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简介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应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余资金组成。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实行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行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包含内容
保险待遇开支,用于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开支。开支项目包含: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补贴费,伤残补贴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医治费,遗属抚恤金,丧葬补贴金,一次性工亡补贴等费用开支。
支付渠道
一是:伤残补贴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贴金,一次性工亡补贴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执行社会化管理。
二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医治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清晰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升服务水平。
筹集原则
第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依据我国当前列支待遇项目和发展趋势看,基金的用途应包含:工伤医疗费、长期伤残弥补、一次性伤残弥补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事故预防监察费用、管理费和储备金等。所以基金务必维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预防与弥补相结合,实施差别和浮动费率。即依据各行各业发生事故及职业病的风险类别、频率策划费率,而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三,以企业的薪资总额作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基数。基金从税前提取。
保险特点
工伤保险基金首要有下方特点:
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规模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务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举动,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能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规模的工伤,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能由于没有发生工伤,没花费工伤保险基金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次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形。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依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形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当下工伤保险基金的运用上,实施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有关条款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余资金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形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策划,报国务院准许后发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形,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形,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准许后发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其余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策划。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余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经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余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该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巨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运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资金来源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企业务必依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与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资金 工伤保险费依据各行各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施差别费率,并每5年调整一次。管理方式
(1)《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其余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2)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务必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薪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达到社会共济的同期,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施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运用情形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4)工伤保险基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余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经营、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余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