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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股

外汇网2021-06-21 09:56:01 73
红股是免费派送予股东的股份。投资人可将红股看为股息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红股会摊薄每股盈利、每股派息等,诚然亦会摊薄股价。

有关简介

红股即BONUS ISSUE,将股票红利分配给股东。意思是上市公司将净利润不以“现金股利”的形式,而以发放股票的形式分配给股东,上市公司中期或年度盈利分派送予股东的股份。投资人可将红股看为股息的一部分。结果是利润转化为了股本。但是,红股的一个不好的地方就是会摊薄每股盈利、每股派息等,诚然亦会摊薄股价。对于股东来看,采取送红股的形式分配利润将好于不分配利润。但送红股却能直接提升股民的经济效益。

送红股利弊

在上市公司分红时,中国股民广泛都偏好送红股。其实对上市公司来看,在给股东分红时采取送红股的方式,与完全不分红、将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等方式并没有什么区别。这几种方式,均为把应分给股东的利润留在企业作为下一年度发展生产所用的资金。它一面加强了上市公司的运营实力,更深一步扩大了企业的生产运营范围,另一面它不像现金分红那样需要拿出较大额度的现金来应付派息工作,由于企业一般留存的现金均为不太多的。所以这几种形式对上市公司来看均为较为有利的。

当上市公司不给股东分红恐会利润滚存至下一年时,这部分利润就以资本公积金的形式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而给股东送红股时,这一部分利润就要作为追加的股本记录在股本金中,形成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但在送红股时,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本发生了改变,一面上市公司需到当地的工商管理机构执行从新注册登记,此外仍需对外公布股本变动的公告。但不管在上述几种方式中采取哪一种来处理上一年度的利润,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将来年度的运营实力也不会有任何形式的改变。

而对于股东来看,采取送红股的形式分配利润将好于不分配利润。这几种方式虽都不会更改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增减股票的含金量,由于送红股在将股票拆细的同期也将股票每股的净资产额同比例减弱了,但送红股却能直接提升股民的经济效益。其依据如下:

1.依照中国的现行规定,股票的红利的征税可依据同期积蓄利率实施扣减,即予以适当的优惠,具体税额就是每股红利减去同期积蓄利率后再征收20%的股票所得税,如此在每次分红时要征收的税额是:

所得税=(每股红利-本年度一年期定期积蓄利率)×20%

当上市公司在本年度不分配利润恐会利润滚存至下一年时,下一年度的红利数额就势必放大,股民就降低了一次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

2.在股票供不应求阶段,送红股增长了股东的股票数量,在市场炒作下有助于股价的上行,进而有利于提升股民的价差收入。

3.送红股以后,股票的数量增长了,同期受于除权减弱了股票的单价,就减弱了买入该种股票的关口,在局部可更改股票的供求关系,提升股票的单价。

将送红股与派现金对比,两者均为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只然而是方式不同而已。只要上市公司在某年度内运营盈利,它就是对股民的回报。但送红股与派发现金红利有所不同,假使将这两者与银行存款对比较,现金红利稍微相似于存本取息,即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每年取息一次。而送红股却相似于计复利的存款,银行每过适当的时间间隔将储户应得利息转为本金,使利息再生利息,期满后一次付清。但送股该种回报方式又有其未知性,由于将盈利转为股本而投入再生产是一种再投资举动,它同样面对着风险。若企业在将来年份中运营比较平稳、业务开拓较为顺遂,且其净资产收益率能好于平均水准,则股东能得到预期的回报;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差于平均水准或送股后上市公司运营管理不善,股东不但在将来年份里得不足预期回报,且还会上一年度应得得红利化为了固定资产沉淀。如此送红股就不如现金红利,由于股民获得现金后可选择投资其余利润率较高的股票或投资工具。

上市公司的分红是采取派现金依旧送红股方式,它取决于持多数股票的股东对公司将来运营情形的分析和预期,由于分红方案是要经历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但我国上市公司中约有一半以上的股份为国家股,且其股权代表差不多均为上市公司的运营管理人士。受于切身利益的影响,运营管理人士差不多都赞同企业的成长与扩张,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中,送红股的现象就非常广泛。

领取方式

领取红股

深市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人账上。

领取时间:R+1日到账(R:股权登记日),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投资人可以到证券部打印对账单,查看红股能否到账。所有红股(不分性质)的到账时间是统一的。

沪市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人账上。

领取时间:R+1日到账(R:股权登记日)。投资人可直接到指定交易的证券部查询红股能否到账。

领取股息

深市

领取方式:自动划到投资人账上,可以到证券部打印对账单,查看股息到账情形。

领取时间:R+1日到账(R:股权登记日)。

沪市

领取方式:办理指定交易后,自动划到投资人账上,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部查目睹账情形。 [1]

纳税规定

红股纳税,即个人股东得到红股,应按股份面值(中国现行规定为每股面值统一为1元)的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下方简称“红股纳税”)这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清晰定的。对红股纳税困难,各界人员中存在着不同认识,笔者拟就红股纳税困难试作财务分析。

一、对红股纳税不同看法的分析

红股纳税的法律根据和规定,是无可争辩的。而对红股纳税的合理性认识,以及今后应如何修订完善相关税法规定,存在不答应见,则是需要探讨的。

对红股纳税的不答应见中,有两种对立看法:一种觉得,当前以股票面值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形中还让了“大利”给投资人,毕竟除权后上市流通的红股市值大超过面值;其他觉得,股份公司送红股导致对股东权益的稀释,投资人并没有真正得到什么,他们的财富也没有实实在在的增长。

1、第一种看法觉得以红股的市场价值远大于纳税计算基数,即计税所得额每股1元的红股,它的市价一般可以达到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所以应税所得额显著缩减,股利的个人所得税大大的少收了。假使把红股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考察对象,从其计税基数与事实市价水平的价值差异对比分析,是有其道理的。但是,假使从与红股有关的“存量资产”——原合权股票的价值量(或市场价格)在受红股影响所发生的改变加以综合分析,该种思路就很难成立了。由于红股每股1元的基价(也即计税基数)变现增值,它首要是以原合权股票的“折价损失”为代价的。在股票除权后股价不发生填权或贴权的“平价”行情时(现实中三种市场情形都存在),红股变现总收益刚好等于原含权股票除权后的市价损失额。

如果某上市公司当年于股权登记日每10股送红股5股,面值5元,按20%比例税率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1元。当股票除权后上市交易,假使市价水平在除权前后未改变,在除权前的股价为每股15元,则经除权后的股价是10元。原股东拥有每1股合权股,连同股利分配所得的0.5股红股共1.5股,于除权后一起出卖可得15元,其中红股所得5元。这和原含权股股东于股权登记日的1股售价15元是等值的。自此可以看出,红股卖出所得包含每股面值1元和升值4元共5元的收益,是原含权股每股由15元折价降为10元的“价值损失”转移而来。作为原含权股拥有者,它所得红股按面值每股一元计交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分配现金股利一元,两者税负水平相等。如上例将送红股变换为派现金,即“10股派现金5元”,两种股利分配方案,均为从可分配股利中“分掉”5元(每10股),个人股东所交纳个人所得税额和除权前后将股票变现的收益水平完全相同。

这表明用送红股的股利分配方案时,以股票面值每股一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存在“让大利给个人股东”的税收流失或税基缩减等困难。

2、第二种看法觉得送红股导致对股东权益的稀释,投资人并没有得到什么收益。笔者觉得该种看法虽有道理,但不充分。从投资个体的现金收益(现金流入)来说,送红股没有增长股东个体的现金收入;从直观形式向上瞧,送红股前后的股票投资的金融资产总量也没有增长,由于送红股后,导致在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总量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数字增减改变,将实施分配的利润即“未分配利润”(或利润积攒的盈余公积金)降低,而相应地增长“实收资本”(股本)。从投资人拥有权益的实质内容上去分析,送红股的股利分配方法,一面降低了“未分配利润”,另一面等量地(红股的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另行交纳)增长“实收资本”的金额。这相当于股份公司将送红股的分配利润改以派现金股利形式,之后立即执行配股,两者结果是一样的。如本文的上例,若将每10股送5股(分配股利为5元)改为派现金5元,同期实行“10配2转3、配股价为2.5元”的分红配股方案。结果是:个人股东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元,增长股份数50%;股份公司的总股本数和“实收资本”每10股增长5股(5元),相应的“未分配利润”项目降低5元;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发生数在收到配股款后增长3元,转增股本时又降低 3元,总计数余额不变。

可见,送红股方案与先派现金股利并等量(金额)配转股的相关各方经济结果相同。觉得送红股股东“没有得到什么”而不应交税,欠缺说服力。

此外,依据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法的规定,股本(实收资本)是由业主投入的资本金,假使业主结业清等,其回收属于投资返还,不作为投资收益,诚然也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从终极的角度看,股份公司的盈余积攒,假使结业清算分配退还给股东,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是需依法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但假使通过送红股增长了股本,公司结业清算,属“股本返还”则无需交纳所得税。

从以上所分析的角度讲,送红股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一种方式,它是需要依法以20%比例税率计交个人所得税的。当下的困难是,送红股作为一种投资利润的再投资,在送股将盈利变为股本再投资时交税,能否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功能要求和有助于国家当前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达到?这是红股纳税合理性困难值得研究的一个方面。

红股依法应当交税;从送股与派现的公平角度看,它也应当交税。这从税法规定和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肯定。但从现阶段我国股票市场发育情况和国家宏观经济事态看,对红股征税更好的选择是暂免(或缓交)。

对上市公司送红股将利润再投资的免税或缓交优惠,首先有其相似的税法根据——外资企业在我国用其利润再投资(再投资连续运营5年以上),可以享受原已交企业所得税的40—100%的退税优惠。作为流通A股的内资,他们从上市公司得到股票股利的再投资,假使也得20%的个人所得税暂免则并没有过甚。外资内资一视同仁,是我们正在争取、并很有期望马上得到的WTO成员国应当做到的事情,即可以给外资的税收优惠,内资也理当可以享受。其次是有利于增长股市投资收益水平,更有效地吸引非国有经济包含个人资本进入、进驻股市,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有利于一债转股“政策的顺遂推动和目标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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