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接受捐赠资产
接受捐赠资产是指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企业的资产。企业接受捐赠的各种资产,不属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由于捐赠人并没有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也不对企业亏损承受责任。所以,企业接受的捐赠记入“资本公积”帐户。
接受捐赠资产的账户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原本仅为外商投资企业运用,现统一内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方法,内资企业也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核算,而不能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账务处理如下:
假使接受捐赠的是货币性资产(注意此处“货币性资产”仅指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而“非货币性交易”中的“货币性资产”,包含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两者概念是有区别的),按事实获得的金额,借记相关货币资金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科目。
假使接受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则依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即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之应支付的有关税费,或者按同类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预期的金额加之应支付的有关税费,或者按所接受捐赠的资产的预计将来现金流量现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同期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即依据相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升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此外支付或应付的有关税费,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科目,同期按受赠企业此外支付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牌照费、过户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将受赠资产价值转入资本公积时,借记“待转资产价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科目(指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指货币性资产捐赠)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对上述处理,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四个方面的困难:
一是,实施《有关实施和有关会计准则困难解答(三)》(财会[2003]29号)后,原“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取消,余额并入“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
二是,“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一般期末应无余额。如因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较大,经准许可以在不胜过5年的阶段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则该科目有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并入“其余流动负债”项目反应。
三是,企业因接受捐赠获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在按会计规定确定事实成本后,其在将来阶段折旧的提取和摊销及相关成本的结转等仍应按会计规定处理;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运营中运用恐会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可见,按会计制度确定的接受捐赠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产的事实成本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有关资产的事实成本相同。假使接受捐赠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因企业所采取的折旧方法、预计运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或预计摊销年限等与税法规定不同造成折旧额、摊销额或减值等的差异,应依照有关方法执行纳税调整,并分别以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执行账务处理。
四是,1998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曾规定,与捐赠有关的现金流量应列为运营活动。但是当前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中现金流量表编制表明的规定,与捐赠相关的现金流量应该列为筹资活动,其中接受现金捐赠作为“收到的其余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对外捐赠现金作为“支付的其余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