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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单位缴款

外汇网2021-06-21 01:34:25 84
附属单位缴款(payment from the auxiliary organization)概念

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相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含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传统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中说其为“下级上交收入”。用途

可用于弥补本身的支出,还可采取对附属单位补贴开支的形式,用于弥补收入情形不好的附属事业单位或附属企业的支出。附属单位的界定

附属单位是指与该事业单位(或称主体单位)间除资金联系之外还存在其余联系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一般来说,附属事业单位与主体事业单位之间存在预算上的拨付关系及行政上的隶属关系;附属企业一般在有记录以来曾经属于主体事业单位的一个构成部分,从事专业业务及其辅助业业务,后因种种原因,从原事业单位中独立出来,形成管理上和财务上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但它依然在很多方面与原事业单位存在联系。这些联系一般包含:主体事业单位有权任免其管理人士的职务;修改或通过其预算;支持、否决或修改其决策;任命、聘存在这些联系分析一个单位能否为其附属单位,特别是否为其附属企业。如一个企业只与该事业单位存在资金上的联系,则一般觉得该企业导致事业单位的投资单位,而非附属单位。管理

依据我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非财政补贴收入多出其正常开支较多的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该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形,确定对这些事业单位实施收入上缴的办法。收入上缴首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上缴,即在核定预算时,确定一个上缴的绝对数额;另一是按比例上缴,即依据收支情形,确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对于上级单位来说,这些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即为附属单位缴款。应注意的是,附属单位返还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开支中垫支的薪资、水电费、房租、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该冲减相应开支,不能作为附属单位缴款处理。比较

附属单位缴款与投资收益(其余收入的一个构成部分)。投资收益是指事业单位向除附属单位以外其余单位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尽管事业单位不论是对外界的单位或企业投资,依旧对附属企业投资,都应将这些投资作为对外投资核算。但投资收益仅指事业单位对外界与之无直接联系的单位或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事业单位的附属事业单位缴款或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应作为附属单位缴款,而非投资收益。其原因在于,接受投资的非附属事业单位或企业与投资方事业单位除资金上的联系外,差不多无其余任何联系,投资活动属于纯粹的市场举动。接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应按接收投资的资金性质支付占用资金的代价,或按时支付定额利息或按投资的比例向投资单位分配红利。而事业单位与其附属单位间的联系十分复杂,很多附属单位与其附属单位间的联系十分复杂,很多附属单位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前是事业单位的一部分,在事业单位将运营性活动独立出来,成立附属单位执行这些业务时才形成独立法人。仍有一部分附属单位在预算管理体系中属于某个事业单位的下级预算单位。所以,附属单位与原有事业单位间即或许存在资金供求关系,也或许存在人士编制上的联系,还或许存在诸多的业务间的联系。附属单位向事业单位缴纳的收入或许并没有是以其投资比例为基础上缴,附属单位对事业单位供应的服务不完全按市场价格收费。所有这些联系都或多或少地具有非市场化的行政特点。所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这两类不同的投资或其余联系所造成的资金缴纳区分为投资收益(其余收入的一个构成项目)和附属单位缴款。发展

伴随从事社会服务性业务的附属单位市场化程度的加强,事业单位与这些附属单位的联系也越来越市场化,在该种情形下,有时很难区分一个被投资单位能否为附属单位,所以,很难区分一笔收入是属于附属单位缴款依旧投资收益。在该种情形下,事业单位可依据分析执行区分,一旦设定其性质,在以后各年的会计核算上应尽量维持统一。证实与核算

设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单位事实收到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时借记本科目。年终将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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