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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库存

外汇网2021-06-21 01:37:30 125
期初库存就是在一个库存会计期间开始时,可供运用或卖出的存货(如:货品、物资或原料)的账面价值。有关信息

依据国家相关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等几个困难的规定,现就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有关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我部(93)财会明电传10号“有关升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已要求企业将期初用于升值税应税项目的各种存货余额中已支付的、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数额应区分下方两种情形处理:

1.依照规定,企业1993年12月31号账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项税额继续给予抵扣。企业应将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按规定可给予抵扣的部分,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范围企业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范围企业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2.对于企业其余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数额,待国家有明文规定可以抵扣时,再将按规定计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二、有关库存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处理

1.运营汽油、柴油的企业,对其1993年12月31号库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年初库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记“库存商品”、“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在1993年12月31号前已向买入者收取货款、定金等仍未作销售的,按规定应补交的消费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2.凡1993年12月31号以前已作销售处理,按规定应由销货方补交消费税的,补交的消费税作为对购货方的应收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购货方应将补付销货方的消费税计入商品存货成本。

3.委托代销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补消费税,受托方补交的消费税,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同期,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应将代补的消费税计入该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4.企业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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