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制度(System of Forced Liquidation)
什么是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制约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仍未在规定时期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多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更深一步扩大,会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执行强制性平仓处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的实施法则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形下会显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差于零,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多出持仓限额标准,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承受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依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余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处理方法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差于零,仍未在规定时期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形: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执行强平。假使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差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人执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执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执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假使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人执行移仓。
持仓胜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显现此种情形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相关投资人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显现此种情形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人超仓的,对该投资人的超仓头寸执行强行平仓;投资人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人同期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人执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