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税收思想(Mill thought of taxation)
穆勒税收思想的内容
首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1)课税根据。穆勒觉得,以往经济专家用“交换说”和“保险说”来解释征税的根据是错误的见解。由于,“保护人身和保护财产,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存在,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谋取一切福利,消除一切灾害而成立的……不能说,被保护的财产10倍于人,所受的保护亦10倍于人”。在他看来应该用“国家职能说”来解释课税根据。他从经济自由主义出发,发展了亚当·斯密的国家职能论,提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行使职能不是对立的。他列举了教育事业、保护劳动者、公共事业、殖民地开发事业以及救助事业等领域,应该列为国家的“选择职能”。国家为了达到自己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就务必课税。“政府没有税收是不能存在的”。
(2)税收原则。穆勒在论述税收原则时,引用了亚当·斯密的四原则,即平等原则、的确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但他提出的平等原则与斯密的原有含义有些出入。他觉得,平等原则“还务必有更充分的考察。民众对它的了解不完全。且在群众心中,尚缺乏确定的分析原理,他的基准有很多错误的概念,在一定程度内,为人民所信任”。他力争按平等牺牲理论求得保税公平与最小牺牲。他表示“有关课税困难,务必按公平原则,其理由是,一切政府的业务,务必采取公平原则。政府是广大人民和阶级的政府,强烈要求对人民和阶级无差别地同等看待,政府则对彼等要求牺牲,该项牺牲务必对一切人尽量用同等的力负担。同期,务必注意用对全体人民均等而牺牲最小的方法。假如某人负担较其公平负担应得的比例小,则他以外的其余人的负担必然要大于他所应负担的比例。如此对某些人的减轻,在其余事情相同情形下,对另一方人民的压迫放大形成灾害,比他所得的福利不是同样的大。课税的公平作为政治格言,代表着牺牲的公平。因此,各人对所支付的赋税感觉到痛苦,其余一切人对他那一份的体验是不大也不小,代表着对政府的经费按各自名分的成数筹集”。
(3)税率制度的选择。穆勒把依照每个人的纳税能力负担税收的理论,即所谓的“能力说”,引入均等牺牲的税收原则中,并以此为根据,提出了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困难。他不赞同累进税率,而力争采取比例税率。他批评累进税率说“对较高的所得额比对较低的所得额,按较高的税率课税,这是对勤勉与节约课税,有人比其邻人许多地劳动,许多地积蓄,这是对他课以罚金”。穆勒之所以反对累进税率,在于他觉得私有财产制度,即私有财产是靠劳动与节欲形成的,赋税侵犯该种私有权虽是不得已的事,但某些人多,某此人少,就不合理了。穆勒尽管赞同比例税率,但他附有如下条件第一,“受于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必要,要把不课税的一定最”低限所得除外”。他觉得从所得中扣除该种最低生活费所剩的余额征收比例税,仍符合均等牺牲。第二,“保留对贫民消费的奢侈品课税”。其理由是课税最低限度是要保证支付生活必需品的能力,贫民要买入必需品以外的奢侈品,也应该负担奢侈品税。第三,“制约大财产在不劳而获者手中的储蓄,那就是制约各个人”。他在这里区分了劳动所得与不劳动所得,承认对不劳而获的所得——遗产、赠与财产——征收累进税。
(4)有关税收的作用。穆勒修正了古典学派觉得国家是强加于经济之上的额外负担、国家和税收是经济不可逃避的祸害的看法,觉得国家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是经济自由发展所必需的,保持国家存在的税收是一种经济必然。同期,他觉得,税收具有调节作用。他提出国家可以利用税收从新分配社会的财富和收入,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公,达到社会正义原则;并提出对最低生活费实施免税,对劳动所得课以轻税,对非劳动所得课以重视。
(5)税种的选择。穆勒清晰地把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他给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原意由其支付,的确由这个人支付的赋税是直接税”。他给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但原意要使这个人牺牲别人来弥补自己的赋税,是间接税”。他说,一般以所得为对象的课税是直接税,由地租税、利润税和薪资税构成;以开支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间接税,如国产税和关税等。但有些直接课自消费者的,如房屋税、马车税等,属于直接税。穆勒有关地租税理论、利润税理论以及薪资税理论,差不多与李嘉图的论述相同。他觉得,地租税由地主负担,应课以重税,地主要原因投资改良土地而增长的地租,属于平均利润,不应课税;对某一生产部门课征的利润税,因其形成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会提升商品的单价,由消费者负担,而一般的利润税,则由企业家来负担;薪资税临时由劳动者负担,长期地缴纳薪资税,将使劳动人口数据减少,薪资上涨,最终资本家要负担薪资税。穆勒觉得,对必需品征收的间接税,最终将由资本家负担。“以劳动阶级的消费品为对象的课税,一般说,会全部或最多部分由利润负担”。
有关关税,穆勒从自由贸易理论出发,觉得无论是入口税依旧出口税,全会使商品价格提升,增长消费者负担,对国际贸易的成长不利。在他看来,间接税中的奢侈品税是最佳税种,其理由是:
第一,以全部所得消费在必需品上的人,丝毫不受侵犯,转移其必需品所需的钱来买入享乐品的人,却不能避免它;
第二,在若干场合,形成一种有力的奢侈禁止法,这是一种唯一有用的作用。
通过对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比较,穆勒提出了他的税种选择力争直接税(除房屋税、地租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等)受于得不足纳税者的诚心合作,因此不是完美的税种,假使不是国家遇到紧急情形,就不要开征该种税;间接税中的关税、对必需品和生产资料课征的消费税等不宜开征,首要对奢侈品征税。
穆勒最后提出,征收间接税要遵循如下几条原则:
第一,应尽或许对奢侈品征收巨额赋税;
第二,应向消费者直接课征奢侈品税,由于假使向生产者课征,物价提升的程度会多于课税额;
第三,应按所得多少的比例以及物品自身所供应的一般享乐程度课税,如向低所得者课征有逆进作用,应只向高级品课税;
第四,应集中于少数商品课征间接税,如此可以降低征收费用;
第五,应从重课征酒税,以期来压抑饮酒的弊害;
第六,对任何商品不应课税过重,以免养成一种以犯法为职业的人。
穆勒简介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是19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和经济专家。其首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中若干未处理的困难》(1844年)、《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功利主义》(1863年)等。他的税收思想首要体当下《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