成立,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合约化进度中的一项新举措。通过协调与合作、监管与约束,充分发挥其保护银行体系、防止银行脆弱性的作用。但受于该协会刚刚启动,组织比较松散,还没有起到应有的同业自律作用。

金融案件实施难的首要原因

(一)企业目标举动的短时间化。

1.企业的素质先天不足。企业素质,是运营管理人士素质、产品竞争力、资金实力的综合体现。从企业运营管理人士素质方面看,受于我国缺乏职业经理层,很多上范围的中型企业,从白手起家、创办企业开始,首要运营管理者均集董事长、总经理于一身,其运营管理模式已成定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较易产生目标举动短时间化;从产品竞争力方面看,中小企业缺乏科技创新能力,也无嫁接最新科研成果的实力;从资金实力方面看,企业注册时往往采取现金验资,来无踪去无影,且广泛存在财务失真的现象,银行很难依据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形及财务报表判定其资金实力。在信贷实务中,资产负债率70%在下方的均觉得可放款,银行信贷事实上承受了企业资金的硬空缺,留下了债权达到难、实施难的隐患。

2.企业的资不抵债。受于缺乏内外约束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形,在产品生命的平台期,银行很难判定企业能否存在抽离、移用资金困难。一旦企业完成这一过程,则另起炉灶,异地开办或以他人名义开办新企业从新运营,原企业则任由贷款银行处置。至此,银行只有求助法律手段追偿,担保贷款尚可处置价值名不副实的抵押物、追索保证人,信用贷款则受于其余债权人的追偿而基本形成事实损失。此外,在这一过程中,有些企业还采取持续扩大投资的手段,掩盖资金链的残缺,致使银行考虑先期导入信贷资金的安全而持续追加信贷投入,在产品生命的减弱期增速盘剥,持续加大了信贷风险与达到债权的难度。

(二)立法落后、方法单一、机制不完善

1.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逃债举动约束乏力。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信用举动的债权给予了保证,但涵盖不全,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约束也不完善。如《民法通则》第92、93条的“应该”、“有权”等用语涵义不清晰,对债务人不具有强制性,可操作性较差,给司法实践导致了问题。又如企业因未办工商年检被吊销运营执照而关停后,清算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承受困难,受于没有有关法律规定,使债权悬空。

2.实施手段单一,制裁强度不够。受于法院调查企业登记情形和运营情况的权力、强制冻结交易、强制过户的权力得不足保障,现有“一查封、二扣押、三抓人”的实施方法、措施,难于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举动形成有力制裁;尽管法律有相应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这些条款对被实施人的法律约束过于软弱,难于形成震慑作用;此外,依据民诉法,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实施的期限,公民为一年,法人为半年,期限过短,而且属于不可中止、中止或延长的期限,客观上也产生实施案件执结率低。

3.实施体制和机制有待于完善。法院强制实施作为一种公力救助手段,实质上其行使了司法行政权,是有别于司法裁决权的行政举动,所以实行“审执分立”是一次进步。但是“审执分立”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仍是监督指导关系,仍未处理缺乏统一管理与协调的困难,难于形成合力抗衡新事态下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近年来,为处理这些困难,强调了实施权是司法行政权,各级纷纷成立了实施局,从运转情形、实行效果看,感觉仅仅是实施庭的“翻版”,提级实施、指令实施、交叉实施、委托实施等一部分体现统一领导下的行之有效的实施方式方法,仍未得到很好的运用。

(三)债权人举动的非完全自主化

金融案件实施难,银行本身的信贷管理原因也难以忽略。银行重贷轻收、粗放的信贷管理体制,以致于贷款逾期、纠纷成诉才知企业已关停多时,如此的案例不胜枚举。

目前,大批执结问题的金融案件首要是历史遗留案件,或者说是在未清晰信贷责任制前发放的贷款,受于事过境迁,信贷管理、清收、处置人士均有更换,且责任渐渐清晰,并自上而下加大了事后监督管理强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处置这些不良资产过程中,往往银行要承受部分损失,案件执结即意味这要放弃部分债权。受于怕承受责任,所以基层信贷管理人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清收难、核销易”的心态较为广泛地存在,致使部分贷款坐失清收良机。

(四)实施管理体制薄弱与实施环境复杂

经济体制转型期间,人民法院面对的执法环境的广泛复杂和持续改变的特点,是其余国家不能类比的,现行实施管理体制薄弱的困难愈来愈突出。同期,在条块分割的利益分配体制下,受于既得利益的存在,司法机构的从属性(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使之不足够有效抵御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司法公正面对着考验。

受于金融案件事实清晰、胜诉率高、金额标的大、社会影响面广,近年来伴随社会法律意识的广泛加强,各种粗暴阻扰案件审结、暴力抗拒实施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举动大有改善,但隐性干扰困难更应引起重视。如以前企业惯用的是回避银行、搞“暗箱”操作逃废金融债务,当下则往往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领头,召集银行、法院人士研究如何完备法律手续、减轻基层银行信贷管理责任、降低企业偿债开支等规避司法实施的变通措施。同期,政府将银行年度呆账核销工作强度、核销金额,列为地方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并奖励,引导激励银行往上级行增长申报呆账核销,在处置消化地方改革成本和企业运营风险的意识上存在逐级往上转嫁的倾向。

金融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更深一步增强社会诚信建设,依法规范信用举动

一是要更深一步加大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和社会诚信宣传的强度,“以德治信”、“以法治信”并举,提升全民信用意识。二是要增速信用立法,赶紧清理、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着重要及时完善《民法通则》、《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相关信用举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对失信举动的约束惩罚机制,对欠债不还者实行制约消费制度,特别要规范企业破产举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针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禁止性条款,通过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严厉冲击逃废金融债务举动,加大个人失信和职务失信的惩戒强度,彻底逆转目前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的情况。三是规范政府举动,降低行政干预,各级政府要更深一步加深宏观职能、弱化微观管理,积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营造不错的经济环境。

(二)完善实施管理体制,创新实施方式方法

要依据法院实施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通过完善机制、创新方式,促进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实施权的公正廉洁行使,最后高达提升司法效率、处理实施难困难、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一是健全完善实施管理体制。加速建立具有行政管理权兼有司法裁决权的实施体系,加深法院实施环节的垂直管理、统一领导,对大案、要案以及敏感案件通过提级实施、指定实施,实行实施监督权、实施协调权,既可保障实施权的公正廉洁行使,又可有效抵御地方(部门)的行政干扰;二是转变实施观念,更新实施理念。

要更改以往“一阵风”式的粗放的实施模式,积极引入程序公正观念,对实施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提升实施工作的透明度,使实施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三是创新实施方法,提升实施工作效率,减轻实施成本。要研究策划科学的立案标准和收费标准,对没有清晰财产线索、临时实施问题的案件,应允许债权人先登记、申请期限中止,待举证后正式立案起步实施程序。应更改按实施标的额收费的办法,依据案件实施的难易情形、达到债权程度,实施差别的实施收费政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推行跨省委托实施的强度,增强对委托实施工作的监督,对实施委托案件不力的,要制订相应的制衡措施。

(三)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清收方式方法

申请强制实施、依法追偿债权仅仅是金融机构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的手段之一,其根本仍在于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加强金融业本身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一是增强自律,完善内控,规范信贷运营举动。要严格贷款审批程序,落实审贷分离制度,保证信贷程序合规、法律手续完备,同期,通过加深信贷“三查”工作、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手段,增强对企业的日常追踪监测,着重关注多头贷款、跨行贷款以及存在改制、重组意愿的企业,防范信贷风险。二是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要处理好信贷营销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增强信贷投入有效性和风险性的研究,积极应对信贷管理、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显现的新情形、新困难,更改“一刀切”的信贷管理模式,给基层行适当的信贷运营权,做到信息与信贷决策权对称,权力与责任对等,激励与约束同步。三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债权。要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有针对性地运用清收、压缩、盘活、司法追偿等多种手段,大力消解信贷风险。在司法追偿过程中,银行信贷管理人士应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举证能力,积极力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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