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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负债

外汇网2021-06-21 01:37:50 64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依据所得税准则证实的应纳税临时性差异造成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应该依照应纳税临时性差异项目执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证实有关资产、负债时,依据所得税准则应予证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依据所得税准则应予证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证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差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已证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原有的“递延税款”科目,更名叫“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形

(一)商誉的初始证实中不证实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获得的被买入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依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证实为商誉,但依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证实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长商誉的价值。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余交易中,假使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证实所造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证实。

(三)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有关的应纳税临时性差异造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与时满足够下两个条件时不予证实:投资企业能够控制临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临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很或许不会转回。

应纳税临时性差异,会致使将来阶段造成应税金额,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出,但若企业能够决定这项经济利益能否流出和流出的时间,甚至可以使该项经济利益在将来阶段内不流出企业,则其就不是企业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证实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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