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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外汇网2021-06-21 01:34:55 5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下方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运营效益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是指企业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根据相关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应企业年底结账日资产及财务情况和年度运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升值等基本运营情形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形表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余有关生产运营及管理资料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数据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必备附件,应该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执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执行核查。第二章财务决算数据的编制

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该严格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证实、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以全面、完整、真实、精准反应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含企业所有国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应该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该以运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执行编制,全面、完整反应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情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应在财务决算数据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企业应该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规模,以全面反应企业的财务情况;

(四)企业所属运营性事业单位应该依照规定要求实施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该将有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规模,以完整反应企业的运营成果;

(五)企业所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该依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该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规模,以完整反应企业的资产情况。

第八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应该遵循会计真实性、精准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该以经历核对无误的有关会计账簿执行编制,做到账实吻合、账证吻合、账账吻合、账表吻合;

(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数据应该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依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类会计要素执行合理证实和计量;

(三)企业应该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产生企业运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

(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预期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运营情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该客观地反应事实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牢靠。

第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该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类资产或许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逐项执行认定、计算。

第十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数据应该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根据和编制方法及各类财务指标口径应该维持前、后各期统一,各年度阶段财务决算报告维持衔接,如实反应年度间企业财务情况、运营成果的变动情形。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实施的会计制度应该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维持统一;因特殊情形不能维持统一的,应该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有关理由。

第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类会计政策、会计预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该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有关理由。

第十三条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数据编制中,对报表各类指标的报告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类指标的报告应该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第三章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四条集团型企业应该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执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规模包含:

(一)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国内全部子企业;

(二)国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种事业单位;

(四)各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财务(含技改,下同);

(五)依照规定实施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余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该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执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有关指标报告均应该依照合并口径执行刨去。

第十六条各级子企业实施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统一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该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报告执行调整,然后再执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该依照比例合并方式执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该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执行合并,或者依照股权比例执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国外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阶段或者会计结账日不统一时,应该以企业总部的会计阶段和会计结账日为准执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执行调整的,企业应该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给予表明。

第十九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拨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该以企业年底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仍未办理产权划拨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拨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财务会计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规模,但企业应该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已宣布破产的子企业;

(二)依照破产程序,已宣布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事实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最近准备售出而短时间持有其二分之一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连续运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值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余管制,资金调度承受制约的国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规模发生变更,应该于年度结账日以前,将变更规模及原因报国资委备案。第四章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情况,核实企业真实运营成果,企业应该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形表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执行详尽表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数据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该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相关巨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该着重披露下方内容:

(一)企业数据期内采取的首要会计政策、会计预期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数据期内会计政策、会计预期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规模及其根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规模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达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数据的影响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相关情形;

(四)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形;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该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首要项目注释;

(六)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统一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允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巨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十)依照规定应该披露的有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余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余专门事项。

第二十三条企业财务情形表明书应该着重表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运营的基本情形;

(二)企业预算实施情形及达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形;

(三)企业巨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形;

(四)企业巨大改制、改组情形;

(五)巨大产权变动情形;

(六)对企业财务情况、运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巨大影响的其余事项;

(七)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及整改情形;

(八)本年度企业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困难,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余情形。

第二十四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供应的财务决算报告应该与报送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数据报告及披露的财务信息维持统一。第五章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及运营成果的真实性,依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国资委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等方式执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该依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资委答应,由企业总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该包含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有关指标报告和报表附注,以及国资委要求的其余重要财务指标相关报告。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该纳入审计规模。

第二十九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该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执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执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该在上报财务决算数据时,向国资委提交表明材料。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数据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违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执行调整的巨大会计事项执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该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审计证据供应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国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行。为适应国外子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对国外子企业的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数据,保证国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的相关单位,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内审制度,并出具内审数据,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六章财务决算数据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该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组织、收集、审核、总览、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报送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应该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运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类财务决算报告;

(三)依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形表明书、审计数据及国有资本保值升值表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的报送级次如下:

(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数据外,还应该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数据,二级下方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该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

设立国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该报送国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数据;

(二)企业总部设立在国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数据外,还应该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数据;

(三)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数据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国外企业集团)应该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数据(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形表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升值情形表明等材料)和审计数据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该报送财务决算数据(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形表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升值情形表明等材料)和审计数据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集团应该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该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数据。文函首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形;

(二)企业年度间首要财务决算报告的改变情形;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规模;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心见审计数据的企业,应该对相关情形执行表明;

(五)需要表明的其余相关情形。

第三十九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该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主管、会计机构主管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数据及附送的各种资料应该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该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四十条企业首要主管、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主管等应该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数据后,国资委应该在规定时期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情况及运营成果执行核批,并根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数据执行企业主管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升值结果证实等工作,相关办法另行策划。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数据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报告差错较大,产生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数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国资委责令其从新编报,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供应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有意漏报、瞒报,尚不组成犯罪嫌疑的,由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数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困难和缺陷,产生审计结论失实的,国资委应该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士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总览、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产生巨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策划本地区有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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