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简介
罗纳德·哈里·科斯
1910年,12月29号罗纳德·哈里·科斯出生于伦敦的威尔斯登。科斯是个有腿疾的男孩子,常需要在腿上附加铁制的零件。1929年,10月进入伦敦经济学院,在那里他遇到了对他有重要影响的老师——以前在南非开普敦大学任教授的阿诺德·普兰特。
1931年,通过了商学士考试并得到一笔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游奖学金。依靠卡塞尔旅游奖学金,科斯在美国度过了1931—1932学年,那时他研究美国工业的结构。
1934—1935年,他在利物浦大学作为助理讲师任教;
1935年以后,科斯在伦敦经济学院教书。在伦敦经济学院,他被指定讲授公用事业经济学,为此他开始对英国公用事业作了一连串历史研究。
1940年,科斯进政政府做统计工作,先在森林委员会,然后在中央统计局、战时内阁办公场所工作。
1946年,他回到伦敦经济学院,负责教授首要经济学课程——经济学原理,而且继续对公用事业尤其是邮局和广播事业的研究。
1950年,科斯借助于一笔洛克菲勒研究员经费在美国花费了9个月研究美国广播业,出版了《美国广播业:垄断的研究》。
1951年,科斯得到伦敦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同年移居美国。
1959年,加入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系,阶段科斯对联邦通信委员会作了研究。
罗纳德·哈里·科斯
1964年以后,科斯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现已退休,任该校荣誉经济学教授和高级法学与经济学研究员。
1978年,科斯当选为美国方理研究院研究员。
1979年,被授予“美国经济学会杰出会员”称号。当前,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作为法律与经济学方面的一位高级研究员,在研究工作上依然十分活跃。
学术成就
依照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公告,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到罗纳德·哈里·科斯的首要学术贡献在于,揭示了“交易价值”在经济组织结构的产权和功能中的重要性。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换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的代表作是两篇著名的论文。其一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本质》 ,该文独辟蹊径地讨论了产业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范围的界限困难,科斯创造了“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这一重要的范畴来给予解释。所谓交易成本,即“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或“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执行交易的费用”,包含供应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实施合同的费用等。科斯觉得,当市场交易成本好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造成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当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的边际成本时,就是企业范围扩张的界限。另一篇著名论文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困难》 ,该文从新研究了交易成本为零时合约举动的特质,批评了庇古有关“外部性”困难的弥补原则(政府干预),并论证了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即便在显现社会成本(即外部性)的场合也同样有效。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运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范并没有影响合约举动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维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高达资源的最佳配置。斯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将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叫“科斯定理”。科斯被觉得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罗纳德·哈里·科斯是产权理论的创立者,早在1937年,在以他的本科论文为基础发表的《公司的性质》一文中,就阐明了该理论的一部分基本概念,民众迄今仍应为他当时的洞察力深感惊奇。但该书完在以后,并没有得到民众的太多关注。沉默了近三十年,产权理论才承受重视。八十年代后伴随自由放任思想潮的高涨,产权理论承受高度评价,科斯也正是所以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
首要思想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最早体当下1959年10月号《法律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以无线电频率为例,对产权执行了经济分析,创造性地提出了下列看法:
产权是重要的。在政府管制前,产生无线电领域争夺频率的混乱情况的真正原因不是频率数量有限,也不是竞争机制失灵而需要政府管制,而是由于没有建立无线电频率的产权制度。同频率一样,土地、资金也均为稀缺资源,但它们自身并没有要求政府管制。有些机制,如常用的单价机制,被用来确定如何在大量提出权利要求的人之间配置稀缺资源,如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运用者。但是,假使没有建立土地产权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占用土地,那么社会会发生混乱,价格机制起不了作用,其原因是由于没有可供交易的产权。对资源不设置产权,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
资源的市场配置好于政府配置。资源配置应该由市场力量并非是由政府决策决定。除了政治阻力所致使的错误配置外,一个尝试取代价格机制功能的行政机构将令碰到两大难题:首先是缺乏本应由市场决定收益与成本的货币量化标准;其次,行政机构事实上不或许拥有每个商业运营者运用或或许运用无线电频率的所有信息,也不了解消费者对运用无线电频率供应的产品或劳务的偏好。然而,这也并没有代表着行政分配必然劣于价格机制分配。市场运行不是没有成本,假使市场运行的成本大大胜过行政机构运行的成本,民众就或许会默认行政配置产生的失误。
法律要清晰界定产权。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它的人,依旧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这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规定想得到山洞运用权的人务必与山洞的所有权者签约。至于山洞是用来贮藏银行账簿,贮存天然气,依旧种植蘑菇,这与财产法没相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种植者为运用山洞而支付费用的多寡相关。法律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明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执行转移和从新组合,应该允许一个运用者买下他人的权利以独占运用权。
运用一种资源与运用对该种资源的权利在分析上没有区别。以“斯特古斯诉布里奇曼案”为例,制糖商机器的噪声与震动干扰了隔壁医生的工作,法院务必决定,医生能否有权强迫制糖商安装新机器或挪动旧机器,或者制糖商能否有权强迫医生另择诊所。从这个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①在该种情形下,制止甲对乙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就会损害甲自身,困难在于如何避免比较严重的损害;②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只要有迹象显示谈判花费的成本有助于困难的处理,谈判就能够更改法律程序,产值最大化的最结束果与法律判决无关,目标不应当是干扰最小,而应当是产出最大。所有的产权全将干扰利用资源的能力,但务必保证从干扰中得到的收益大于造成的危害。
有损害的举动不但不影响产权的引入,而且受于利益矛盾发生在个人之间,反倒使明晰产权形成必要和或许。比方说,邻近频率间的干扰的降低或许要花钱改观设备,假使邻近频率的运营权不清晰,就很难指望一个频率的用户会为他人的利益花费这类成本。产权明晰(首次配置)加之价格制度(第二次配置)将令处理这类矛盾。只要信号受干扰的台主得到的收益大于因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或者大于他为抵消干扰而支付的费用,那么即便他有权制止干扰,也会放弃这个权利;而干扰他人的台主为得到运营许可,自然愿意支付费用,但不能好于停止干扰致使的成本或不能以干扰他人的方式继续运营而产生的损失。同样,只要收益大于干扰成本或因干扰被禁止而蒙受的损失,那么即便他有权干扰他人也会放弃这个权利;受干扰的台主为使干扰停止,愿意支付费用,但不得好于因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或为清除干扰而花费的成本,无论哪一种情形,结果都一样。
假使受损害很多,就很难通过市场来处理。当在大量的共同运营者或组织之间务必通过市场形式执行产权转移时,谈判过程或许会非常费时和问题,进而使该种转移事实上不或许,即便通过法院来行使权力也难以易。在该种市场因成本太高而无法运行的情形下,强制实施规定民众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管制或许会好一部分。
社会成本困难
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定理的成立要依靠于一个隐含的假定: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举动对社会上其余人的福利没有影响,即不存在所谓“外部影响”。换句话说,单个经济单位从其经济举动中造成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被看成等于该举动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但是,在事实经济中,这个假定往往往并没有能够成立。在很多时候,某个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余成员导致好处,但他自己却不能自此而得到弥补。此时,这个人从其活动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就差于该活动所导致的社会利益。该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所谓的“外部经济”。另一面,在很多时候,某个人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余成员导致危害,但他自己却并没有为此而支付充足抵偿该种危害的成本。此时,这个人为其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差于该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该种性质的外部影响被称为所谓“外部不经济”。
科斯在《社会成本困难》一文中所述的就是第二种情形,即对他人造成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举动(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对该种情形,传统经济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看法,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冲突,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赔偿损失,或对他课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觉得,把该种困难归结为受于甲损害乙,所以应当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困难的实质。事实上该种外部效应困难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令使甲遭受损害,务必处理的真正困难是允许甲损害乙,依旧允许乙制止损害,核心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而且应该从总的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困难。
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坏毗邻的农夫土地上种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的起点,如果了如此两种相反的情形:一种情形是令养牛者对损害负责任,也就是说,农夫有谷物不受损害的权利,养牛者没有让牛损害谷物的权利,不然,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在该种情形下,只要付费,奶牛能吃谷,牛群的范围应是牛多吃谷物增长的价值正好等于谷物的边际损失。其他情形是养牛者对损害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他有让牛吃谷物的权利,不必赔偿自此产生的损害。在该种情形下,受于农夫可将谷物损失的价值转移给养牛者,所以牛群的范围不会增长。通过简化的算术例子,科斯引出了下方结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能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由于假使没有该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从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假使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情况影响的。”换句话说,假使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在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不承受责任情形下的资源配置就同该企业承受责任时的情形一样。为了更深一步阐明其论点,并显示其广泛适用性,科斯接着又分析了“斯特奇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布赖思诉勒菲弗”和“巴斯诉雷戈里”四案,并又一次强调,“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没有影响”,“应当记住,法院面对的急切困难不是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一般是或许的。诚然,假使该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一般会显现对权利的从新安排,假如该种安排会致使产值增长的话”。这些表述,其实就是后来被称作“中性的科斯定理”(Neutrality Version of Coase Theorem)的内容。依照参托·维尔加诺斯基的观点,这个定理隐含的假定前提还包含:
自愿交换是互惠的斯密定理;
完全的知识(生产、利润和效用函数等);
竞争市场;
最大化目标;
免费的法律制度;
无策略举动;
无财富效应。
但是,科斯本人却不愿停留在这个交易成本为零的所谓的科斯世界里。他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困难〉的注释》一文中表示,科斯世界正是他极力说服经济专家离开的世界,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视了交易成本。民众应当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举足轻重。受于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传统经济学所觉得的实物,而是采取的行动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设置的权利,所以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上,法律制度将令对经济体系的运行造成深远的影响。权利应当配置给那些能最富裕生产性地运用它们的人,应当探索如此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假使不对交易赖以执行的制度详细地加以规定,新古典经济学有关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
在《社会成本困难》的后几节里,科斯进入了正交易成本的世界:首先,发现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其次,假使这些成本大于权利调整导致的产值增长,禁令或赔偿就或许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所以,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将对经济运行的效率造成影响;又一次,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由法律来确定,不然,转移和合并权利的高成本会让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达到;最后,经济组织能以差于市场的成本得到有效的结果。这里有三种情形:一是由企业取代市场来配置资源——受于企业得到了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所以在企业内部,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行政指令取代了市场交易,企业活动的从新安排不再是用契约对权利执行调整的结果,而是行政决定的结果。二是政府直接管制,这不是策划可由市场调整权利的法律,而是强制规定民众务必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并要求民众务必服从。政府作为“超级企业”所拥有的权威可以减除不少麻烦,但该种办法也有成本,只有在其余办法无效时才会被采取。三是法院直接影响经济举动。法院在判决时就应当了解和考虑判决对经济的影响,显然,即便在科斯世界里,如此做也能降低交易成本和节约资源,但应明白,法院作出的事实上是有关资源运用的经济判决,这就启示民众,在界定权利该种属于法律范畴的困难上,经济学也大有用武之地。
科斯在该文终结时表示,土地所有者事实拥有的是实行一定举动的权利,对个人权利无制约的制度事实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权利也是生产要素,在设计经济运行制度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和总效果。这些意见的确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首要著作
《社会成本困难》
《企业的本质》(1937年);《边际成本争论》(1946年);
《美国广播业:垄断的研究》(1950年);
《联邦通讯委员会》(1959年);
《社会成本困难》(1960年);
《经济学中的灯塔困难》(1975年);
《企业、市场与法律》(1988年)。
有关词条
经济学 法律学 伦敦大学 芝加哥大学 诺贝尔经济学奖 亚当·斯密
参考资料
1.http://www.topo100.com/tjdy/YJ4/2007-06-22/32747.html(中国智囊风云榜)
2.http://money.163.com/07/1012/14/3QK15S1200252E8H.html(网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