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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配股

外汇网2021-06-21 09:55:58 64

什么是转配股

配股又称公股转配股,是上市公司依照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增发新股,更深一步筹集资金的举动。依照惯例,公司配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余法人或社会公众,这些法人或社会公众行使相应的配股权时所认购的新股,就是转配股。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品种,从1994年5月开始有转配股,到1997年末,3年多的时间里,沪深两市造成的转配股大概有30多亿股,1998年停止了转配股的做法。按中国证监会这次的决定,30多亿股转配股将从今年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渐安排上市流通。

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转配股以往一直不能上市流通。上市的方式是依照造成转配股的时间先后,分期、分批相继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举动的,按第一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并同期全部安排上市。

转配股的造成原因

转配股困难的造成原因是,受于一部分国家股股东无钱参与配股,故在1994年及1994年前常常只能放弃配股权,自此导致国家股股东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下滑。为此,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4年4月5号发出了《有关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首要精神为:

1、有能力配股时不能放弃,以防持股比例减弱。

2、在不影响控股地位时,可以转让配股权。

3、配股权转让的制约及通过买入配股权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办法,均依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实施。

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10月27号颁发了《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清晰:“配股权出让后,受让者自此增长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1994年已实行过转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按本规定处理。”在同《规定》一起下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表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表明中”,要求信息披露时正文内容包含:“如执行配股权的转让,应详细表明转让的方式,并清晰表明国家当前对转让后股份的流通方式的政策。”

所以,转配股临时不能转让是有政策法规规定和根据的,而且,该种临时不能转让在信息披露中也给予了充分披露。

转配股因为1994年5月的珠江实业,首要造成于1995年到1997年,1998年停止转配股的做法。但伴随上市公司送股、转股和配股的实行,转配股的总数渐渐放大。本轮证监会采取断然措施,处理这一历史遗留困难,允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的是为了调整市场结构,保护投资人利益,有利证券市场发展。

转配股的开式

1、国有股转让的股权给社会公众股。

2、法人股转让配股权给社会公众股。

3、已有转配股接受送股或配股后所造成的新股。

本条目在下方条目中被提到

国有股配售 外资并购 流通盘 股权存量变更 证券市场效率

核心字

转配股,公股转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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