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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信托

外汇网2021-06-21 00:58:51 86
(图)债权信托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余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很难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转,达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主张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升值。 债权人将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象征债权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书、票据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运用的信托。在日本,人寿保险信托发展历史悠久,贷款债权信托近几年来发展得较快。在中国,债权信托处在理论层次的摸索阶段。

类型

(图)大股东质押股权做债权信托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余受益人。债权信托一般包含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人寿保险债权信托及其余类型的债权信托。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是指专业运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仍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举动。

人寿保险债权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给予管理和运用的信托举动。

中国的很多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受于历史原因,都均拥有巨额债权。这些债权的清理耗时耗力,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开展债权信托,对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改观资产情况,提升资金周转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受于房地产业有希望形成助推中国经济上涨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在中国尚有很大发展前景。而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的开展有助于助推住宅贷款金融业务的成长,这致使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市场前景较好。

在阻碍方面,委托人设立债权信托,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以获取流动资金。假使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不健全,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就会遭遇问题。

操作

一、业务关系的建立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进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二、运转方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依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执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达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首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三、费用收取

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依照信托资产价值,以适当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商量确定。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额的证实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依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执行收费。

信托风险

债权信托和其余投资理财方式一样,也存在风险。

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名专家觉得,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约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假使通过贷款的形式运用,信托的收益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大约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承受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人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运营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为例,当前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执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当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或许会故意忽视一部分有机会不利于投资人的重要信息。理论上,房地产信托会有抵押物或担保,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一旦信托项目发生运营困难或遭遇不可抗力,很难想象投资人可以单打独斗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规定不清晰存在政策风险。银行债权信托产品当前仍是个政策空白,由于相关法规仍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规模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愈加清晰,信托机构和投资人对所以而显现的风险是很难控制的。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此前在深圳调研时特别强调,目前要特别注意防范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中的风险,要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严格监控。一部分商业银行对于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产品趋之若鹜,竞相推出高回报率产品。该种做法或许使人民币理财品市场深陷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转成本,进而关系到投资人利益能否能够兑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表明,目前大力发展债市已经形成共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发展债市的着力点应当放在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加深他们的诚信意识上来。债市的繁荣,不能单纯依靠国债和特种金融债的发行,也不能只关注债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还应当注意微观操作中的激励困难,只有公司有了积极性,债市才可发展起来。从宏观方面向上瞧,债市的繁荣需要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来达到,就如同股票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来达到一样。

据相关部门统计,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余额已达300亿元,尽管市场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均为提早锁定的,投资人并没有风险,但是伴随理财市场向纵深发展,投资人首先需要树立的意识就是:只若是理财产品,就不会像银行存款那样安全,就会有风险。

与诉讼信托

(图)台湾工银企业贷款债权信托证券化

债权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对该债权执行管理或处分的一种信托。当委托人设立诉讼信托让受托人收取债权时,诉讼信托与债权信托具有类似之处。即使这样,二者也有区别:

1.信托财产不同。诉讼信托中,信托财产是包含诉讼实行权以内的实体权利,该种实体权利不仅包含债权,还包含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而且,上述实体权利的转移并不是核心,导致为成立有效信托的需要而转移而已,其诉讼实行权才是核心。在债权信托中,信托财产仅为债权,且该债权并没有诚然包含诉讼实行权。即便债权信托的受托人为达到债权执行必要的诉讼,也不代表着债权含带诉讼实行权,更不代表着该债权信托转变为诉讼信托。

2.管理方式和信托目的不同。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首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管理债权或其余权利,而不包含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债权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式有多种。不只有达到债权的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而且仍有增长债权价值而采取的投资管理等方式。

3.法律意义不同。诉讼信托具有双重法律意义,既具有信托法意义,也具有诉讼法意义,是信托法和诉讼法共同关注的对象。所以,诉讼信托不仅要符合信托的一般原理,而且还要顾虑到诉讼的政策要求。债权信托仅具有信托法意义,它导致信托法上的一种信托类别,无须考虑诉讼政策困难。

参考资料

[1] 价值中国 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44968

[2] 搜狐财经 http://business.sohu.com/20050415/n225200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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