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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重估价

外汇网2021-06-21 01:37:04 57
固定资产重估价的基本模式

依据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依照获得时的单价计算,此后不作调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3年公布的第16号准则《固定资产》提出了重估价的基本模式。

(1)重估的根据是现行市场价值,重估价由有资格专业人士执行。

(2)重估价的升值部分列为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一个单独的项目(假定为“重估价准备”),不证实收益;假使重估价差于账面净值,其差额首先冲减生估价准备,不足部分则作为当期损失。假使某一项固定资产以前估价净损失已作为费用,则以后的估价升值部分应作为收益处理,但不得胜过以前估价的损失。

(3)固定资产重估价后,应该调整总计折旧。假使依照市价对建筑物执行重估,将其总计折旧和与其等额的固定资产原值冲销,再将重 升值部分加入固定资产原值。假使是依据物价指数重估固定资产,则应该对固定资产原值、总计折旧均作调整,使调整拍的固定资产重估价等于其原值减总计折旧。

(4)折旧额应该依据生估后的价值计算。重估减值时,已经将损失计入当期损失,折旧额即以较低的固定资产重估价为基础。重估升值时,升值部分的折旧不得作为当期费用,而是直接作为利润。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3月公布了依据SFAS第121号《长期资产减值和长期资产清理会计》,觉得,当一项长期资产的将来现金流量((非贴现、无利息费用)差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应证实减值损失。预期减值损失的条件

(1)资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巨大下挫;

(2)资产的运用程序或方式发生巨大改变或资产的实物形态发生巨大改变;

(3)影响价值的商业环境或法律原因发生巨大的不利改变,或者管制当局采取不利的行动或做出不利的评价;

(4)总计成本大大好于原本期望获得或建造的;

(5)当期及以往的运营损失或现金流量损失或预期显示,连续损失与一项以盈利为目的资产相联系。固定资产重估价的会计处理

显现上述情形则显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可复苏。减值损失依照账面价值胜过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公允价值是自愿双方在现行交易中买卖资产的金额,并非是强买强或清算卖出。收的标价是公允价值的最佳标志,应该作为计量的基础。假使无法得到标价,公允价值的预期应该以物定环境可得到的 最佳信息为基础,应该考虑同类资产的单价和估价方法的结果估价方法包含将来现金流量现值(贴现率含风险原因)、期权定价模型、期权调整扩展模型、矩阵定价和基本面。

减值证实后,降低的账面价值应该作为资产新的成本,并在余下的运用内计提折旧。

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中作为税前的连续运营收入,假使所编报的损益表包含“运营利润”项目,则务必包含减值损失。证实减值损失的主体应该年吧下内容:

(1)表明减值资产及发生减值的条件和事实;

(2)减值损失的金额和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

(3)假使减值损失未在损益表中单独反应或未在括号中称明,则表明减值损失的分类方法;

(4)减值对分部业务的影响

我国企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依法对固定资产执行重估。参见“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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