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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姆森契约理论

外汇网2021-06-20 21:06:55 111
研究威廉姆森契约理论的意义

对契约的系统分析是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最大特点。他研究契约理论的目的是,充分认识和分析交易中潜在的矛盾原因,并选择契约关系的治理结构,减弱交易费用,促进合作关系,达到双赢,为交易成本经济学设计治理结构供应方案。

交易费用说见底就是经济利益。人的经济利益不仅要从自然界中得到,而并要从民众的合作中达到。合作的具体方式足通过谈判形成契约,契约就是民众达到合作、利益分配所促成的协议。缔约必然要付出成本,受于契约形式的多样性,促成不同的契约形式会耗费不同量的交易费用,也会造成不同的合作效果。至于契约采取的形式,科斯的回答是,当合作效果相同期,采取交易费用较低的契约形式。威廉姆森则在科斯采取交易费用较低的契约形式这个结论的基础上,系统研究契约关系,提出多样性契约关系治理选择理论。从市场的角度来讲,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民众往往是从订立完全契约、依约履行、法庭处理纠纷的角度来达到经济利益的,这是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如果。而在现实中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订立的契约则是不完全的;受于信息的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举动以及资产专用性的一连串原因,而造成经济纠纷。假使依然采取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法庭处理纠纷方式,其后果会是要么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要么两败俱伤,而不能达到双赢。威廉姆森的契约经济学除了从企业制度建立,对企业内部关系治理结构的建立执行研究外,事实上还对交易属性、契约多样性执行研究,使交易各方有选择契约的权利,进而高达由公平到效率,减弱交易成本的目的。假使说科斯的“企业的性质”是现代西方 交易成本经济学造成的重要标志,其“社会成本困难”是该理论发展的重要标志,那么威廉姆森在科斯的企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以契约法研究为基础,着重研究契约治理结构的设计,更深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研究威廉姆森契约经济学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交易属性、契约关系多样性的研究,使民众充分认识契约关系治理的多样性选择。如此的选择,既能促进交易双方的相互适应性,又能促进交易双方选择治理结构多样性;既能减弱交易成本,又能降低交易风险,以达到经济活动的双赢。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对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交易的属性与契约多样性关系的形成

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是契约的多样性。他觉得,交易中的未知性决定了交易属性的差异性.交易属性的差异性是多样性契约存在的基础(威廉姆森,2002)。受于未知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有性等原因的存在,一项交易或许会显现差异性,要完成这项交易就应对交易属性执行充分的认识。

1.计划性交易。

受于能掌握对称信息、有充足的理性而且不存在机会主义举动,交易是充分的或完全的。在双方都具有理性的情形下,即便交易不完善,法庭能依照效率标准处理所有的纠纷。如此,交易就成了计划。该种交易的特点在于强调交易的形式,关注交易性质的有效性条件,即完全依照各方约定的规则执行交易。受于该种交易更关注事前形成的交易条件,因此被觉得是从根本上可以自我实行的交易。

2.可信性的交易。

受于交易存在未知性和信息的不对称,交易者具有有限理性,交易必然会造成漏洞。但是,双方都没有投机思想,加之严格自律、言而有信的做法,这就保证了交易的有效执行,就能得到其财产权利中包含的一切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表达,交易就形成允诺困难。该种交易的特点首要是,交易各方之间的依靠性很弱或者不存在,在交易者需更改交易的性质时,受于交易连续得很短,而且可自动更新,其修改的成本比较低。

3.竞争性交易。

受于交易者存在有限的理性,交易分散,交易者痴迷于搞投机,还或许显现欺骗等恶劣的举动。在该种交易条件下,未知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原因较为突出,交易双方很难存在长期的互惠利益。竞争性交易的特点在于,交易是不完备的,经常发生争端而且更很难处理,交易务必逐个执行才真正起作用,假使通过正式的实施程序也会让交易变得更为复杂。

4.治理性的交易。

在治理性的交易中,受于交易者在有限理性条件下实施计划,不完全交易愈加突出,于是交易双方巧妙地运用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是指将一项耐久性投资用于支持某些特定的交易时,所投入的资产将完全或部分地无法改作他用。受于在投资所导致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中包含了一部分“沉淀资本”,所投入的资产便有了专用性质。该种交易的特点在于,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加大了交易成本,同期加强交易者的相互依靠性,而且加大了交易者有关的可能主义(Opportunism)举动风险。

上述不同的交易属性必然存在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事前成本是指草拟契约、就契约内容执行谈判以及保证契约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事后成本是指受于交易举动偏离了合作方向而产生交易双方的不适应成本、讨价还价成本以及契约关系治理成本。受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资产的专用性以及机会主义举动的存在,交易者无法事先处理好相关订立契约的困难,即便事后已对各方面执行了协调并付出了最大的付出,签约或履约以及法庭裁决也均为不完全的。假使市场交易双方都想惟我独尊,难以协商,那么将令增长更大的交易成本。威廉姆森契约多样性关系治理选择理论

契约关系的治理结构是指在减弱交易成本或使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缔结的契约对交易效率没有影响,或者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民众可选择不同的契约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的效率。为了研究每种交易关系及其相应的治理结构,威廉姆森把交易关系分为两横三纵的矩阵共包含六类,见表1(威廉姆森,2002)。受于交易属性的差异,交易存在多样性,用简单的治理结构处理复杂的交易困难会将事情搞乱,而用复杂的治理结构处理简单的交易困难成本太高,所以务必选择多样性的契约治理结构。从表1来说,对契约关系有效治理结构的选择首要有四种。

1.契约的市场治理。

契约的市场治理又称为依约治理结构和完全契约,首要适用于计划性交易。受于是在非资产专用性条件下,对于偶然性或经常性的交易可采取的契约的市场治理结构,也称为古典式契约法治理结构。交易双方可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签订条款经仔细敲定、强调法律原则、正式文件以及自我清算的契约,以保护当事人免受对方投机之害。契约条款已规定了交易的本质性内容,而且也符合法律原则,所以这类契约无疑会让依法履约人从中受益。威廉姆森觉得,当相同频率的交易或相同交易种类被合作者所熟悉时,商量调解的决策就会变得愈加容易。无疑,这是交易成本较低的治理结构。

2.契约的三方治理。

契约的三方治理又称为调解治理结构,首要适用于可信性交易和竞争性交易。由于双方专用资产交易的成本太高,显然需要有一种中介性的制度形式,才可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采取三方治理不是将遇到的困难提交法庭来裁决,而是借助于第三方的帮助(仲裁)来处理纠纷,并对双方举动作出评价。采取仲裁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具有商业性,处理纠纷的效率较高;二是具有专业性,很多专家学者被聘请参与仲裁,减弱了由法庭来裁决交易的成本;三是具有非公开性,避免交易者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普遍采取仲裁该种专业性的补救措施,是为了高达持久合作的目的。

3.契约的双方治理。

契约的双方治理又被称为关系法契约治理结构,该种关系法契约适合于持久的、复杂的、具有适应性的交易,事实上就是事后适应性在契约关系治理中的运用。一般市场交易双方对于消费品和中间产品所得到的利益是不统一的。对于消费品来说,产品质量和数量不能适应消费需求和市场定价需求时,一般采取质量与数量调整的做法,而该种调整更具有兼容激励的作用。假使交易双方都有保持合作关系的愿望,那么,通过明示方式显示他们的意见,就能依照双方都能信赖的条款作出调整。而对于中间产品,可以采取两类专用契约治理结构:一是双方结构,其中双方都自主行事;二是统一结构,即不是在市场上执行交易,而是在组织或企业内部执行交易。很显然,该种治理结构的核心在于交易双方的相互适应性,适应性已形成经济组织减弱交易成本的核心困难(威廉姆森,2003)。

4.契约的统一的治理。

该种结构指的是对专用性资产契约的治理结构。契约统一治理结构的选择,完全取决于适应资产专用性交易的形式,在该种情形下,采取纵向一体化的契约形式的优点在于强调适应性。即该种契约能适应一连串接连的改变,只要双方的所有权统一起来,就能保证双方都得到最大的利益。所以在纵向一体化的契约治理结构中,价格调整的措施会愈加完善,而且,假使交易者内部策划有各种激励机制,那么无论怎样调整产能,都能使交易双方得到最大的利益。假使交易者内部的专业人士平稳不变,加上价格和产能都可以随时执行调整,就会造成性质极为特殊的交易。如此,伴随资产专用性的程度持续增强,市场签约就让位于双边约定,而后者跟随又被统一的契约治理结构所取代,该种治理结构一般被普遍应用于专业性较强的交易中。

可见,交易属性不同就需要多样性的契约关系与之相匹配。威廉姆森研究选择多样性契约治理结构的意义在于,无论是契约多样性理论,依旧契约多样性关系治理选择理论,都强调契约各方的适应性。如充分认识和分析交易潜在矛盾造成的原因和对契约关系治理结构的选择,就能为交易成本经济学设计治理结构供应方案。威廉姆森契约关系治理理论的启示

威廉姆森从各种交易和契约中发现了与之相适应的多样性契约治理结构,并更深一步阐明契约关系治理的适应性和私人秩序困难。契约关系治理理论对现代市场经济达到利益双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1.契约的适应性是减弱交易成本的必要条件。

适应性是威廉姆森契约理论的重要内容。适应性是契约各方之间重视和维持合作关系、愿意维护其余签约人的商誉的习惯做法。在传统的签订契约过程中,民众着重研究的是契约条文能否合法,一般都采取面面俱到的契约条款。但民众H益发现,受于未知性、不对称信息等原因,很难履行已经订立的契约,或者履约成本太高,这就要求民众对或许发生的情形具有适应性。

适应性在契约中首要显现为,一是契约条款的内容可以留有余地,如遇到具体困难既可再由双方仔细敲定,还可使各方适当让步。二是当不能公平履约时,由于民众都知道凡是不可预见的环境改变全将大大提升签约者的成本,使之遭受损失,所以即便契约中未写明变动条款,各方也会答应调整条款以适应改变的情形。三是假使企业内部事先规定保证契约得以履行的措施,双方也许会放弃市场交易,而在组织内部处理困难,该种做法被看作信守允诺的一种标志。可见,适应性能使双方按“说话算数”、“有话直说”的立场执行交易,以高达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诚然,契约各方的相互适应性在客观环境使之变成现实以前是很难界定的,由于在一个或某些交易者或许有投机倾向的环境中,民众完全有机会争执不休。在该种情形下,契约的谈判有破裂的机会。但是为了避免这一结局,减弱交易成本,民众一般采取三种处理办法。一是放弃全部交易。二是不在市场内、而改在组织内部执行该种交易。如此,就可以在统一的所有权指挥下,辅之以等级激励制度和控制制度,推行一连串相应的决策。三是另行设计一种契约关系,使交易还可以执行下去,只然而再增一层治理结构。这最后一种办法也就是契约关系的适应性,通过某种手段来适应该种差距也是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威廉姆森,2002)。

契约关系的适应性不仅体当下交易过程中,而且体当下国际经济与贸易活动中。无论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依旧各类相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以及最近中国与欧盟签署的纺织品贸易困难备忘录等都表明,即使各国处理贸易争端的谈判过程很艰难,但只要各方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无疑可以在经济利益方面达到双赢。

2.契约的法律秩序与私人秩序的治理是减弱交易成本的必要选择。

契约的法律秩序(法庭裁决Court Order)首要强调的是交易双方的公平原则,或者是经济学上的均衡原则,所以,它具有下方特质。其一,法律秩序较为中性。契约法中强调的是法律务必更具有一般性,可以规范民众的多样性交易举动而造成的各种不同的具体的契约。其二,契约法具有事前性。在法律秩序中,契约被看作一种法律根据,契约签订后就得到法律的认可,即便契约还没有开始履行,个人可以以违背允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正是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双方所要求的不仅是契约双方可以自由地相互交换,而且法律应当在另一方不履行契约时,帮助一方实行他所要求的赔偿权利。其三,契约法具有强制实施性。法律上的契约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才具有合理性。假使当事人在确定契约关系后发生争议,那么,务必依当事人在契约中详细显示的条款来处理。法院只能强制允诺者不履行一个合法的可强制实施的契约,并要求向违约的受害人支付损失的赔偿费,而“不能替当事人策划契约”(梁慧星,1995)。如此规范民众交易举动的一般性原则就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下来。

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对法院的裁决能否与效率吻合提出了质疑,即民众是不是应当依据不同条件,依据自此所作的不同决策以及尚待处理的纠纷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来建立不同的契约治理制度呢?依据该种质疑,威廉姆森觉得契约签订以后的治理制度即事后支持制度才是更为重要的,并所以将契约纠纷关注的着重转向私人秩序。私人秩序(Private Ordering)是指采取双方当事人商量、或有第三人调解或仲裁方式的交易成本差于诉诸法庭的交易成本的契约纠纷处理方式。从契约法的角度讲,只要发生了契约纠纷,最佳的调解方式就是诉诸法庭。由于契约起草得很周密,契约法规定得很细致,也很少发现法律纠纷,而且交易双方都能料到法庭将令怎样裁决,所以他们自己就会快速、有效地处理这些纠纷。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契约只或许是一个很粗的框架,遇到契约纠纷,假使诉诸法律就“务必有某种强制性的权力,才可致使民众平等相待,依约行事”(威廉姆森,2002)。但是法律的一般规则是非精细入微、无针对性的,法庭也将面对有限理性和契约各方的可能主义倾向。这就会显现两种成本,一是法律规则精细化和法律规则适用选择所需的成本,二是机会主义成本,即各方极力力争应按最有助于自己的规则处理矛盾所需的成本。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中有关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就是可依双方当事人商量私下处理最典型的例子。假使民众能提早料到契约法和法庭的局限性,从比较的角度选择私下处理纠纷,就能减弱交易成本,这就使私人秩序的作用承受重视。假使双方既可以本着共同、平等的原则,快速反映并精诚决策,采取有效举措纠正或调整不平等情况,又能通过双方或三方(加之仲裁) 的付出,愈加注意运用一连串正式和非正式的手段,降低事前的矛盾和事后的纠纷,并非是直接求助于法庭裁决,就能以“和气生财”导致重大的利益(威廉姆森,2002)。

可见,私人秩序关注的不仅是交易显现误解、致使延期或交易关系破裂的各种困难,而且还关注各方交易的协调与和谐。在现实中,交易各方的私下处理比一般法律规则更能设计出让人满意的纠纷处理办法。交易过程中显现的纠纷,是通过私人秩序依旧法律秩序的方式来处理,完全取决于契约关系治理能否减弱交易成本。

3.对处理交易矛盾关系方式选择的启示。

威廉姆森的契约关系治理理论觉得,契约关系当事人所追求的纠纷处理目标都可以归结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公平、正义和权利是社会与法律所追求的形式价值,但都具有利益有关性。正义就是每个人与其所应得的东西(利益)之间是均衡状态,也就是各得其所,当每个人得到其应得利益时,程序的正义也具有了保障利益的正值性。公平即一视同仁,显现为利益获得的起点及利益分配上的平等。权利的基本内核即利益,权利即正值利益的法律化。民众诉诸司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谋求利益上公平正义的满足,这就使公平、正义和权利利益化,使形式上的抽象法律价值具体化和量化。

但是,民众而对多样化的纠纷处理方式,有自由比较并选择最经济、最能满足本身利益需要的纠纷处理方式,而不必诉诸诉讼,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事实就足社会纠纷处理方式是多样性的。即使伴随法制进度的推动,司法特别是诉讼已形成社会纠纷处理的重要手段,但千万不要所以而忽略社会中同诉讼一样正在发挥其重要作用的非正式社会纠纷处理方式。它们包含商量、调解、仲裁制度等。这些纠纷处理方式多样化且相互可替代,就给了当事人处理纠纷以极大的自由选择余地,使司法诉讼垄断处理纠纷差不多形成最下策。当事人可以像市场中面对多种可替代商品执行自由选择的消费者那样,理性地思考各种纠纷处理方式的成本收益,进而作出选择。

受于交易的多样性,契约的关系治理就应当有多样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当事人在谋求公平正义地处理纠纷的条件下,采取多样性处理方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基本特质的。民众在举动时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显现的纠纷必然谋求效益最高而损失最小的处理之道。从提升处理交易纠纷的效率和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角度来说,多样性的非诉讼方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将得到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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