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
外汇网2021-06-21 01: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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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起因为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它是适应贸易(购销)双方清偿债权、债务的需要而造成的。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交易风险,进口商不愿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同期双方都不愿长期占压自己的资金,在此种情形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融通资金,自此造成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内结算事实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惯例策划印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信用证结算维护贸易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期丰富了国内结算种类。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允诺,并清晰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取信用证支付,对销货方安全收回货款较有保障;对购货方来看,受于货款的支付是以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了购销双方在付款和交货困难上的冲突。信用证结算方式首要有下方几个特点:
①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以开证银行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信用确认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文件,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即主债务人。销货方无须先找购货方而是通过相关银行向信用证上的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便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统一,银行应承受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尽管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购销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即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开证行付款时仅审核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能否吻合,而不管销货方能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所以,信用证是一种根据购销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后又与购销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③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是凭吻合单据付款,而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能否已装运,能否中途损失,能否到达目的地都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单据上表明的货物与事实货在数量、质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照样接受。假使购货方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开证银行不能以购货方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供应吻合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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