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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爱心基金会

外汇网2021-06-21 00:08:02 74
社团简介

中华爱心基金会(CKF)还依据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经中国政府准许,在中国内地设立中华爱心基金会北京代表处(CKFBJ),其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民政部,其业务主管机关是中国国家民委。

一面,CKF设立在法制环境优良、国际化程度极高、地处大中华区域最方便中心位置的香港,致使CKF能够较好地发挥纯粹民间团体和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作用,能够便捷顺畅地与全球华人交流、沟通,给爱心事业争取到极大的成长时空。另一面,由于服务于中国内地的宗旨和事实上绝多部分业务机会也造成在中国内地的现实,CKF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机构。中国北京的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国务院相关部委的管理,拥有雄厚的中国党政群团的支持背景资源,致使本会便于抓住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诸多工作机遇。总之,CKF享有“一国两制”政策下的双体制与多元化生命基因和成长元素,因此理应发展得快一点、贡献得大一部分。宗旨方针

付出发掘、研究、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激励、帮助世界华人在促进人类文明和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付出增进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支援中国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事业。付出增强台湾海峡两岸人民的友好往来,为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应有贡献。中华爱心基金会工作方针即为,面向中国国外、海外,筹募资金;支援中国内地,扶贫济困;凝聚爱心,服务社会;奉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社团理念

中华爱心基金会实施会员制,分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建立专项基金,透过实行一连串高品位的特色项目,竭诚为社会服务,至诚追求“大爱无涯”的崇高理念。爱心超越国度、种族、阶层、信仰,形成人类文明的永恒主题。爱心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人类,爱和平,爱自然,爱生活……爱中华。爱的领地这样广袤,爱的境界这样高远,爱的意义这样巨大。爱心是公益事业的内核;爱心是慈善行动的基础.CKF透过开展有关系列活动,鼎力发掘、研究、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进而激励、帮助世界华人在促进人类文明和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再接再厉地奉献爱心,永无休止地建功立业。奉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社团服务

公益救助工作差不多是所有基金会组织的传统业务,CKF于其中与时俱进地推出公益评估项目。公益评估系统包含事前立项评估和事后成效评估。事前评估有助于克服公益投入的盲目性,防止重复投入和低效投入;也有利于扼制公益领域的腐败现象;在科学分析的暗示下把善款用足、用好。事后评估起到反省投入、评价业绩和明鉴将来的作用。CKF公益救助工作的中长期的代表项目是与美国VIT公司合作的“ELAD依靠爱心----重肝病例救助专项基金”、组织中国上海大学生志愿者去帮助农民工子女的“千予千愿”活动和在中国辽宁省执行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程等。

公益会展活动目的在于采取市场化手段、运用商业化工具,给公益事业构建一个经常性的规范化的顺畅自如的“交易”平台,进而把公益事业从临时性的不规则的大批超负荷社会活动中解放出来。CKF公益会展活动的代表项目是经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场所、中国国家民委准许举行的“海峡两岸各民族公益慈善论坛”、“中华爱心文化论坛”和“世界华人慈善家大会”等。

公益设施建设是CKF由于中国内地公益设施匮乏而推出的独特项目。CKF在孙中山先生故里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开发建设的中华爱心园、在中国江苏省昆山市花桥商务城开发建设的国际基金会项目机构总部基地、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开发建设的中国宇航文化创意园等,均为CKF公益设施建设的经典案例。三个第一

第一家把“中华爱心”提高至文化与理论的方面,并系统地加以研究认识和发掘弘扬的国际化基金会;

第一个提出“服务公益”新概念,全面构建公益评估、公益会展、公益纪念等特色服务平台的创新型基金会;

第一批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政府准许的涉外基金会,驻中国内地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为中国国家民委、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国民政部。社团章程

中华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华爱心基金会,英文名:CHINA KIND FUND,缩写为“CKF”。

第二条 本将是依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非牟利性社团组织。本会中国内地代表机构拟由国家民委主管,在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掘、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加强港人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团结,帮助港人及海内外各界华人在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在香港英皇道1065号东达商业中心2005座。本会中国内地机构设在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北京崇文区北官园胡同17号。

第二章 业务规模

第六条 本会业务规模是:

(1) 帮助港人及海外华人投资中国内地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救助等公益项目;

(2) 在北京长城中华爱心园内为慈善家树碑立传,筹集与管理建设基金;

(3) 两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4) 中华爱心网的建设维护、《中华爱心》杂志的编辑出版、中华爱心卡的推广发行等有关业务;

(5) 从事公益成果的评估、爱心文化研究、爱心业绩的展示以及其余业务。

中华爱心基金会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包含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 系本会发起人代表和推荐;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具有不错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很大的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证实。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理事会会长;

(二) 依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规模参与相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执行审议;

(四) 在本会领取报酬。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实施理事会会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爱心基金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构成理事会。理事将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 实施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工作数据;

(四)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形数据;

(五) 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余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会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余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很难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依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会议与理事会会议会议同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起码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会议落实情形;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法律规定的其余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造成。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准许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实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数据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雇佣机构一般工作人士;

(四) 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余有关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实施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主管由秘书长兼任。

第十九条 本会可对为中华爱心促进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员,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

第五章 监事及监事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但不胜过5位。监事侯选人由各发起人商量造成,经监事局选举通过。监事局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位。主席经监事局通过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监事局选举造成。监事局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起码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局对理事会负责。监事局的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形执行监督;

(三) 对发展规划及其余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 法规规定的其余职权。

第六章 基金和资产的管理办法、运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 发起人导入、会员费、港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并不是公募);

(二) 基金和资产升值;

(三) 在业务规模内开展活动、供应服务所获收入;

(四) 其余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用于:

(一)中华爱心会馆、中华爱心园等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有关事业;

(二) 开展评估、展示、教育、纪念、活动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

(三) 符合本会业务规模的资助项目;

(四) 依法提取管理经费、项目成本和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依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准、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士。会计人士务必执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务必符合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聘请政府认可的国际权威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情况执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施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士的薪资及保险标准、福利待遇,依照本会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章程的策划与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策划,其修改也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通过后15日间,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并需要注销、其余原因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阶段,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余下资产,用于其它慈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华爱心基金会。社团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系面向世界华人的社会团体组织,为达到本会宗旨、落实本会任务,依据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策划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规模为本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长授权本会秘书长为会员注册主任。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承认并愿意遵守香港法律、中国法律和本会章程的世界规模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提出做为本会会员的申请,经会员注册主任审核准许登记后获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 单位会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一) 具有组织机构法人资格。

(二) 热心参与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且有不错的慈善业绩。

(三) 向本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

第六条 个人会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受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热心参与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且故意为本会供应志愿服务。

(三) 向本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

第七条 会员注册程序

(一) 从本会官方网站下载《中华爱心基金会会员申请注册书》表格,填写后附上单位法人证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交至本会香港或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地址,注明收件人“会员注册主任”。

(二) 交纳入会费。将入会费全额通过银行汇至本会帐户。

(三) 另有网上申请注册办法,详见网站专页。

(四)会员注册主任收到齐全的会员入会申请资料、并证实入会费到账后,在十日间作出审核后答应注册或不答应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注册者。未被准许注册的,应在作出审核决定的三十日间将申请人的入会费退还。

(五)会员注册讯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十日间告知会员注册主任。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待遇与责任、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待遇

(一) 升格理事。对于会龄胜过一年并为本会作出巨大贡献的会员,会员注册主任可向本会发起人推荐并请求提名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通过后即升格为本会理事。

(二)拥有提案权。会员可随时随地、采取任何方式经会员注册主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各种性质提案。提案内容可包含:(1)紧急救助方案;(2)中、长期慈善项目方案;(3)社会公益活动策划案;(4)本会业务方针与工作方式建议案;(5)本会组织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案;(6)其它有关提案。对于会员提案的受理情形,本会务必在三十天内予以答复。

(三)会员有权获取本会公开出版物、内部工作资料,并优先在本会网站、本会内外媒体上公布业务性信息。

(四)会员可应邀参与本会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相关会议、培训、考察、联谊、交流活动。如上述活动属收费性质,会员可享受优惠待遇。

(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本会应尽力为会员供应个性化的特殊性的项目服务,比如:市场调研、招商引资、投资与管理、政府公关与咨询、事务性助理等。

(六)名誉与纪念性安排。本会向会员颁发证书,经会员答应在本会网站、本会内外媒体上发布会员相关资料,及时表彰会员业绩,对于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可在北京八达岭长城中华爱心园内的纪念墙上镌刻会员芳名,永久留念。

第九条 会员的责任、义务

(一) 会员须严格遵守入会允诺,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二) 会员应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向本会供应工作信息。

(三) 会员须按时交纳年度会费,并协助本会开展筹募活动。

第四章 会员资格注销及惩罚事项

第十条 发生下方情形时,会员资格将被注销:

(一)会员主动提出退会;

(二)会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处刑;

(三)违背本会章程和本条例、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产生巨大经济损失;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被注销会员资格者所交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本会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产生巨大经济损失时,本会有权向当事人提出惩罚要求,必要时将通过法律渠道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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