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斯蒂格利茨则将规制拓展到更广大的规模
“规制”一词来因为英文的“Regulation”或“RegulatoryConstraint”是日本学者精心打造的译名。作为规制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受于对规制含义理解的争议,西方国家学者们的表述存在差异。维斯卡西等学者觉得,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制约。政府的首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规制就是以制约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该种强制力。史普博觉得,政府规制是行政机构策划并实施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更改企业和消费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举动。日本学者金泽民雄觉得,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观市场机制内在的困难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举动。而另一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定义政府规制时,把政府规制限定在制约举动上觉得政府规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一般指政府〕依照适当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执行制约的举动。萨缨尔森也把政府规制限定在政府对产业举动的制约上。而斯蒂格利茨则将规制拓展到更广大的规模,觉得政府对产业的保护、扶助以及合理化和转换等,都应看作用于政府微观规制的范畴,如为了促进技术创新而执行的税收和减轻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强度,以及对幼稚工业的保护等。梅尔觉得规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级政府举动的试图,在某种意义上,是指政府对社会规模内公民选择的制约。
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觉得规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映,其目的是弥补市场失灵,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波斯纳表示,公共利益理论或明或暗地包含着如此一个如果,即市场是脆弱的,假使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平和低效率,而政府规制是对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出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映。米尼克觉得政府规制是针对私人举动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策划的规则。欧文和布劳第根将规制看作是服从公共需要而供应的一种降低市场运转风险的方式,也表达了规制体现公共利益的看法。
就在此时,一部分学者对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提出了严厉批评。斯蒂格勒和佛瑞兰德通过对1912一1937日阶段美国电力事业价格规制的效果研究显示,规制只有微小的致使价格下滑的效应,并没有像公共利益理论所宣布的那样规制对价格下滑有较大的作用。维斯卡西维纳和哈瑞格表示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缺乏对立法行动和规制完成机制的分析,且对规制发生的论断没有执行实证检验。阿顿不仅表示了公共利益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的狭隘性,而且用次优理论从根本上批判了公共利益理论。次优理论的核心结论是:在某些重要部门(如自然垄断或务必供应公共产品的部门)中经济承受某些竞争方面的制约,那么零星地策划一部分能够保证竞争得以运行的规制政策,或许并没有一定会让资源配置高达最优,事实上这些政策会让经济背离并非是趋于竞争制约下的最优化。克瑞和克雷道佛觉得公共利益理论中“公共利益”术语自身就是模糊的,通过规制来达到竞争的功能,导致一个由无飘渺的幻想。
内容
规制俘虏理论有关书籍
规制俘虏理论觉得,政府规制是为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造成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斯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制论》一文中提出,规制一般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行首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并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了规制的造成,表示规制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规制的真正动机是政治家对规制的供给与产业部门对规制的需求相结合,以各自谋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斯蒂格勒的理论与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形成了显著的对照,他觉得,规制首要不是政府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映而是产业中的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付出,规制过程被个人和利益集团利用来达到自己的欲望,政府规制是为适应利益集团达到收益最大化的产物。1976年,佩尔兹曼在对市场失灵、对政府规制结果的预期以及从而推断政府规制在经济上的有效性的三个层次上更深一步发展了规制俘虏理论。他觉得无论规制者能否得到利益,被规制产业的产能和价格并没有多大差异,其首要差别导致收人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1995年,伯恩施坦树立的“规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觉得,公共利益理论是天真的,规制机构起初能独立运用规制权力,但渐渐被垄断企业所俘虏。“合谋理论”则觉得初始的规制政来就受被视制者与其余利益集团的影响,即政府规制者一开始就被俘虏。
这些经验观察致使规制俘虏理论的造成和发展 。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完全相反,规制俘虏理论觉得:规制的供应正适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规制中的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而且规制机构也渐渐被产业所控制(即规制者被产业所俘虏)。规制俘虏理论的基本看法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事实是被这个产业“俘虏”,其含义是规制提升了产业利润并非是社会福利。
以上所指的规制俘虏理论实质上是早期的纯粹俘虏理论,即规制者和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和控制。后来的施蒂格勒—佩尔兹曼—贝克尔等规制模型在波斯纳(1974)等人眼中属于规制俘虏理论,由于这几种模型都体现了规制者和立法者并没有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即用“私人利益”理论来解释规制的起源和目的。阿顿(1986)觉得,施蒂格勒理论逻辑清晰且比以前的“俘虏理论”假说更突出中心,但事实上区别两者十分问题。
含义
规制俘虏理论具有特定含义,即对规制在现实生活中有助于生产者的一种经验陈述,实质上称不上是真正的规制理论。即使相似于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结果对规制有助于生产者的俘虏理论给予了解释和支撑,但后者的分析方法则完全不同,施蒂格勒采取的是标准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规制举动,开创了一种新的规制理论——规制经济理论。诚然,不同划分取决于划分标准,实质上取决于研究者对特定概念的不同理解。
缺陷
规制俘虏理论
规制俘虏理论与规制历史极为符合,因此比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更具说服力。即使这样,规制俘虏理论同样面对与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相同的批评,如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原因在于规制俘虏理论并没有解释规制如何渐渐被产业所控制和俘虏的。受规制影响的利益集团有很多,包含消费者、劳动者组织以及厂商,为何规制受厂商控制并非是受其它利益集团的影响?规制俘虏理论的最初形式并没有对此供应某种解释,它导致如果规制是倾向生产者的。即使有很多证据支持规制俘虏理论,但仍有一部分经验规则与之相冲突。规制的两个特性为交叉补助和倾向小范围生产者。交叉补助是指产品多样化的企业将某些商品的单价定均成本之下,而以价格好于平均成本的其它商品的销售收入来弥补前者的亏损,如此的定价举动与利润最大化相冲突。所以不能说规制是倾向生产者的。交叉补助一般显现在下列被规制产业中:铁路、航空业、城市间通讯业。它一般采取向不同消费者收取相同价格的形式,即使其向不同消费者供应产品的边际成本不同。规制的另一特性在于它一般倾向于小范围生产者。小范围生产企业在规制条件下获取的利润往往好于大企业厂商,而在非规制下,他们赚得的往往很少。
反对规制俘虏理论的最有力的凭证仍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不被产业支持的规制,产业利润水平由于规制反而下滑了,包含石油天然气价格规制,对于环境、产品安全、员工安全的社会规制。玛格特(Magat,1981)评述到,如果规制俘虏理论十分正确的话,则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诸如经纪人佣金、航空、有线电视、天然气以及石油定价等一连串放松规制就不或许发生,民众也不会目睹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的通过,该法案将相当的家庭税负转移给了企业。这就表明,规制俘虏理论很难解释很多产业被规制及后来又被放松规制的内在原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