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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

外汇网2021-06-21 01:32:51 86
开办费的列支规模

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士支出的费用

(1)筹建人士的劳务费用:具体包含筹办人士的薪资奖金等薪资性开支,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阶段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假使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薪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给予处理。

(2)差旅费:包含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首要包含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首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士培训费:首要有下方二种情形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部分职工在筹建阶段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执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有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余费用

(1)筹建阶段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者证实由企业负担的执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余与筹建相关的费用,比如讯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开支。

不列为开办费规模的开支

1,获得各类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含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有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执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开支。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执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开支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人负担。

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比如《外资所得税法实行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准许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运营(包含试生产)之日止的阶段”。以上所称“被准许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准许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运营(包含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转,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出售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终结。其余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开办费的摊销

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开办费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巨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该从生产运营的当月起在不胜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运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运营当月的损益。假使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阶段受益的,应该将仍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自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旧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更改。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该从开始生产、运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所以,企业在生产运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运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精准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开办费会计处理实例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开始生产运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9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96万元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年÷12个月×6个月=9.6(万元),应调增所得额=96-9.6=86.4(万元);

2002年到2005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06年应调减所得额=96万元÷5年÷12个月×6个月=9.6(万元)。

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

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万元

台账填写表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运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值为调增所得额,负值为调减所得额。

5.仍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仍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仍未扣除额=上期仍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开办费的核算

理论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阶段发生的费用,包含筹建期人士薪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开支。筹建期是指企业被准许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运营(包含试生产、试运营)之日的阶段。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人负担的费用开支;

(2)由获得各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开支;

(3)筹建阶段应该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开支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巨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该从生产运营的当月起在不胜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运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运营当月的损益。假使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阶段受益的,应该将仍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自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旧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更改。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对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实物

例: ABC公司股东2004年5月1号签署协议筹办一家加工企业,2004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获得法人运营执照,2005年9月1号部分厂房开始运用,试生产产品并销售,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而且已运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项工程。2006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从2004年5月1号到2005年9月1号阶段发生人士薪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如果该企业将来所得税税率维持33%不变,每年达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无其余纳税调整事项)。公司采取递延法。

签署协议 开始建厂 获得法人运营执照 部分厂房开始运用并试生产销售 厂房全部建造完毕

并正式生产销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开办费的界定

依据上文论述可知,ABC公司筹建期是从2004年5月1号到2005年9月1号。开办费用是在上述阶段发生的人士薪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

2、ABC公司开办费的会计摊销

按会计制度规定,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开始生产运营,当月需一次性摊销开办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6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万元

3、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单位:万元):

项 目 开办费事实发生或扣除年度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会计摊销额 600 0 0 0 0 0

税收扣除额 30 120 120 120 120 90

纳税调整额 570 -120 -120 -120 -120 -90

仍未扣除额 570 450 330 210 90 0

①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税务处理

2005年允许税前扣除额=60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开始生产运营月份的次月起为10、11、12月)=30(万元)。

2005年应调增应税所得额=600-30=570(万元)。

2005年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570×33%=188.1(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递延税款 188.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18.1万元

②ABC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到2009年度税务处理

每年应调减应税所得额=600÷5=120(万元)。

转回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120×33%=39.6(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90.4万元

递延税款 39.6万元

③ABC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税务处理

2010年应调减所得额=60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90(万元)。

2010年转回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90×33%=29.7(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0.3万元

递延税款 29.7万元

综上所述,对开办费用的正确处理,核心是对筹建期和开办费用开支内容的正确界定。对费用内容应设置明细账,执行明细核算,正确归集。严禁将应该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和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用。同期,在对开办费用的年度纳税调整中要正确调整时间性差异的的影响。

相关开办费的规定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号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方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实施,很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实施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来说,发生了适当的改变。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首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有关“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首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下方特点:

1、更改了以往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应“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清晰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规模,即开办费包含筹办人士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依照摊销处理。

实行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新准则的规定执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如此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精准反应了会计信息。对筹建阶段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当以从被准许筹建之日起至获得运营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下方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开始在我国实行。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减弱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紧密有关的诸多方面有了巨大改变与击穿。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该从开始生产、运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相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能否显示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制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开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依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七十条清晰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开支;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开支;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开支;

(四)其余应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开支。

实行条例中相关开办费的规定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含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表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有关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自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制约了。

2008年4月25号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立稳,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行过程中的有关困难。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有关“开办费税前扣除”困难时,如此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统一,即企业可以从生产运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当依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没有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获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号开始务必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值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统一,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所以,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统一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诚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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